你好,欢迎来到经管之家 [登录] [注册]

设为首页 | 经管之家首页 | 收藏本站

  •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_法律专业论文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_法律专业论文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内容摘要:道德与法律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的统一体,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道德的内容由经济条件决定,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又相应的变化,在社会发展中,没有永远不变的道德,也没有永远不变的法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德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所以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由于立法工作的不断加强,我国法律所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广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日益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对于法律这种行为规范的形式和规范作用,人们产生了一种崇拜的心理,似乎任何问题都可以由法律来解决,试图把法律变成控制社会这架机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可以机械地发挥作用。而社会发展的现实告诉人们,法律不是万能的,在强调法律作用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道德的作用,最典型的就是社会诚信的培养,法律可以制裁不诚信行为,但诚信风气的形成更多地要靠长期的道德培养,这一点对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所以,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关键词:法律 道德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相辅相成 道德与法律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纵观从古到今的道德,无不是由经济条件决定,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又相应的变化,在社会发展中,没有永远不变的道德,也没有永远不变的法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德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所以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由于立法工作的不断加强,我国法律所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广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日益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对于法律这种行为规范的形式和规范作用,人们产生了一种崇拜的心理,似乎任何问题都可以由法律来解决,试图把法律变成控制社会这架机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可以机械地发挥作用。而社会发展的现实告诉人们,法律不是万能的,在强调法律作用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道德的作用,最典型的就是社会诚信的培养,法律可以制裁不诚信行为,但诚信风气的形成更多地要靠长期的道德培养,这一点对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第一,立法必须以道德为基准,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得有益补充。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道德都要规定在法律中。应当看到,法律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完全相同,道德的调整范围几乎涉及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法律制定得再多,也难以包罗道德的一切规范。况且,社会生活中的许多问题,如人们的思想观念、亲情关系等,法律不仅无法确定一个统一的、可操作的模式,而且

  • 关于酒驾入罪争议的法律思考1 _法律专业论文

    关于酒驾入罪争议的法律思考1 _法律专业论文 关于酒驾入罪争议的法律思考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数量急剧增长,交通安全逐渐成为现代城市化进程的一大隐患。《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于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本文基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分析了我国酒驾入罪的原因及历史环境,又从法律现存缺陷分析入罪的必要性,从酒驾入罪后的实践及社会影响,引发对酒驾交通违法预防的思考。 [关键词] 醉酒驾车 酒驾入罪 醉驾入刑 社会影响 法律思考 交通违法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方式。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并处罚金。”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这也意味着,今后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旦被查获,将面临着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其性质也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衍变为刑事犯罪行为。对目前已经开始实施的对酒驾的处罚,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波澜,许多司机由于不太关注法律,而成为了酒驾入罪以来的被处罚的实践者。对此酒驾不得不让我们引发更深的思考。 一、酒驾入罪的原因及历史环境 酒后驾驶一直是交警部门严厉打击的道路违法行为,由于其带来的社会影响深远,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着很大的伤害。而对酒驾的处罚却一直都作为行政违法[行政违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违法仅指行政主体的违法,广义的行政违法还包括行政相对人违法。 参考文献 1、龚昕炘、刘佳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分析》,《法学杂志》,2008年第6期,第37页。 2、高歆:《酒驾肇事的定罪量刑及其刑法完善》,《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期,第126、127页。 3、袁彬、高雪梅:《论“酒驾肇事”案件的刑法理论问题》,《法学杂志》,2009年第12期,第21-23页。 4、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 ]行为来处理,打击力度不能让酒驾者认真地看待自己的行为,从而有效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为了真正的遏制酒驾带来的高发势头,酒驾入罪成了不可不步入的新阶段。在过去的酒驾整治中始终存在着处罚后再犯,犯后又罚的恶性循环,据统计2010年全国酒驾处罚的数量就达到了63.1万起,而许多的肇事逃逸者就是那些因饮酒过量自己放任自己行为而造成恶性事件的人。当一种行为真正上升到刑法严惩的犯罪行为时,那时再亡羊补牢为时已晚。真正要遏制住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防范交通肇事案件的隐患,就应该加强对可能引发事故的行为加以约束制止。酒驾入罪正是严厉打击了那些对自己行为听之任之而酿造惨剧的酒驾行为,用严肃的态度对待那些对自己驾车技术自视过高的驾驶员,要求他们安全驾车。以此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保证路上行人车辆的安全。 二、从法律现存缺陷分析入罪的必要性 我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条是典型的过失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的发生是刑法介入的前提,这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罚,对交通事故的预防显得微不足道,且本罪只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没有规定量刑的具体情节,为此,最高院作出了相应的司法

