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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2 _法律专业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2 _法律专业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摘 要]为了正确理解正当防卫,列举了几种对正当防卫的错误认识,以加深对正当防卫的正确认识。重点讨论了正当防卫的时间概念。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一、正当防卫及其构成要件   对于正当防卫,洛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指出:“当为了保卫我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对当时的强力加以干预以保障我的生命,而生命已经丧失就无法补偿时,我就可以进行自卫并享有战争的权利,即杀死侵犯者的自由,因为侵犯者不容许我有时间诉诸我们的共同的裁判者或法律的判决来救助一个无可补偿的损害。”从这句话中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个人为了制止侵害者的一种私力救济,也是个人让渡权力给国家的一种必要的保留。我们所说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正当防卫的主要特征包括:   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它是对公民利益保护的公力救济的必要补充,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手段。   2、正当防卫中,防卫人的行为是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合法的正义的行为,是刑法中的阻却违法性事由,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是受到社会政治的和法律的肯定评价的行为。   3、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关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我国理论界通行的是五要件说:(1)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4)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不必要的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二、对正当防卫认识的几个误区 1、对起因条件的错误认识  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理所当然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所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而对起因条件的错误认识主要是把假想防卫误认为是正当防卫。假想防卫是指对实际上并不存在,仅是行为人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的所谓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规定为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 2、对时间条件的错误认识  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才能实行。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把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误码认为是正当防卫是对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错误认识的主要表现。  事前防卫也称为事前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进行的所谓防卫。在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段和犯意表示阶段,行为人实施的防卫属于事前防卫。事后防卫也称为事后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的所谓防卫。在实践中,下列五种情形一般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一是不法侵害已经完成,二是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三是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

  • 论行政主体不作为 _法律专业论文

    论行政主体不作为 _法律专业论文 论行政主体不作为 [摘要]行政不作为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或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对人身权财产权保护的法定职责,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而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消极的方式,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行政不作为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很大的危害性。行政不作为的存在必然会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伤害,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目前的行政法律机制,以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救济,以及建立完善的问责制度以此监督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 行政主体 行政救济 案例:个体户李某,拟开办食品店,李某于1998年10月租了临街门面一间,月租金5000元。经过半个多月的装修准备工作和对员工进行体检后,于1998年11月初向区卫生防疫站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到12月底防疫站未派员去实地检查,其后李某从1998年12月起至1999年3 月多次要求防疫站派员去检查,防疫站以工作忙为由一直未派员去实地检查,李某因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一直没有营业。到1999年5月底,李某以卫生防疫站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给自己造成30000万元房租损失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决卫生防疫站履行法定职责、赔偿自己的损失。从本案件中,引起纠纷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行政机关或个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行政主体不作为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或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对人身权、财产权保护的法定职责,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而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消极的方式,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 二、行政主体不作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主体不作为为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义务)。行政机关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赋予的,有权利必有义务,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为依法管理社会公共秩序或依法维护相对人合法的权益。所以行政主体负有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其法定职责。 2、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要求采取消极的态度,不履行或者超过合理期间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3、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要求,行政机关不予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或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与国家依法行政原则相违背,损害了国家的公信力、权威性,是一种渎职行为。 三、行政主体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并不限于行政机关,在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非行政机关的其他组织也可以具有行政主体的身份,成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和行政活动的实施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现代社会日益发展,国家行政

  • 浅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3 _法律专业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3 _法律专业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摘 要]全文主要阐述了我国刑法上“正当防卫”的含义,分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通过举出案例,界定正当防卫与其它情形的区别,并谈几点自己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与看法。 [关键词]正当防卫 限度 防卫过当 无限防卫 一、我国刑法上关于正当防卫的有关规定 1、正当防卫的含义 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上对“正当防卫”作出的规定。 众所周知,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守法公民在正常情况下,遭遇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本人或他人基于本能,并且也有权利采取防卫措施来阻止自身或他人所遭受的不法侵害。举个简单的案例:某天王某行走在路上,看到有路人被他人殴打,并且行凶者还手持尖刀欲刺向路人,王某见状连忙上前阻止,谁知持刀男子竟连王某一起照打。因王某是练过武术的,所以三两下将该持刀男子打翻在地。该男子见王某如此厉害,马上扔下尖刀逃走,眼看路人已经受伤,救人要紧,王某便没有去追他。在这样的情况下,王某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在侵害人对被侵害人进行侵害时,被侵害人或知情的旁观者出于保护自身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的目的,对侵害人进行阻止,该类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2、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呢?从刑法针对正当防卫相关的理论上不难看出,正当防卫须同时具备五个要件[]。 (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要件。行为人所采取的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并且,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个人假想出来的。对合法行为是不能实施防卫的,在没有不法侵害发生时,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的防卫,只是个人的想象,则属于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2)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 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所谓的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的正在进行的状态。对不法侵害的开始的认定,一般应以侵害人着手实施为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威胁已很明显,不马上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就会立即发生危害人身安全的结果时,也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开始。而尚未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危害行为已经结束但其产生的影响仍然在继续。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则是防卫不适时。 (3)行为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主观上应当具有防卫意图。 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意识要件。即行为人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而意图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不夹带任何私人情绪,没有任何报复、泄愤或者其他不属于阻止犯罪的心理状态。实施防卫者的主观意图如果只希望达到阻止侵害人的非法侵害的目的,那么结合其他因素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如果防卫者已达到阻止侵害的目的,但出于泄愤,继续致侵害人受损,那么就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了。设想在上述王某救人的案例中,如果情况发生一点变化:王某在与该行凶男子扭打的过程中不慎被男子刺伤,于是王某怒从中来,在该男子弃刀逃跑时,王某追上去暴打一顿,还顺手捡起尖刀刺中该男子,造成其受伤或死亡的结果,那是否仍属于正当防卫呢?

