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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如何公正行政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 公正行政原则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1]公正行政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处理行政管理事项。公正行政是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过程和结果可以为社会一般理性人认同、接受所要遵循的原则。“公正行政要求改变过去权威行政的陈旧观念,实行民主行政、公正行政、公平行政、公开行政。”“公正行政作为一个整体,既是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自我要求,也是社会公众的外在期望。”[2]公正行政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方面的内容,三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笔者就构建公正行政的经济、政治、文化和法律平台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关键字】公正行政 正义 法律平台 一、公正行政的逻辑起点—控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公正行政原则相当程度上是与自由裁量权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当行政官员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选择行动的权力的时候,才会对其要求公正。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依据法律积极的明示或消极的默许,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选择自己认为正确的行为的权力,称之为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一方面是使普遍的法律、行政法规更好地适应了纷繁复杂和发展变化的具体情况,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又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提供了可乘之机。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我们能做的务实的选择就是如何用法律来控制、规范它的行使,从而尽量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和影响,而公正行政的原则实质上是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 二、公正行政的内容 公正行政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方面的内容,三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价值的手段、工具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机制作用的对象和目标,并在程序公正机制的运作中接受检验。“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价值,而程序公正是一种过程价值,其二者的结合就构成了公正行政。”[3]形象公正则是公正行政的外在要求。公正行政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体公正是公正行政的本质要求,

  • 浅论我国劳动合同法实现过程中的问题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劳动是每个人谋生和实现人生价值的基本手段,劳动的权益也是每个公民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在我们的社会中,绝大多数人都处于一个或几个劳动关系之中,怎样合理合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对于每个劳动者来说都非常重要;就管理者而言,在法律知识普及的今天,广大劳动者已经强烈地意识到提高自身素质,依靠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关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振荡和变化,劳动纠纷大幅增加,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有些集体性劳动纠纷及人数比较多,一旦处理不好,就容易造成社会矛盾,影响到社会稳定。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立法现状 劳动者 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最基本的目标之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也是立法的宗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及正常的劳动秩序是不可能存在的。 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现状 《劳动合同法》是继《劳动法》之后调整劳动关系的又一重要法律。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特别是所有制构建和利益格局的变化,劳动关系领域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因为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较为普遍。如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随意解雇员工、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工资、不办理社会保险等等。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劳动力相对过剩最大原因是由于大量农民工流入城市,且都是存在技术含量低、缺乏技能。意识薄弱,对拖欠工资不通过诉讼争取合法权益,认为费时又费力,也不一定能讨回公道等等。 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导致企业用工成本因此而大幅增加。换个角度来看,也就是企业增加了对人力资源的投资。能作为一种投资去面对,必然有相应的回报,员工队伍的稳定,最终受益的还是企业。

  •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和决策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所以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社会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 成因 决策 自2000年以来,中国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3%,超过了令不少国人自豪不已的CDP增长率。而中国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资料更显示: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占全国刑事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十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例总数70%以上。这一组组数据让我们担心不已。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从犯罪原因上分析,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自身原因、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一、未成年人自身原因 首先,从心理因素上看,未成年人认识能力、辨别是非能力、抵制各种不良影响的能力差,思想容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他们不能客观的、理智冷静的对待各种事物和现象。其次,从生理因素上看,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和判逆期,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自我控制能力差。 二、家庭原因 家庭是一个人生活和成长的第一课堂,家庭环境直接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因此,父母道德品质优劣及教育方式是否得当,对子女的心理、行为举止都有着极大的影响。不良的教育方式会使未成年人产生人格缺陷,从而成为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家庭:

