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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论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之关系 _法律专业论文

    浅论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之关系 _法律专业论文 浅论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之关系 ---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的关系理论基础 [摘 要]契约自由是指在私法领域中个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参与行动。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作为对合同自由的一种限制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个人利益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对构筑现代社会文明发挥了重大重用。但我国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法律实践上对这一问题都重视不够。本文首先阐释了契约自由和公序良俗的概念及分类,其次分析了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的产业基础,社会背景、历史演进及运用情况。 [关键词]契约自由 公序良俗 法律规制 一、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的含义; 契约自由是指在私法领域中个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参与行动。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作为对合同自由的一种限制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个人利益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对构筑现代社会文明发挥了重大重用。契约自由被认为是人类自由的核心内容之一。近代资本主义的出现,更使契约自由形成了一套以人文主义为哲学基础,以自由商品经济为根植土壤的完整的价值体系。也正是基于这一价值体系的完成,契约自由也进而晋升为资本主义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而进入20世纪以后,个人利益逐步让位于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也越来越多,从而使得十九世纪奠定的契约法的至高无上的原则——契约自由变得有名无实或日渐衰落。 二、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的关系理论基础的介绍 (一)、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产生的社会背景 契约自由思想的萌芽虽然始于以平等和私法自治为终极关怀的罗马法,但很大程度上只是作为罗马法的一种理想境界而存在。因为在有皇帝和臣民、主人与奴隶、贵族与平民的等级社会中,真正实现契约自由是不可能的。启蒙思想家们以非凡的想象力将契约自由理论引入到政治社会,针对‘君权神授’论提出了充满智慧的“社会契约”理论。所以捍卫契约自由不仅是近代民法的至高原则,同时也是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基础。契约自由产生的哲学基础。契约自由的哲学基础是席卷欧洲的人文主义思想。人文主义把焦点对准了人。它宣扬人的自由、人的平等和人的权利,反对君主专制、反对封建等级,并把人从对神的依附中解放出来,成为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人。契约自由产生的经济土壤。法律上的私法自治原则与经济学上的自由经济思想密切相关。契约自由在市场经济中找到了最为适宜的生存土壤,同时,它也为市场参与者可以本着自我追求、自我负责的精神订立契约以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罗马法中已有了多种善良风俗法令,后世民法中的标的不法、原因不法、条件不法、以及引入公法和道德对契约进行效力评价的基本观念,都可以在罗马法上找到其渊源。从制度机能上看,不得以契约修改公法、不允诺杀人或亵渎神明、不许基于不道德的原因为给付、不许以某自由人沦为奴隶为契约条件、不能订立购买有毒物的契约等等,这些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社会所赖以存在的基本秩序为目的的。 (二)、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的历史演进过程 契约自由的限制与公序良俗的出现。为了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法、德等国纷纷进行了民法典的编纂,并把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作为整个契约法的核心。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市场经济活动及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自由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基于正当的重大事由,国家不应加以干涉。这对于促进和保障自由竞争、促进资本主义初期的资本积累发挥了重大作用。契约活动与国家政策紧密联系起来,从而使私法自

  •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2 _法律专业论文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2 _法律专业论文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内容提要】现有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建设滞后,法律和实践的脱离,给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带来极大的阻碍。必须加快人民调解立法建设步伐,推进人民调解组织结构的优化整合,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不仅完善了调解机制,还对人民调解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定义,使得人民调解机制发挥了自身的作用,服务于人民。 【关键词】人民调解制度 完善 发展 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和深厚的文化基础。作为一种解决民间纠纷的传统形式,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平息纷争、消除隔阂、沟通关系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工作职能都在不断地变化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出台更加确立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和社会意义。人民调解是基层工作必不可少的工作机制,是稳定群众,构建和谐社会的而要保障,只有进一步的理解人民调解的本质,才能更好地运用。 一、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历史渊源 (一)人民调解的形式和性质 人民调解 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不同的调解形式可以对纠纷起到不同的作用,调解形式的的多样性也是人民调解在人民群众中广为流传,并且延续至今的重要因素,人民调解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单独调解 这是调解委员会最常用的调解方式之一。单独调解适用于调委会独任管辖的纠纷。这类纠纷不涉及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关系人。调解组织对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比较熟悉,便于深入调查研究,摸清纠纷发生、发展情况,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开展调解工作;便于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便于解决当事人合理的实际困难。因此调解成功率较高。单独调解应注意因人熟、地熟、情况熟而照顾情面或碍于一方势力所造成的不公正调解等弊端。 2.共同调解 共同调解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组织,对于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协调配合,一起进行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七条规定:“……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那么什么是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呢?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指的是纠纷当事人属于不同地区或单位或者纠纷当事人属于同一地区或单位而纠纷发生在其他地区或单位的。共同调解民间纠纷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单独调解民间纠纷的方法、步骤基本相同。但共同调解实施起来较单独调解要复杂,因此,多数情况下,共同调解形式是极少为调解委员会运用的。 3、直接调解 直接调解是指调解人员将纠纷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直接调解可以单独调解,也可共同调解。在实行这种调解之前,调解人员一般都事先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谈话,掌握了处理这起纠纷的底数,以便于调解的成功。 4、间接调解 间接调解是指调解人员动员借助纠纷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的力量进行调解。间接调解方式的运用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针对某些积怨深、难度大的纠纷,动员借助当事人的亲属、