  • “人肉搜索”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2 _法律专业论文

    “人肉搜索”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2 _法律专业论文 “人肉搜索”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目录 内容提要…………………………………………………………………………1 关键词……………………………………………………………………………2 前言………………………………………………………………………………3 一 何为人肉搜索……………………………………………………………………………3 (一)人肉搜索的定义 (二)人肉搜索的产生与发展 二 人肉搜索的利与弊………………………………………………………………………3 (一)人肉搜索典型事件 (二)人肉搜索利弊总结 三 网络中的言论自由………………………………………………………………………4 (一)我国关于言论自由的立法 (二)人肉搜索利弊总结 (三)网络中言论自由出现的问题 四 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5 (一)隐私权的起源及定义 (二)我国关于隐私权立法的现状 (三)网络中隐私权的保护的争议 (四)隐私权的范畴 (五)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 结语………………………………………………………………………………………….8 参考文献………………………………………………………………………………………...9 “人肉搜索”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内容提要】自2001年人肉搜索第一案“微软陈自瑶事件”起,多年来人肉搜索事件不断上演,从“虐猫事件”到“钱军打人事件”再到“华南虎事件”,一个又一个人肉搜索事件的发生在显示网民强大力量的同时,也引来了社会各界的舆论。直至2008年 “死亡博客”的受害者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告上法庭,首次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推向司法领域,并以最终的胜诉拉开了反网络暴力的序幕。本文旨在从人肉搜索事件入手,探讨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的现状及危机;我国关于隐私权、名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网络环境中对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分析网络中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名誉权的冲突问题,探求解决之道。 【关键词】:人肉搜索 言论自由 隐私权 名誉权

  • 论高薪养廉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1 _法律专业论文

    论高薪养廉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1 _法律专业论文 论高薪养廉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 【摘要】高薪养廉在国外早已是一项非常成熟的体制,并且也收到了显著的成效。比如亚洲国家新加坡,他的廉洁指数在全世界都是闻名的。近些年国人尤其是国家公务人员希望国家实行高薪养廉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高薪养廉在我国实行还有很多不确定因素,比如民众的反映,国库开支,以及最重要的——在现阶段我国国情是否能适用高薪养廉。 【关键词】高薪养廉 民众反映 国库开支 国情适用 目前,我国部分公务人员,尤以掌握一定权力的官员出现生活腐化,贪污等现象。重庆的打黑风暴中,近五十名官员因为贪腐而锒铛入狱。国家对公务员的思想教育不可谓不多,对贪腐人员的打击不可谓不大,但为什么却屡禁不止,让我们不得不深思其中的原因。 相比其他发达国家,我国公务人员在工资以及福利上普遍偏低,普通公务员的工资相当于一个正式工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物价也持续上涨,于此同时作为国家的管理者,我国的公务员工资却涨幅较小,甚至一度停步不前。在这种情况下公务人员为了增加自己的经济利益就出现了谋取灰色收入、贪污、以权谋私等种种违纪违法行为。这也给人民带来了极大的损失。于是许多人便提出了新加坡式的高薪养廉政策。 诚然,高薪养廉政策有一定的实施性以及科学性。 可是这些政策真的在我们国家适用吗?我过现阶段所处的国情是否适合高薪养廉政策的实施呢?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去深思与思考! 一、公务员工资情况 1.我国内地公务员现阶段工资情况