  • 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_法律专业论文

    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_法律专业论文 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本文通过对医疗事故的概念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举证等方面加以探讨 关键词:医疗事故 损害赔偿 举证 中国古代常用“医家有割股之心”来形容医生治病救人的高尚情操,在当今社会,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患者在医生的精心治疗下重获健康,如此看来,医患关系本应是当今社会中最能体现人与人之间互助互爱、和谐共处的一种关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并非如此,各种各样的医疗纠纷层出不穷 ,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也日益受到包括医疗业从业人员、患者、法律界相关人士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本文通过对医疗事故的概念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举证等方面加以探讨。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目前,关于医疗事故概念的认识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是无限扩大了医疗事故的概念,把普通的民事纠纷归属于医疗纠纷,比如因医疗收费引起的医患之间争议,因拉错尸体引发的纠纷,虽然也发生在医患之间,但与普通的民事纠纷没有两样,也不符合医疗纠纷的构成要件,不应归入医疗纠纷范畴;二是在医疗事故纠纷外,设定还存在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把本应属于医疗事故侵权的情形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缩小了它的内涵。 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2002 年4 月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显然这个概念明显的比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宽,将过去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的医疗差错也纳入条例调整范围之内,现在只要是违法或违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都属于医疗事故。 但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分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又可分为行政责任主体与民事责任主体。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行政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 (二)医疗事故发生的场所和活动范围。《条例》规定“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即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三)行为的违法性违规要件。行为的违法违规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无需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 浅议抵押权次序变更 _法律专业论文

    浅议抵押权次序变更 _法律专业论文 浅议抵押权次序变更 [摘要]经济活动的繁荣导致债权债务复杂,债权人为确保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履行,就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而债务人为了抵押物的利用价值最大化,可能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置多个抵押权。抵押权对于债权人是权利的保障,特别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多个债务人对同一抵押物主张抵押权时,该如何处理是一个关键问题。债权人享受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尤为重要,本文浅议抵押权的次序变更。 [关键词]抵押权 次序 多重抵押 升进 固定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提前消费、充分利用现有财产价值、房屋按揭等现象尤为普遍,特别是债务人债务项目较多,循环利用其现有财产价值,而债权人有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通常会提供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抵押,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得到优先受偿,但经济活动的频繁使得抵押权的关系也渐渐复杂,这就要求确定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维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活动的可预期性。 一、概述 (一)基础分析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的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钱优先得到清偿。[参见《担保法》第33条规定。,]在抵押关系中,提供抵押物的人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人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提供的抵押财产为抵押物。根据上述定义,抵押权则可以表述是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是总结其特点后得出的,因此笔者根据抵押权概念分析其特点:首先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权利人对担保标的物变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为担保主债权权的实现而存在的。其次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而设定的物权。所谓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再次抵押权的设立与存在,不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这是不同于质押的特点之一。 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当多个优先受偿权共存于同一抵押物之上时, 就有一个先后的次序问题。根据《担保法》第54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 一)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 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二)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 该抵押物已登记的, 按照本条第( 一) 项规定清偿; 未登记的, 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但同一个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人,相互间仍有一个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问题。这种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不光存在登记优先,同时也存在着时间优先。若以登记生效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若以合同签定时间生效的,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次序变更 经济活动频繁导致各种债权债务也随之出现,不同类型的情况更是层出不穷的发生着变化。债权人和债务人相关事项变更都会导致债权人基于某些原因在受偿时引起抵押权次序的变更。