  • 浅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_法律专业论文

    浅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_法律专业论文 浅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内容摘要]: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成为社会的一大热点,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全面关注。其中,建筑业的拖欠工资问题最为严重。首先就是施工企业的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没有劳动用工备案,施工企业还层层转包。再有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只与包工头打成口头协议,不签协议,一旦发生欠薪问题无法处理。应加强法律完善,制定相关法规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同时加强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培训和服务。从而更好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拖欠、解决难度、施工问题、措施 引言:据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可能在1000亿左右。当前拖欠工资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和餐饮服务等企业,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70%左右,如不能很好的处理解决这个问题,将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危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出现原因是什么?又该如何去处理、根治?下面将对这一问题进一步分析和说明。 “农民工”最初是指进入乡镇企业的农民,后来主要指数以亿计的从农村外出就业进城务工的人员。改革开放以来,亿万农民走出田间走出乡村,进入工厂进入城市。用辛勤的劳动和汗水,创造着自己的新生活,创造着中国的现在和未来。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行业违规操作,不按程序办事,监管不力,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农民工权力被侵害的问题日趋增多,而且以拖欠工薪问题最为突出。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状及原因 近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度成为社会的一大热点,由此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全面关注。四川一个民工因讨要800元工钱不成,竟喝农药以死相威胁,结果真的因救治不及丧命,留给双亲妻儿难以承受的痛苦。河南一个民工掏钱无望自焚,欠账人视而不见,导致该民工烧伤面积达32%,重度烧伤。等等,像这样的例子屡屡皆是,每到年终岁末的时候,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无望的情况下除以伤害自己身体自杀等方式相威胁外,甚至采用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如聚众堵塞交通、毁坏道路设施、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类似的群体性事件事和刑事案件每年都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社会治安和诱发犯罪的严重问题。 (一)施工企业的问题

  •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3 _法律专业论文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3 _法律专业论文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摘 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民间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社会制度。各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之下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各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矛盾激化,把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 人民调解 大调解 基层 完善 一、基本概念 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 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根据地创建的依靠群众解决民间纠纷的,实行群众自治的一种自治制度。它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必要补充、得力助手。现在该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百度词条,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www.baidu.com]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不足 (一)人民调解的现状 “大调解机制”的兴起反映出我国现阶段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需要和对人民调解新形式的积极探索。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案件类型逐渐增多,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不再局限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问题,医患纠纷、建筑工地扰民、城市规划建设拆迁等问题日益增多,也逐渐成为人民调解的热点问题。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也不再只是设立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之下,目前,乡镇、街道及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践中,在集贸市场设立调解室,由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警民联调等新形式调解也陆续出现。人民调解是化解民间纠纷、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制度,社会良性影响显著,对化解社会矛盾、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1、社会的价值取向导致对诉讼的推崇及对人民调解的轻视 现阶段,人民调解、诉讼或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启动,都以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为原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了中国共产党的治国方略。法治社会的价值取向,使诉讼成为了纠纷解决的主渠道,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诉讼程序。且由于大众传媒的导向,社会出现了一种偏差,任意夸大了诉讼的作用,导致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诉讼是唯一能够得到“说法”的途径。 依法治国的政策一度被简约为诉讼至上,诉讼被视为实现权利的唯一途径,把对诉讼的利用作为法律意识提高的标志。对民间私下解决纠纷,在主流意识形态中被描述为和稀泥的行为,并且在弘扬程序正义理念的浪潮中,民间调解这种反程序机制不恰当地被作为程序正义的对立物受到摒弃。[ 江伟,廖永安。简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法学杂志,2003年。] 这样的法治宣传,导致公众对诉讼的过高期待和社会对诉讼的积极鼓励,另一方面也贬抑了以人民调解为首的其他一些纠纷解决手段的价值和正当性。 2、人民调解缺乏公信力,群众普遍不信任。 第一,人民调解整个过程不够规范,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其程序利益因此也未得到真正体现。虽然人民调解以程序简便、灵活著称,但并不等于毫无规则随意聊天式调解。近几年民事纠纷案件逐步增多,不仅诉讼程序中审判资源压力过大,且调解机构的压力逐步增长,

