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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改革的法律思考1 _法律专业论文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改革的法律思考1 _法律专业论文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改革的法律思考 [摘 要]在我国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比重亦随我国经济运行质量、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全国相当多的省、市,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仅次于营业税的第二大地方税种,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之一。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分配、组织收入的功能仍然远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偷漏现象相当普遍、严重,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等弊端客观存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制模式 税收征管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现状 (一)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不完善 税收执法受地方政府机关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表现为有的应征的税收不起来,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群体(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70%以上),这除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纳税意识较强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工薪收入较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逃税可能性少。税前扣除标准扣除项目不公平。一是国内外居民税前扣除适用不同标准:国内居民税前扣除额人民币800元;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在国内居民扣除基础上再扣除人民币3200元。入世”后的中国,税收也应当按wto规则体系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促进税收公平、公正,消除现行国内外居民纳税的不平等性。二是国内居民税前固定扣除人民币800元。这是表面公平而事实上的不公平。首先,它没有考虑物价波动,如90年代初的物价与90年代未的物价显然不同,而税前扣除额却不变;其次,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及消费状况和纳税人的实际赡养人口与负担状况等。 (二)公民纳税意识淡薄。 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 (三)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公民纳税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富人逃税、明星偷税好像是习以为常、无所谓的事情。 在报纸上新闻报道上经常会看见、听见一些明星有钱人偷逃税款的事情。比如说毛阿敏偷税事件和刘晓庆偷税漏税案件等等。与此同时,有将近24%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了部分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缴纳者的两倍。个人所得税可以说在我国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 析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_法律专业论文

    析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_法律专业论文 析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革,婚姻家庭也在悄然地发生变化,婚姻关系的存续与消失的争议焦点都会是家庭经济和财产的归属问题,如果此问题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就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解决这一系列最好的方法就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就“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与大家进行探讨。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 办理 利弊 操作 必要性 可行性 《婚姻法》 首先从法律层面上有资料记载:我国早在1980年《婚姻法》中就有婚前财产分立的规定,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是我国法律的里程碑之一,表明法律开始从传统的“一刀切”,转向承认事实的多样性,保护人们的多种自主选择。这是很大的的进步,是很有必要进行推广的。 再次,婚前财产分立,毫无疑问是为了将来可能的离婚做准备,不仅是为了减少离婚时可能发生的悲剧。更重要的是,婚前财产分立,可以鼓励夫妻之间的个人独立性和自主性;鼓励夫妻在单纯的情感维系之外,也增加一些契约的约定;鼓励人们在相爱的同时,也应该按照公平交换的原则来处理双方的关系。 过去,我们许多人信奉“婚姻至上,个体无权”,造成“和和美美地压抑个人”与“不分青红皂白地维系”的局面。现在,它正在被极大地、飞速地改变着。这是我国婚姻的巨大历史进步。 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分立也有利于我们积极改造整个国民性。如果在结婚这样敏感的领域中,个体的权利、利益和意愿,都能够得到承认、伸张与保护,那么过去那种“只有社会,没有个人”与“以群体压个体”的局面,是维持不了多久了。 我希望,人人都能认识到婚前财产公证的重要性,为了公平公正的处理好自己和爱人之间财产问题,认真做好这一婚前必修课。 诚然,任何事物它都是有利有弊的,婚前财产公证也不例外。 有利因素: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在法律上,对于日趋上升的离婚现象他是一个理智的做法,有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发展。未来的选择 今天的趋势将如何显示婚前财产公证在未来社会中的状况?让我们在看看发展的前景随着社会在发展,在以后婚姻自由的国度以及人们思想的开放,以及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会不断提高,自己的个人财产也将会增多,像一些高档之类的财产,如汽车,房子,证券等将会增多,这就涉及到财产的归属问题,尤其在结婚以后,由于长期生活,消费等,将原本清晰的财产归属搞的模糊起来,一旦遇到离婚这个问题将是不可避免的会出现, 因为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应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不利因素: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撞击 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之后产生一种亲情,而结婚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对两个关系的一个界定,没有实质含义。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显得有点多余了。因此就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了,如果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感情也一直很稳定,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变迁,彼