  •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1 _法律专业论文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1 _法律专业论文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摘 要] “三鹿”事件成为民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随之进入人们视野并引起广泛争论的还有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如今,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屡见不鲜,给公众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损害。明星就其代言的广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本论文在《食品安全法》实施的前提下,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性质和现状展开分析。 [关键词]:明星代言 虚假广告 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下,广告作为企业等市场主体对外宣传和树立形象的手段,已日益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广告种类花样繁多,大到汽车,飞机等大型产品,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洗发水,香皂等。不可否认,广告的出现,大大方便了我们。它能使我们足不出户,就能了解到各种产品的外形,内容,功效等等。而且广告经常聘用我们大家喜爱的明星,他们的加入,使广告不再那么枯燥乏味,而且还增加了收视率。但在众多琳琅满目的广告中,也不乏有鱼目混珠,以次充好的虚假广告。虚假广告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具有代言的天然优势。正是因为他们有较高的公众认知度和公信力,才会更容易为公众接受和盲从。这使得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危害比一般广告危害更为严重。 我国目前并无专门针对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法规,所以现行法律对于参与虚假广告中的明星无能为力。明星在虚假广告中不负任何责任,但是明星的广告责任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 浅议民间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 _法律专业论文

    浅议民间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 _法律专业论文 浅议民间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民间资本运作空前活跃,民间经济往来愈加频繁,由于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各种由于民间口头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因此引起了关于民间口头合同法律效力的讨论,下面仅就这个话题阐述一些个人的浅显认识。 一、民间口头合同的概念,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口头协议的概念,口头协议是指不用书面的形式,通过口头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是没有法律效应的。口头协议与书面形式的合同相对应。口头协议的特点,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但有其非常明显的局限性: 1、法律规定有些种类的合同是必须用书面方式签定的,否则一定要有第三方当事人证明或口供。 2、诉讼中口头协议很难取证,需要大量辅助证据。 3、当事人双方的话语是否为口头协议,很难认定。 4、当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内容不一致时以书面协议为准,口头协议无效。 有关口头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可以认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双方却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可以视为有效。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要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等,如果这类合同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那么可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民间口头合同的存在状况和利弊分析 民间口头合同广泛的存在于各种社会经济生活中,特别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些房屋买卖、小额借贷、继承、赠与等,特别是亲友间、熟人间由于各种原因更是普遍存在这种情况,口头合同的优点是简便高效,符合效率原则,它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口头约定合同内容,无需任何文字记载。口头形式主要适用于即时清结的交易。一般来讲,这种交易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交易标的额较小、交易快捷等特点,其大多属于现货交易。合同订立采用口头形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方便、快捷、简单。因此现实生活中大量即时清结交易的存在,就决定了合同形式不可缺少口头合同。如果合同金额较大却采用了口头形式订立,这往往建立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因此,口头合同既口头协议是有一定便利性的,符合国人的传统思想,对于亲友间或者是数额不大的经济往来以及一些特殊情况如遗嘱、赠与等情况是适用的,既符合我们的传统做法又具有书面协议不可比拟的便利性,对于一些落后地区,特别是文化程度不高的人群也是唯一的拟订合同的方式。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各种经济往来的频繁,特别是商业规范文本的产生,民间口头合同的弊端也更加突出。 民间口头合同的缺点是内容不易确定,举证难度大,有相当程度的道德风险。在口头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纠纷并诉诸法院时,合同内容的证明便是原被告必须直面的首当其冲的问题。这就是诉讼法学上所谓的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问题。在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另外还以法律规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法院主动

  • 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研究 _法律专业论文

    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研究 _法律专业论文 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研究 [摘 要]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总体呈上升趋势,这种趋势已成为当今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就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深入的剖析。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深刻的主观原因,也有让我们需要十分重视的客观原因,分为家庭、学校及社会方面,在深入剖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基础上,本文有针对性这些原因提出了一些预防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希望能对这个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做些帮助。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特点 犯罪原因 预防对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可以分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客观原因一般可分为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这三个方面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客观环境。主观上的原因是未成年人个体自身的原因,未成年人生理发展迅速,心理很不成熟,缺乏自我评价以及是非曲直的判断能力,极易走上犯罪道路。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具体的分析。 1、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 (1)、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健全,情绪、情感的还很不完善,他们自己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难以有效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冲动。未成年人这个年龄阶段认识问题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强,不能客观的、理智的对待各种事物和现象,对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正确认识,对自己的行为不能做出正确的估价和评断。因此这些不情绪情感不稳定,不坚强的意志,易于冲动想法,往往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诱因。 (2)、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很多都是初中、小学文化程度,他们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尚未成型,加之他们辍学步入社会后,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无所事事,极易沾染不良嗜好。许多少年犯案发前都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道德意识不强,容易发生违法行为。由于自身的素质不高,文化素质较低,辨别是非能力较差,易受腐朽思想影响。他们大多追求个人吃喝玩乐,妄想不劳而获,很容易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法制观念淡薄。未成年人大多没有受过普法教育,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加上自控能力差,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 一、家庭原因(1)单亲或者父母监护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这样家庭的未成年人缺乏与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交流,其信心和自尊心受到了损害,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另一方面由于这些家庭疏于管理和教育致使的孩子放任自流,误入歧途。(2)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外出务工,这些家庭往往会把未成年人托付给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在中国祖辈对孙辈的溺爱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加之这两代人之间的年龄、