  • 浅谈非公经济创业环境优化———以绿春县为例 _法律专业论文

    浅谈非公经济创业环境优化———以绿春县为例 _法律专业论文 浅谈非公经济创业环境优化———以绿春县为例 [摘 要]绿春县的非公经济在改革开放以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稳步发展,特别是十五大以来,绿春县政府部门制定出台了符合绿春非公经济发展的相关配套措施,使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呈持续、快续、健康发展势头。但是,与内地县市相比,绿春县非公制经济发展起步晚、发展慢、数量少、规模小、生产粗放、科技含量低。本文以绿春县为例,认为只有进一步探索创新机制,完善扶持发展政策、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拓展融资渠道,强化企业管理,才能使非公经济健康、快续、稳步发展。 [关键词]非公经济 创业环境优化 绿春县 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状及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形成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格局。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国民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主要在于其已成为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其为第三产业的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有利于优化和调整所有制机构,有利于减轻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以绿春县为例: 绿春县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经历了“限制、禁止、共同发展”三个阶段。截止2010年底,全县个体工商户3174户,从业人员3849人,注册资金5543万元;私营企业91户,从业人员3889人,注册资金17268万元。全县个体私营企业上缴税金1853万元,占全县税收的34%,对全县财政的贡献率为23.07%,非公有有制经济占全县GDP比重的20.3%。非公经济发展速度较快,比重不断上升,领域不断拓宽,产业不断扩大,已经涉及批零销售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社会服务业、电矿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制造加工业和种植业等29个行业,非公经济已成为全县较有活力的经济增长点。 绿春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内地县市,而且差距逐渐拉大。具体表现在:一是规模小、档次低、产值小、利润少。在全县2834户个体私营经济中,私营企业只有72户,仅占2.5%。且大部分仍然停留在作坊式的规模。目前,个私经济户均注册资金只达6万多元,村一级多数的小卖部和食品加工等行业的注册资金不足万元,流动资金只有千元的很普遍,这样的规模先天就竞争力较弱;二是市场容量狭小,满足不了所需。各地区各行业发展不平衡,城镇强、农村弱,大兴、平河、大黑山乡经济发展快一些,其他乡镇相对较弱。本来经营者、推销者很积极,但市场拥挤不堪,许多外来商人和本地农民到县城、集镇交易农副产品或土特产,因无场地,只能在人行道上交易,以街为市的现象仍然存在。由于受场地等因素,一些外来经商者只好望场兴叹,一走了之,他们除了要承担与本地工商户相同的税额外,还要支付高额的房租费等,象这样的情况乡镇更为突出;三是思路不宽、科技不高、结构单一。目前绿春县个体工商户大多集中在批零贸易业和餐饮业,其中批零贸易业占全县的一半,由此可见,绿春县个体工商户经营结构不仅不合理,还存在“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现象,种植业、养植业发展相对滞后,旅游业几乎空白,行业发展很不平衡,个私企业在综合开放方面还不够发挥应有的作用。私营企业规模小,生产经营结构单一,普遍存在家庭式管理缺乏发展后劲,特别是科技含量低,高附加值产品少,名特优产品少。企业管理水平低,设备技术落后产品技术含量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经营粗放,处于较低层次;四是个私企业绝大多数是由近亲和血缘关系组织的企业,属于“夫妻店”、“父子兵”式的家庭作坊,他们的经营模式具有明显的家庭行为。 由于受绿春地处边境、社会发育程度低,经济、文化发展缓慢,区位和劳动者素质偏低及思想观念普遍陈旧,对发展非公经济认识不足等诸多因素限制,绿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 论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 _法律专业论文