  • 青少年人际关系沟通模式与策略综述 _法律专业论文

    青少年人际关系沟通模式与策略综述 _法律专业论文 青少年人际关系沟通模式与策略综述 【摘要】:人际关系沟通是人与人之间由交往、交流而产生的一种心理关系。沟通模式是人与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沟通方式。沟通模式中包括输出者、接受者、信息、渠道等四个主要因素。青少年的人际关系沟通模式主要有地震式沟通、海啸式沟通、核泄露式沟通、孩童式沟通、被动式沟通、化春式沟通。青少年的人际关系沟通策略包括亲子沟通策略、师生沟通策略、同伴沟通策略、发展性沟通策略和补救性沟通策略几方面。家庭是青少年社会化的第一场所,对青少年的各项社会适应都有重要的影响,因而,对于如何培养青少年人际关系的沟通模式和策略,也应该首先从家庭着手。在学校,青少年的学业成绩、师生关系和同伴关系等必将会影响他们的人际关系沟通的发展,所以学校是青少年人际关系沟通的主要活动场所。同伴关系作为同龄人在交往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人际关系,在青少年发展中具有成人无法取代的独特作用和重要价值,是青少年人际沟通模式和策略的重点。 【关键词】:青少年 人际关系 沟通模式 沟通策略 我们的世界有多大?在这个世界上,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有多远? 近年,美国一位哥伦比亚大学的科学家Duncan J. 瓦特(2002)等人利用科技方法验证了几十年前的社会学家 Stanley Milgram(1967)提出六度分离 (分离的六度)理论,该研究从一百多个国家超过六万人进行研究。参与者被指派要把一封邮件寄给一个目标人,但首先要发到十八个目标之中,而且必须先把电子邮件寄给一个最可能接近目标的人,以此类推,一直到邮件送达到指定目标为止。研究人员得到一个实验结果,经过换算后,得到数量为五至七人的结论(平均值为四),再次验证全球性的人际关系沟通网络的存在,很不可思议吧。 另外一项研究证实,多年以来人们一直以为要成功靠的是IQ,即智商。但近些年的一些研究和调查分析发现,成功的不一定就是智商很高的人。成功的多数原因是EQ,即情商,而沟通能力是情商最重要的能力。沟通能力也是青少年时期需要培养的一项最重要的能力之一,它影响着你的现在,更决定你的未来。良好的沟通更是健全人格很重要的一个工具。因为青少年时期是自我发展的关键期和转折期,所以青少年的人际关系沟通能力的发展对个体整个自我系统及其心理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际关系沟通作为一种能力变量,对亲情、友情、师生关系等的社会适应性行为,以及认知活动及品德等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它的发展有助于个体心理健康和良好个性的形成。 然而据调查显示,在人际关系沟通方面有22.45%的青少年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与同学、老师、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相处不融洽,不善与人交往,与别人合作有困难,其中,有3.8%的青少年沟通情况很差,很难与他人融洽、愉快地相处。但是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对这方面能力重视程度不够,学校现行教材中又缺少这方面知识的系统内容。 上到中央国务院,下到寻常百姓家,无不关心青少年学生的教育和品质,无不重视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确保学生健康发展。为此,我选择了《青少年人际关系沟通方式和策略综述》作为题目,试图通过相关主题的收集与分析,对青少年沟通观点进行阐述与发现,以期帮助青少年更好地认识人际关系沟通的重要意义,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沟通模式和策略,并给予关爱青少年成长的家长和教师以借鉴,帮助下一代健康地成长。 一、研究现状与研究意义 (一)研究现状 人际关系学说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梅奥等人的霍桑试验,此后,有关人际关系学说的研究一直都在进行。但是,有关于青少年人际关系的构建研究却很少。