  • WTO与知识产权保护 _法律专业论文

    WTO与知识产权保护 _法律专业论文 WTO与知识产权保护 [摘 要] 在加入WTO的今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1995年1月,WTO专门成立知识产权理事会,管辖作为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WTRIPs的签订为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最低的保护标准,减少相互间的知识产权贸易摩擦,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利益。虽然入世前我国政府按照WTO管理下的TRIPs协议的要求修改了商标法和专利法等相关法律,但是仍然与TRIPs协议有很多差距,这将导致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为此,我们必须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与国际接轨,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利益。 [关键词] 知识产权地位 WTO TRIPs 国家现状 建议 一、知识产权在WTO的地位 知识产权贸易在WTO的重要地位 知识产权贸易从侠义上讲,就是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包括我们常说的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和商标转让 ,商业秘密的转让等。从广义上说,实际上指版权产业和版权产品[]。目前,知识产权贸易已经发展到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构成了WTO的三大支柱。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就成为WTO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二) TRIPs协议在WTO的重要地位 1986年关贸总协定第八轮乌拉圭回合谈判时,知识产权被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1995年7月1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又称TRIPs协议)签订生效,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被列入多边协议。TRIPs协议由序言和7部分内容组成,共73条,是世贸组织3个新协议中最长的协议,它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中,涉及面最广,保护水平最高,保护力度最大,是WTO中最重要的协议之一。 二、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一)、TRIPs协议的宗旨、目的与基本原则 TRIPs协议的宗旨: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在国际范围内更充分、有效地保护;确保知识产权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 TRIPs协议的目的: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的行使,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促进生产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间互利互惠,并促进世贸组织成员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重申了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保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健康原则、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地域性原则、专利商标申请优先原则、版权自动保护原则等。另一部分是新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争端解决原则、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以及知识产权的私权原则。TRIPs协议确立的这些新原则对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和执法影响较大,我们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二)知识产权的的最低保护标准 TRIPs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权利范围限于7种知识产权:专利、版权与相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未公开的信息[]。 三、T如何加强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利益

  • 关于酒驾入罪争议的法律思考2 _法律专业论文

    关于酒驾入罪争议的法律思考2 _法律专业论文 关于酒驾入罪争议的法律思考 内容摘要: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正式施行, “酒驾入罪”正式列入刑法并开始实施,此规定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我认为酒驾入罪是交通管理的一大进步,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是社会进步的一大表现社会的进步,不仅体现在经济的发展、文化的丰富,还体现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无规矩不成方圆”,无制度就无保障。 关键词:酒驾 入罪 法律规定 一、“酒驾”入罪的提出 (一)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入刑的规定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5日第41号主席令公布,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酒驾”的定义 “酒驾”,即喝酒后驾驶车辆,它具有较大的风险。酒后驾车包括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管部门对饮酒与醉酒的处罚是有区别的,但对饮酒与醉酒的认定标准却一直没有明确。在2004年5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为交管部门进行区分处罚时提供了标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三)当前我国“酒驾”现状 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但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了全球的15%,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位列世界之首。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布的统计信息,2011年上半年全国共接报道路交通事故1840998起,同比增加18502起,上升1%。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91811起,造成25864人死亡、10637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4亿元。发生适应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1749187起,同比上升1.7%。按照国际统计惯例,酒后驾驶(包括醉酒驾驶) 交通事故占25%。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8月中旬的网上调查显示,有97%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现象,有81%的人认为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有70%的人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66%的网民建议加强立法调研,修订酒后驾驶认定和处罚标准。