    论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 _法律专业论文 论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 [摘 要]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最根本的民生。近年来,食品安全频发,食品安全问题责任归属成了一个难题。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问题的第一责任人。但是在关乎民生的重大事件上,仅仅由食品生产经营者独立承担这个责任似乎不合情理,我认为我们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相关的执法部门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就需要从法律规制方向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 食品安全问题 民生 责任承担 惩罚机制 法律规制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最根本的民生。然而,近年来,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深入到了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从瘦肉精、牛肉膏、苏丹红、毒大米、毒馒头、三聚氰胺奶粉到地沟油,食品安全问题无不让人民群众感到恐惧,甚至到了谈“食”色变的地步。那么,如此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其产生的后果该由谁来承担?谁又能够承担得起这样沉重的责任呢? 无可否认,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问题的第一责任人。但是在关乎民生的重大事件上,仅仅由食品生产经营者独立承担这个责任似乎不合情理,我认为我们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相关的执法部门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文将就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进行讨论。 首先,法律规制应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所负的领导、协调责任。 食品安全是一个整体的战略体系,涉及的部门较多,需要多方协调配合,才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战略体系。我国食品安全战略体系的建立,需要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保障,以严格的监控管理系统为手段,以安全食品生产技术为基础,而这些都需要由政府部门统一管理实施。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 (1)统一领导协调,落实责任职能。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涉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这些部门是按照从原材料到产品、市场、餐桌的顺序进行分段监管。从田间地头到餐桌,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监管部门把关,为公众的食品安全构筑屏障。这就需要各级政府负起领导和协调的职能,让各部门各司其职,使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有秩序的进行。2011年,天津市河东区进一步加强了对全区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与各街道、职能部门签订了《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区政府对各街道、各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评内容,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

  • 浅谈明星代言虚假广告 _法律专业论文

    浅谈明星代言虚假广告 _法律专业论文 浅谈明星代言虚假广告 [摘 要]我们生活在一个广告社会,生活在一个广告时代。这有好处,也有坏处。如果说以前的广告还是在认认真真的在卖产品,现在越来越趋向于卖“概念”。举个例子来说吧,20年前你会觉得自己缺钙吗?你会吃健康食品吗?现在呢?而目前一些形形色色的用以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不仅挫伤公众对广告的感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及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正当的竞争关系,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进而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分析和研究虚假广告的成因,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打击,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虚假广告;成因;明星;社会危害; 一、虚假广告定义及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主要表现 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二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 现今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主要表现有: 1,性感广告人见人爱指数报告发现,受众对性感电视广告的接受度很低。 2,盲目吹捧。在对商品的性能和功效没有亲身体验、没有调查甚至未做基本核实的情况下,完全按照广告商的要求,言之凿凿地向大众宣传产品的神奇作用,称其使用效果如何如何好,使消费者实施了错误的购买行为。 3, 社会地位越高的受众越喜欢业界精英做广告代言人 4, 选择明星代言人要“扎堆”调查结果显示,对明星为多个品牌做代言人现象“接受”的受众只占总调查量的40.5%。 二、明星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 虚假广告对于我国各方面的危害都很大,尤其是对经济方面,从而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虚假广告如此泛滥,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虚假广告的定义不明,没有专门的法律管理广告市场,至使社会上充斥着大量的虚假广告,从而严重损害了人们的利益。本文目的在于对虚假广告分析的基础上,希望在立法方面通过确定虚假广告的概念;建立权威、统一、协调的法律法规体制;扩大广告事先审查的范围,直至建立预审制度;并在立法中规定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的诉讼制度等措施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_法律专业论文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_法律专业论文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并且呈现出新的状况和特点,这就使如何进行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问题变得十分紧迫,尤其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何体现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问题方面。文章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刑法规定的不同年龄阶段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等作了初步探讨,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应适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这四个刑种。在具体量刑时,对未成年人有利的刑罚量刑如缓刑、减刑、假释等则应引起重视,即不能把对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方式机械地照搬到未成年刑事审判领域,而应当采用适应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旨在预防和保护的特殊定罪量刑制度,从而达到卸下犯罪未成年人的思想包袱,促进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努力自新重新融入社会,以保证社会稳定的目的。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适用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犯罪,又称“少年犯罪”,是相对成年人犯罪而言的。未成年人犯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未成年人犯罪概念不仅包括未成年主体所实施的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还包括某些触犯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狭义的未成年人犯罪概念是指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近年以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经济体制转轨的加速进行,许多社会矛盾和弊端也随之显现和暴露出来,未成年人犯罪,无论在犯罪类型还是在犯罪主体上,都具有与其他犯罪所不同的鲜明特点。具体表现在:犯罪年龄低龄化。在实际办案中以14岁到16岁之间的在校的和辍学的初中最为常见,个别案件还有小学生参与其中。犯罪类型多元化。过去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以盗窃活动为主,但是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已经涉及到如抢劫、强奸、杀人等严重刑事暴力性犯罪。其中,以侵财类犯罪最多。犯罪手段成人化。过去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具有随机性、偶发性的特点,但是现在的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发展到案前预谋案后攻守同盟。犯罪成员团伙化。未成年人犯罪当前已经有以前的单人实施发展到结伙作案,