  •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改革的法律思考2 _法律专业论文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改革的法律思考2 _法律专业论文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改革的法律思考 [摘 要]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因个人所得税的主体税种地位及其与人民利益直接相关,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与否已被视为一国税制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尺之一。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与深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亦随我国经济运行质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全国相当多的省、市,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仅次于营业税的第二大地方税种,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之一。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分配、组织收入的功能仍然远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偷漏现象相当普遍、严重,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等弊端客观存在。究其原因,其一、现行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其二、税率结构不合理,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其三、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社会评价体系偏差;其四、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不足;其五、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为此,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提出几点对策: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合理的设计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制模式 税收征管 源泉扣缴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011年6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9月1日实施,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 一、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最新法规: 第600号国务院令,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

  • 湘阴县农村治安突出问题的对策与思考 _法律专业论文

    湘阴县农村治安突出问题的对策与思考 _法律专业论文 湘阴县农村治安突出问题的对策与思考 【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改革,农村的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综合反映的治安热点与难点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治安问题还比较严重。本人结合我县实际,分析了湘阴县农村治安的几个问题;农村治安问题的表现形式;出现农村治安问题的原因;农村治安工作就完成的目标任务及治理措施等。 【关键词】农村治安  目标任务  治理措施 湘阴县位于湖南省西北部,幅员1334平方公里,总人口70万,辖45个乡(镇)。资源丰富,交通、通讯发达,河流通航60公里,公路里程790公里。农产品丰富,工业门类齐全,化工、能源、机械、冶金、建筑材料等支柱产业正在逐步形成。湘长公路的开通给湘阴经济改革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湖南省政府把湘阴列入“两型社会建设”滨湖示范区,经济发展迅猛。与此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改革,农村的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增多,综合反映的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增多,有的治安问题还比较严重。分析和研究农村治安问题,并将解决好这些问题,把维护农村稳定纳入发展的战略之中去思考、探讨,以保障湘阴的工业、财政、文化稳步发展,是值得我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深思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农村治安问题的表现形式 (一)、表现形式 1、农村自身影响稳定的问题日趋突出。 一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不尽合理。从近年来民工流动的状况看,盲流人员所到之处,都给流入地的治安形势带来压力。目前民工的流动形式主要有三种:(1)由农村向城市转移;(2)由内地向沿海转移;(3)由贫困地区向富裕地区转移。很明显,劳动力流动量的增多,引发的不安定因素也增多,特别是一些地方的流氓滋扰、打架斗殴、盗窃、抢劫等案件与些有关,而且团伙犯罪所占比例较大,社会危害十分严重。要使剩余劳动力真正做到有序、合理地流动,做到离乡不离县,就地合理消化剩余劳动力,减少不安定因素,应当是决策部门考虑的一件大事。 二是农村宗族势力有抬头之势。农村宗族尽管在组织形式和规模上与旧宗族相比,虽然有一定区别,但已经成为一股影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不可忽视的破坏性力量。主要再现是(1)有的与基层政权组织明争暗斗,讨价还价,唯恐天下不乱,严重危及基层稳定;(2)有的维护私人、宗族之间以及小团体的不正当利益,阻扰和破坏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落实;(3)有的插手民间纠纷,煽风点火,故意扩大事态,使其恶性化,暴力化,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 三是部分农民的法制意识扭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许多人不知法、不懂法,不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由于文化素质低下,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受人挑唆和蛊惑,从事减法活动;(3)为政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设置障碍,增添阻力,对抗执法活动。 2、邪教组织屡禁不绝,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潜在因素。 近年来,虽经多方治理,特别是近年来,县局组织专门力量对“^法**功”习练人员进行