  •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_法律专业论文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本人试从驰名商标内涵的界定、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以及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提出一些浅显的看法。 [关键词] 驰名商标 商标侵权 无故责任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 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 (一)驰名商标概念 中国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s of China)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驰名商标的申请条件要具备一下几点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二 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性及其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性 驰名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驰名商标则更是企业无形巨额财富。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集中表现为商标之战,商标已成为企业参与竞争、开拓市场、获得巨大经济效益的利器。驰名商标不仅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也对驰名商标所在国的经济水平和综合国力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众多的驰名商标能带动整个国家的发展。一个企业若没有在国际、国内市场上有较大影响力的驰名商标产品,在当今时代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能处于被动状态。纵观驰名商标的分布情况,发达国家所拥有的驰名商标数量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

  • 青少年犯罪研究 _法律专业论文

    青少年犯罪研究 _法律专业论文 青少年犯罪研究 在我国,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犯罪率越来越高,犯罪手段越来越高明,对社会的危害非常大。为了能够减少青少年犯罪,我们应该对青少年犯罪进行分析,了解他们犯罪的原因,找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为社会做出贡献。 青少年犯罪的概述与现状 1、青少年犯罪概述 青少年犯罪(juvenile delinquency),青少年这个概念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这个概念包含“青年”和“少年”两个年龄段的人群,横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年龄区域。 青少年犯罪是指青少年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了损害行为。 2、青少年犯罪现状 青少年犯罪已是我国各界非常关注的问题,因为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现象越来越多,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1)犯罪数量增多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数量仍在增长,虽然相较早些年增长速度有所缓解,但仍然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据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3岁以下的数目最多,占到青少年犯罪数量的70%,这是一笔相当大的数目,是社会不容小觑的问题,随着犯罪数量的增多,社会的稳定性也受到严重的危害。 2)青少年犯罪趋向低龄化 青少年犯罪的数量不仅仅在增长,其犯罪人员的年龄逐渐在趋向低龄化,越来越多的小孩子走向了犯罪的道路。根据调查显示:[ http://www.chinanews.com 《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在2009年接受调查的未成年犯中,14岁占12%;15岁占25.6%;16岁占36.6%。而在2010年接受调查的未成年犯中,16岁为最多(35.44%),其次为15岁(27.65%),14岁(14.36%),两次调查结果类似,文化程度初中以下接近80%。 根据以上数据显示,我们可以知道,青少年犯罪的年龄在逐渐变小,14岁以下的小孩犯罪率越来越高,这让社会不得不为他们感到痛惜。 3)犯罪动机模糊 据调查,很多青少年犯罪都没有什么太大的动机,甚至有些则是糊里糊涂就犯罪了。他们对犯罪的认识并不清楚,有些青少年犯罪甚至他们都觉得自己不是在犯罪,只是一时冲动做出的后果。有些小孩则是说跟着同伴出去玩,别人这么做自己觉得好玩也就做,有些则是因为一些小吵小闹而致使对方受到严重伤害。 4)犯罪种类增多、手段残忍 在许多青少年犯罪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青少年犯罪手段越来越残忍,犯罪种类越来越多,青少年犯罪的种类一般分为:抢劫、偷窃、打架斗殴、杀人、强奸、纵火、涉毒等等。他们在犯罪过程中呈现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而且犯罪后毫无悔意。[ http://news.163.com 《青少年犯罪日趋低龄化,手段残忍》]2010年抽样调查发现:逃学旷课、与不良少年来往、夜不归宿、吸烟喝酒、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的发生率在受访者中逾60%以上,而离家出走、看黄色录像、浏览色情网站、赌博、敲诈勒索的发生率也达到40%以上。 二、论述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引发原因有很多种,他们很多都是因为在家庭、学校或者社会上影响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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