  • 浅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 _法律专业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 _法律专业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摘要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关于正当防卫案件的认定越来越复杂化,这很大程度上归咎于正当防卫制度设置本身的模糊性.本文在介绍正当防卫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其构成要件,其中重点分析了起因条件中不法侵害紧迫性的认定和时闯条件的确立问题,并试图通过以上的架构使正当防卫的构戍要件有一个更为清晰。更易于把握的认定标准,进而希望能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 目 录 内容摘要与关键词……………………………………………2 引 言……………………………………………………4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4 (一) 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具有两个特点…………4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4 (一)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4 (二)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4 (三) 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4 (四) 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实行正当防卫……………5 (五)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5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5 (一) 如何衡量防卫过当………………………………5 (二)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5 四、处理正当防卫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界限问题………5 (二)要把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加以区别……………5 (三)要把在实行正当防卫时,由于事实认识错误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与故意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加以区别……………………………6 (四)要把所谓的“大义灭亲”行为与正当防卫加以区别…………6 结论……………………………………………………………………6 参考文献………………………………………………………………7

  • 论小悦悦事件反思 _法律专业论文

    论小悦悦事件反思 _法律专业论文 论小悦悦事件反思 【摘要】 最近,广东“小悦悦事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反响。大家一方面谴责18位冷漠路人,另一方面也都在反思和探讨相关的法律问题与责任,以及寻求解决摔倒不扶问题的出路。对此,部分律师、学者建议将见死不救、见危不助等行为入罪,也有很多学者表示,与其立法惩处“见死不救”,不如立法鼓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为此,围绕这个话题,我们可以参照国外的一些例子来探讨。 【关键词】“小悦悦事件” 立法鼓励 小悦悦事件引发的相关法律与责任问题: 事件: 一段视频定格在2011年10月13日下午5点30分,地点在广东佛山南海黄岐的广佛五金城,2岁女童小悦悦在过马路时,不慎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两度碾压,随后肇事车辆逃逸,随后开来的另一辆车辆直接从已经被碾压过的女童身上再次开了过去,七分钟内有18个路人经过,只有最后一位拾荒阿婆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并找到其妈妈。但是,由于未能得到及时的治疗和抢救,小悦悦终究没有逃过死神的魔爪,于2011年10月21日0时32分离世。 那见死不救的一十八个路人,并未触犯法律的规定,自有道德谴责。据媒体报道,本案两名司机均已到案。现此案尚未侦查终结,无从得知具体案情及证据状况,我们就依据媒体报道和合理推测,简要分析一下本案中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小悦悦之死,是典型的一个肇事车辆逃逸例子,前后两辆车的碾轧行为,都触犯了刑法。 1、第一名司机,应该判(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逃逸罪。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应数罪并罚。事后有报道该名司机解释当时不知道撞了人。我个人分析认为第一个司机在说谎,逃避故意杀人的责任。第一。当车子撞到小悦悦,并前轮碾轧时,在剧痛的情况下必然会发出惨叫声;第二车子撞击小悦悦的撞击声音;第三撞到物体时的车内的缓冲震动,司机不可能没有听到或感觉到有情况;所以他停下来,从反光镜里看了一下,所以我判断当时司机一定是知道自己撞了人前轮已经碾轧过去了。接着迅速挂上低速档,强行碾轧冲过去并马上逃跑。因现行的法律不完善,促使交通肇事者取其轻,避其重。撞死人只要赔几十万就可了事,如果重伤一人,抢救,观察,再康复,严重一点植物人……其间的高额的医疗费用无法估计,可能会高于死亡的赔偿。交通肇事逃逸屡屡发生,按现行交通法规,逃逸被抓只有最高限的7年徒刑,而不会因逃逸,放任伤者死亡而受到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惩处。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从而铤而走险实施犯罪,造成不该有的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第二名司机最少应该判(交通肇事逃逸罪。危险驾驶罪。过失致他人死亡罪)三罪并罚。他有可能确实没看到躺在地上面的小悦悦。不管他是否真的没看到。就算真没看到也一样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罪。同时他的行为最终导致小悦悦伤势加重,最后不治身亡。我个人观点是一个正常司机在看到地上有物体或人都会绕开,而不是直接碾轧过去。第二名司机可能当时真的看不到小悦。同时小悦被第一次碾压后可能会出现昏迷状态,在昏迷状态下再次被碾压正常情况下是不会有反映。但一般来说一个司机行驶时碾轧到物体后都会在倒后镜观看什么东西。如果这个司机真的没去看,这也算是危险驾驶,如果这名司机发现到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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