  • 商法的实质独立性问题研究 _法律专业论文

    商法的实质独立性问题研究 _法律专业论文 商法的实质独立性问题研究 [摘 要] 商法的独立性问题正热烈地为学者们所讨论,因为这关系到我国法律体系之选择——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何去何从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对商法独立性的历史考察、对商法的独立的调整对象进行研究、以及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探讨,总结出商法所具有的实质独立的意义,为我国民法典以及将来可能的商法典的制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 商法的独立性,历史考察,调整对象,商法与民法,形式独立与实质独立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如何确立商法的地位,如何把握商法与民法、经济法之间的关系,即商法的独立性问题,是近年来商法理论中最为重要和基础的问题之一。这一问题集中表明了商法的价值,决定着商法的前途和命运。一般来说,判断某种法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标准,就是看它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标准,看它是否具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机制。商法之所以成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之一,就是因为它有着不同于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仅属于它自己的,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或调解机制。 一、商法独立的历史考察 商法的独立发展首先在中世纪的欧洲经历了“商人法”的起源阶段。西方国家商法的最初形态为商人法,它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城市,这些城市当时正处于封建社会时期,虽然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生产方式的的自然经济占据了当时社会的主导地位,但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科学技术日益发展起来,因此带来的是商业贸易的繁荣。尽管当时的统治阶级并不重视工商活动,但由于城市的发展以及所带来的商业繁荣,使得经商逐渐成为一项越来越为人们所认可和喜爱的职业。商人队伍的发展壮大,使商人最终成为一个独立的阶层。为了争取更多的自由和权利,摆脱封建和宗教势力的束缚,商人们纷纷组织起来成立了自己的行会,这就是“商人基尔特”[李木森:《中国法学大辞典》,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56页]。由于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商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护,因此需要一个能够保护其利益、为其“代言”的机构,商人基尔特便逐渐拥有了相应的自治权和裁判权。它不仅有权认可和接纳商人,协调商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商人之间的纠纷,而且有权依照自己的商事生活习惯来制定规约、从事商事裁判活动等。行会将商事习惯定为自治规约,在行会内实施,该种规约于11 世纪至14 世纪历经几百年,终于形成了中世纪的商人法。 第二阶段,商法在其独立性方面表现为初期的国家单行立法。16 世纪以来,欧洲民族主义兴起并迅速发展,封建割据势力日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在这一时期纷纷成立,使得昔日的城邦慢慢地不复存在,随之所产生的结果是商人团体的解体。这种变革使商人习惯法逐渐上升为统一的国家商事立法,初期的国家商事立法大多采用单行法的形式。 第三阶段——商法的法典化阶段,这是商法独立的高级形式。为了巩固法国大革命胜利的成果,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商事活动,拿破仑组织起草了法国商法典,并于1803 年公布了商法典草案,1807 年9 月议会正式通过了《法国商法典》,并自1808 年1 月1 日起实施。《法国商法典》全文共分4 编648 条。第一编为通则,共9 章,包括商人、商业账簿、公司、商业交易所及票据经纪人、行纪、买卖、汇票、本票和时效等。第二编为海商,共14章,包括船舶、船舶抵押、船舶所有人、船长、海员、佣船契约、载货证券、租船契约、以船舶为抵押而设定的借贷、海上保险、海损、货物投弃、时效、拒诉等。