  • 论高薪养廉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2 _法律专业论文

    论高薪养廉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2 _法律专业论文 对我国“高薪养廉”的适用性分析 [摘 要]“高薪”未必能够“养廉”,在我国高薪养廉制度存在太多弊端,没有绝对的高薪,只有相对的制度。高薪是保持政府廉洁的一个途径,但不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途径,从数量上来说,高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腐败,但是要最大限度发挥高薪养廉制度在预防腐败方面的作用,应当从法律的视角对高薪养廉制度进行系统完善的分析与回顾,了解高薪养廉制度的试用条件以及其所需的其他配合制度才可充分发挥其作用。从长期来说,施行高薪制度是有其必要性的。高薪可吸引更多有才能的人加入并强化我们的公务员队伍。在廉政建设中,公务员的隐形收入必然会被遏制。但高薪养廉绝非治理贪污腐败的良药,究其原因在于贪污腐败的原因错综复杂,所以强大、健全、长效的监督机制才是第一重要的。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应向高薪方向发展,其执行实行应与廉政建设同步并举,进程亦应由廉政建设的进程来决定。 [关键词] 高薪养廉 腐败 适用性 分析 廉政建设 腐败作为“社会之癌”,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社会产生,既破市场经济基础又动荡政治社会坏境。高薪养廉模式作为最具特点的一项反腐措施,在斗争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却在我国现有制度下颇受争议。近些年,政府公务员贪污受贿之风日渐疯长,严重损害了我们在公众中的形象。中国政府为达到高薪养廉的目的自1989年起五次加薪提高公务员的待遇。新加坡是高新养廉最成功的一例。但是高薪是否就意味着廉洁呢?高薪养廉成功的国家是不是还有其他诸多因素起决定性作用?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腐败和反腐败问题与我的事业有着必然的关联。但就这个问题要想寻找到比较合理的答案却也并不是那么容易,下结论的文章很多,但真正分析的文章却很少。“高薪养廉”这个政策在中国现阶段究竟能否行得通?也就是说,在中国高薪养廉是否适用?本文将在此就这个问题做一个浅显的分析。 一、高薪养廉制度的概念 “廉”是公务员的廉洁,所谓“高薪养廉”,就是通过大幅提高公务员的货币化收入来促进政府的廉洁。 薪俸是国家吸引人才、治理国家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在确保国家公共权力得以廉洁实施的目标下,薪俸制度也应当发挥其重要的调节作用。在我国,公务人员的薪俸分配制度并不能体现出按劳分配的原则,公务人员的薪俸既并没有反映出其劳动价值,也不能体现经济的、政治的等其它因素,导致了现实分配中出现了种种不合理、不协调状况。 古反腐败问题自古以来都是政界、学界一直在探讨的问题,各国政客和学者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反腐败举措,在这些具体的反腐败举措中,高薪养廉作为当今社会反腐败活动中的一项法律措施,近年来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不断有人提出在某些国家取得成功的高薪养廉制度来抑制腐败,也有人提出在古代也有很多用高薪养廉制度来抑制腐败取得成功的事例。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它已经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而存在,而在我国则对此项制度颇多争议,支持者和反对者都言之凿凿。 二、高薪养廉制度的有效性分析 高薪养廉作为统治者恩威并用、宽紧相济的安抚政策,在一些国家确实起到使许多公职人员减少腐败动机,严格自律,廉洁从政的效果。从中国古代和外国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的实际效果来看,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效果。 (一)高薪养廉的历史有效性分析 我国古代的高薪养廉制度以清朝雍正时期为代表,雍正宣称:“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

  • 北京市交通限行措施的合法性研究 _法律专业论文

    北京市交通限行措施的合法性研究 _法律专业论文 北京市交通限行措施的合法性研究 [摘 要] 2008年,中国奥运梦圆,北京作为国际大都市聚集了全世界的眼光。为保证交通畅通,同时改进空气质量,营造绿色都市氛围,北京市在我国交通史上首开先例实行交通限行。据北京市政府2008年7月3日发布的《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本市机动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指定日期内,北京市机动车辆将以尾号的单双进行牌号准驾,单日内只准许车牌尾号为指定单(或双)的车辆通行。同时,为了缩小给外出市民造成的损失,市政府承诺在该段期间内对于限行车主有补偿。随着奥运落幕,交通限行也就结束了。此后,北京五环城区内开始了汽车尾号一周限制通行一天的政策。但是这一措施的反对意见在逐日增加,很多人表示“不方便”“效果差”“治标不治本”,甚至说这个政策本身就“不合法”。后来就相继出现了一系列因违反交通限行规定而导致的交通处罚。 [关键词]尾号限行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将2011年4月10日至2012年4月10日期间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分为五组,每13周轮换一次限行日。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的规定,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工作日9时至17时限行的车牌尾号按上述轮换办法执行。 该限行规定在立法程序上合法性质疑 北京市关于交通限行的政策是以通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的。通告是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的通常方式之一,依据法律,行政机关有权要求行政相对人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据此而言,北京市政府发布这个规定合乎行政法规定。引出的质疑是,行政命令不是法律,它本身是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规章来制定的。 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市政府是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为此要求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所以综合上述目的实施交通限行是合乎法定形式的。 “尾号限行”合法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中规定,该条款意在授权交警部门遇有非常状况和特殊需时得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交警部门临时性的交通管制,在奥运会期间自然顺理成章,但在非特殊时刻,该条款本身是不能提供交通管制依据的①。 法制晚报 2010年4月3日出版,第四版 3.听证制度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政府组织在直接涉及公众或公民利益的公共决策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社会各方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以实现良好治理的一种的规范性程序设计。 4.政策制定程序上未经听证 如果政策本身是合理的,是符合人民心愿的,社会舆论又何必一定要在形式上提出这