  •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 _法律专业论文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 _法律专业论文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 [摘 要]法治化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新闻舆论监督是促成这一过程的重要因素.但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亟需完善的制度规范及保障. [关键词]新闻舆论 监督 法治。 人类进入信息社会的今天,新闻传播活动早已深入千家万户,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产生着足以影响社会生活的力量。有人甚至说:“今天的报纸,不下于一支军队,拥有缜密组织的支部与分部:以其记者为军官,而已读者作为士兵。控制了世界的报纸便控制了一切。”这种说法或许过于夸张,然而,面对新闻传播巨大的能量我们显然不能视而不见。因此,本文对当今社会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设计及其运作进行初步探讨。 一、新闻舆论监督的概念 舆论是指群众的议论与意见, 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意志和情绪、意见和批评的集合。新闻舆论便是通过新闻活动表达出来的舆论。舆论是全面的,新闻舆论是舆论的反映,但这种反映又是有选择的,自觉的,自为的能动反映。在这个过程中新闻舆论的主体也从人民群扩大至人民群众与新闻传播媒介。因此,新闻舆论所代表的不仅仅是群众的利益,它还代表了支配和控制新闻机关的政治力量和新闻机关本身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新闻传播媒介也是新闻舆论的制造者和主宰者。 舆论监督是新闻传播媒介根据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议论,运用新闻报道的方式,对不合乎法律、纪律、道德的行为进行报道,以促进其转变的监督方式。其主要的监督对象是掌握有主要社会资源的有关权力部门。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是新闻传播媒介,但其本质意义上的主体却是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监督并不是来自新闻本身,而是来自新闻背后需要表达的民意。 二、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现状 据粗略统计,最近几年我国新闻官司发生了1000多起,而新闻媒体败诉率为30%。]当(《焦点访谈》)记者刚在某地采访完毕,实力强大的说情团便会跟踪而至,企图用人情网去套牢每一个《焦点访谈》。据说:节目组住着两拨人,一拨从前门进来讨个说法的,一拨从后门进来说个情面的。 再来看一下具体的案件:某省县2000年曾发生一起强迫卖淫案引发的伤害案。《中国妇女报》抢先报道了此案存在的问题……为制止继续报道,省委主要领导亲自给全国妇联有关领导打电话求助,而省委宣传部也紧急请求中宣部出面制止。一个报道为何竟弄的全省主要领导纷纷出动?这其中又有什么蹊跷呢?还有更为甚者:当代中国的“千古奇冤”,《郑州晚报》的记者殷新生因写了一篇评论而触怒了某检察院,竟被检察院以涉嫌犯罪而被关押,时达9年。某省县人民广播电台一位青年记者因为写了一篇批评报道而被县委宣传部开除公职。那位县委宣传部长说:“谁写了我们县的批评,谁就是我们县的败类。” 以管窥豹,只见一斑。由以上可见中国新闻舆论监督步履艰难, 困境重重. 主要表现为: 1、来自行政权力的非法干涉。由于我国新闻体制的特殊性,新闻事业机构隶属与各地人民政府,因此,行政权力的非法干涉是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最大侵犯。 2、来自司法权力的粗暴干涉。记者殷新生一案是最典型的例证。由于新闻工作无法可依,也因此司法机关对新闻保障无从谈起甚至对新闻工作者横加打击。 3、来自新闻机构自身腐败和监督权利被滥用的可能,事实上,这种现象也是日趋严重。 新闻舆论监督面对社会体制的频频掣肘,面对动辄被送上被告席的尴尬,面对自身越轨的困扰,已经举步唯艰,寸步难行。为此,新闻工作需要法制,新闻舆论监督呼唤法治。 三、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的价值建构 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是以至高无上的法律建立的一种统治模式和秩序状态。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当然地涉及各种法律制度的设定,但如果法治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上的概念,那法治难免论为法律工具主义。法治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和社会文化现象,其核心应当是意味着一种对人类的关怀方式。在法治社会的建构中,人并非法的对面,人永远是目的,这就是法治的精神文化底蕴。因此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应当既包括制度层面的制度创新,又要包括精神文化的观念变革。

  •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改革的法律思考3 _法律专业论文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改革的法律思考3 _法律专业论文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改革的法律思考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在逐步提高,同时个人间收入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从税收的调控职能来看,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调节力度还远远不够,税款流失严重,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等弊端客观存在,此次改革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提高调节个人收入能力,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管;弊端;对策 个人所得税1799年首创于英国,是指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因个人所得税与人民利益直接相关,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与否已被视为一国税制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尺之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该税种所占地位越来越显著,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之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如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如何通过深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强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值得我们思考。而新税法的实施能否改善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的现状呢?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1、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历程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由改革开放初期的税收双轨制向内外统一税制转变。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其目的是促使居民储蓄流向投资领域。 进入21世纪,人们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在这一背景下,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个人所得税法》。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提高减除费用标准;扩大自行申报纳税人的范围。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又一次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赋予了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权力。 同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的内容是自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提高到2000元。