  • 城市交通执法实务研究——以“大公安”理念指引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 _法律专业论文

    城市交通执法实务研究——以“大公安”理念指引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 _法律专业论文 城市交通执法实务研究——以“大公安”理念指引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 [摘 要]在依法治国和保护人权的价值追求下,交通执法作为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城市交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如何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效果,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实现群众满意、党委满意和民警满意,是当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务课题。为了探究城市交通执法的规律、特点,更好地用理论指导实践,本文分别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城市交通执法进行了研究,并以杭州为例,总结了城市交通执法管理工作的规律、特点以及办法、措施,以更好地指导基层执法,并为上级决策所参考。 [关键词] 交通管理 执法 大公安 规范化 2008年,公安部在全国公安系统部署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三项建设”。2009年,中央政法委在全国政法系统部署开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2010年6月,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提出要解放思想、勇于探索,积极推进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在这一大背景下,针对交通管理客观形势发生的复杂而深刻的变化,杭州交警较早地开始探索并实践执法规范化。2008年以来,杭州交警开展了以“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能力、讲究执法艺术、提高执法效果”四句话为核心的规范执法活动。2009年以来,杭州交警立足基层,坚持实战、实用、实效的原则,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龙头,突出重点、创新机制,以试点引路,全面推广、加强基层所队执法硬件改造和软件升级,基本实现了营房设置功能化、执勤执法流程化、制度规范标准化、执法监督动态化、警务工作信息化,初步解决了影响和制约交通管理长远发展的源头性、基础性和根本性问题,对新时期城市交通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一、交通执法的指导原则及时代要求 (一)依法行政原则 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与贯彻尤其引人注目。所谓“依法行政”,指的是“就行政领域而言,为达保障人权与增进公益福祉之目的,要求一切国家作用均应具备合法性”。[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84页。]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也已取得了明显进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言,如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基础,严格贯彻执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尤其是要如何做到依法行政的六个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是新时期亟需完成的重大课题。这亦会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法治国家建设中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做出多大的贡献。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事,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坚持执法“零容忍”原则,在交通事故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侦办以及危险驾驶罪办理等涉及社会和谐稳定、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执法过程中,要严格公正执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保护人权原则 在依法行政原则的指导下,对基本人权的保护是当今我国行政机关的重要任务,但这也并非能一蹴而就。1997年,中共十五大召开首次将“人权”概念写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被写入宪法。人权条款入宪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行政法以干预行政为核心,凸显国家对个人的干预行政,它界定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国家实施强制执行提供充分、正当的理由”;[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在这一阶段中,行政法的

  • 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_法律专业论文

    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_法律专业论文 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摘 要:国有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按照一定的评估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活动。是对国家所有的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关键词:产权登记;评估;资产转让;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置换;合并;分立;破产 【正文】 一、 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 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即是对国家所有的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 资产评估活动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则进行。国务院于1991年11月16日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2年7月18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现其职责并入财政部,下同)又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这个“办法”和“细则”对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对象、范围、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以及法律歌舞团等问题作出了规定。2001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取消了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并就加强资产评估活动监管,规范评估秩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随后财政部又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冇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等。 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涉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应坚持下列三项基本原则: 真实性原则 所谓真实性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进行评估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必须是真实的。提供数据资料的人,必须是实事求是,提供真实的、客观存在的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的人对其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应进行考察鉴别;二是评估过程是真实的,即必须是按照规定确实是实施了每一个评估步骤,而不是只估不评,随意虚估;三是提供的评估结果报告必须是真实的,即不能弄虚作假。 科学性原则 所谓科学性原则,即是要充分运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客观规律来开展评估工作。国有资产评估的规范、标准、程序、方法等,必须符合客观规律。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评估规则必须反映资产价值的规律。此外,必须正确地运用为些科学的规则去进行分析、比较,得出科学的结论。 可行性原则 可行性原则又称有效性原则。所谓有效性原则即是指提出的评估结果必须是被法律所承认,评估结果必须是在法律上有效。具体而言,评估组织必须是合法的,其程序、方法、标准均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其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AB
CD
ABCDEFGHIJKLMNOPQISTUVWX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