  • 刑事和解制度的理性考察 _法律专业论文

    刑事和解制度的理性考察 _法律专业论文 刑事和解制度的理性考察 [摘 要]刑事和解也称恢复性司法、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刑事和解制度有公正、效率的法律价值,但并非所有犯罪都适用刑事和解,和解有其适用条件和范围。在建立刑事和解制度配套措施与制度的同时,应注重司法的恢复性功能。 [关键词]刑事和解 存在问题 制度设想 适用范围 机制建设 一、刑事和解的定义 2000年7月27日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刑事和解方案的基本原则》,将刑事和解定义为:指通常在调解人帮助下,受害人和罪犯及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 二、刑事和解在我国实践中的问题 刑事和解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我国没有严格的刑事和解模式,它作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刑事和解与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契合的,如果我们借鉴国外刑事和解的经验,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系统的刑事和解制度会逐步建立起来。[ 周永康2008年11月24日《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四十五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检察日报》2008年11月25日。]由于刑事和解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没有具体的法律程序规定,在实践中带来一些问题。 (一)对刑事和解制度缺乏正确的理解,思想认识未统一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除了对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和解外,还没有规定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制度,法律基础的缺乏,导致各个司法机关对该制度的理解存在不同。一,夸大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认为刑事和解是加害方与被害方利益契合的最佳途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因为其犯罪行为导致的法律否定性评价的后果而极度绝望,被害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也能够被满足;也不会存在因被告人不服上诉、检察机关或者被害人不服抗诉(上诉)甚至重审、再审、提审的情况。二,对刑事和解制度作简单化的诠解,“刑事和解是在犯罪发生后,经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面对商谈、解决刑事纠纷”[黄烨:《宽容人性:论刑事和解的人文情怀与制度构建》.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4版,第123页。] ,或直接释义为“刑事和解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 何婧:《刑事和解的现状与问题分析》,《南方论坛>,2008年,第3版,第36页。]有时更被冠以“赔钱减刑”简单的将刑事和解用减刑作为等价物,钱和刑已经挂钩了。 (二)法律规范有欠缺,适用程序上随意性大,适用标准不统一 1.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国现在基本上没有对刑事和解程序作出规定。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原则,因此,是否要依法追究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应该以其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追责条件为依据,而不是以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是否达成和解为依据。 2.具体操作程序不统一。对和解的启动范围、和解的启动、和解过程的指导监督等标准不统一。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以三年有期徒刑为界,认为刑事和解只能适用于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公诉环节执行刑事和解的实施意见>》将这一范围扩展未成年人犯罪、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犯罪、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犯罪、未成年人、残疾人犯罪、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件。[ 2008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公诉环节执行刑事和解的实施意见》第三条。]各地司法机关纷纷开始的“刑事和解”探索,制定了本地的实施办法,致使适用中随意性大。

  • 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范 _法律专业论文

    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范 _法律专业论文 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范 [摘要] 我国目前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虽有多部,但随着社会的进步,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当今需要;而且其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设定的罚则过轻, 不足以震慑不法分子。 另外,目前我国的食品标准虽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四级,其总体水平与国际标准相比偏低;并且,由于各部门分别制定其标准,部门之间工作缺乏协调,造成食品安全标准之间既存在交叉重复和分歧,又有空白漏洞。本文从食品安全的界定、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的必要性及食品安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等多方面分析,谈谈如何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规范制度。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律规范 监管 健全 一、 食品安全的界定 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逐渐突出和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所造成的多方面的灾难性损失,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引起各国的普遍重视和加大力度研究。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定义为:“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从数量安全到质量安全层层监管,可见,随着生产的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内涵的认识在逐步丰富和深化。 现代社会,食品安全问题己经不是一个家庭,一个地区所面临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整个地球所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二、 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人类开发、制造食品的手段和方式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食品的品种越来越丰富多样,普通民众对食品的鉴别能力愈加弱化。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食品链越拉越长,在“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生产流程中都充满了食品安全的风险。政府有义务和责任制定各项法律标准,从而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具体而言,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需要对食品安全进行法律规范 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主要指生产者和消费者对食品品质信息的掌握量的不对称。 消费者对食品信息的了解远少于食品的生产者。这是社会劳动分工和生产专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由于信息拥有者对信息的垄断极易造成双方信息量的不平衡而出现的结果。消费者对食品信息公布的信任主要依据政府、媒体、消协会,但目前政府信息发布分散、内容宠统销、信息发布机制不健全,造成消费者对信息的了解不全面,所以政府部门应尽快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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