  • 论网络传播权相关法律问题_法律专业论文

    【内容摘要】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修订后新增加的一项权利,也是我国《著作权法》进入网络时代的标志,并且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今天,网络传播也逐渐成为一种极为重要的方式,而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成熟,有可能取代电视、广播、报纸而成为最为重要的信息传播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是否有权控制其作品在互联网的传播以及如何控制其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等与网络传播权相关的法律问题,是著作权法需要认真面对的一个新的挑战,笔者也就此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关键词】网络传播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链接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及由来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第8条开一代风气之先为权利人创设了一项控制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的重要权利。该权规定为:“在不损害《伯尔尼公约》赋予作者的各项传播权的前提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以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授权将其作品向公众传播的专有权,包括以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作品”这一经典表述从此流传世界,为各国所效仿。 我国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著作权法》在第十条和第五十八条也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网络传播权的特点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的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和广播权等传播权相比具有新的特点: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传统的复制权和传播权的结合。 传统的复制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以及出租权等,其特点是作品的使用滞后于作品的提供,人们先获得作品的复制件,再学习、研究或欣赏。传统的传播类权利包括表演权、放映权、展览权、广播权等,其特点是作品的提供与作品的使用同时发生,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兼具两种特点,用户既可以将作品下载成为永久性复制品供日后使用,也可以在线欣赏作品,虽有暂时性复件在计算机内生成,但没有永久性复件留存。 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双方性。

  • 论我国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缺陷和完善措施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本文从房地产本身的特殊性、立法的矛盾性等几个方面分析了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制度中的缺陷。同时分析了《物权法》对弥补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缺陷所进行的立法尝试,并针对现实状况提出笔者对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中的缺陷应如何完善的粗浅建议。 [关键词] 抵押登记 房地产 物权 众所周知,不动产物权流转必须以登记公示方可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当今世界各国在物权立法领域普遍通行的原则,我国也不例外。抵押权是民法物权体系中的重要物权概念,其适用范围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就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而言,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都以登记生效为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在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管理领域则着实遇到了一些适用上的问题,特别在《物权法》与《担保法》两部法律同时有效这样一个过渡时期,有关房地产抵押登记中的历史遗留的问题和新情况将仍然不断在实践中冒出来。基于此,笔者在本文中拟就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做一简单探讨。 一、我国现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缺陷 就我国现行房地产管理体制而言,其最大的缺陷就是没有根据房地产这一特殊不动产的性质进行设计,不符合抵押担保立法的初衷,使不动产流转登记公示公信的权威性受到极大的损害,与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交易的安全性的目的背道而驰。 1、房地产的物理统一性与法权分离性 房地产是不动产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既是保障人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生活资料,又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既关系到人民日常生活最基本的方方面面,也关系到社会经济生

  • 论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与法律调控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房地产行业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城市化建设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重要支柱产业,带动许多相关行业的发展,对促进经济发展起着巨大作用。随着全国房产市场一片火暴,价格直线上升,政府开始逐渐加大力度调控市场,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告以防止房产市场产生过多泡沫, 抑制盲目投资、过分投机,引导其健康发展。本文以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主要法律政策为基础,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法律规范。 [关键词] 房地产市场 市场发展 宏观调控 1998年以来,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居民住房观念发生重要转变,住房商品化的新体制基本确立,房地产市场体系逐步建立,房地产投资持续快速增长,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业己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以及加快城市建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发展也越来越暴露出很多问题,充分认识、分析政府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对房产市场的健康长久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解决住房难的社会问题有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一、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现状 房地产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18%,是所有行业中占比例最大的。房地产投资年增幅在20%以上,略低于固定资产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保持齐头并进的势头。房地产投资占GDP比重不断提高,到2006年已达9.21%,根据国际经验数据,一个产业的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6%~8%时就成长为支柱产业[牛凤瑞主编,《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2007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上升,住房投资增速有所加快,市场需求旺盛,供求矛盾突出,

  • 无照经营的根治措施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剖析无照经营的含义、表现形式及其形成因素,从降低市场准入成本,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加快处罚条款的制度等方面,提出对防范和治理无照经营行为提出对策措施。 [关键词] 无照经营 根治 措施 无照经营堪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痼疾。工商系统对近几年立案查处的无照经营案件,适用法律方面一般是引用《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性处罚的。无照经营主体表现形式多样、违法者不仅表现为“无照”的也有“有照”的,常见的有单位经营和个人经营,也有单位和个人联合经营及有照者和无照者合伙经营,可见违法主体认定并非易事;从法律适用看,涉及无照经营查处除以上所提过的法律及其条例外其他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种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由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很是不一致,究竟套用哪部法律定性处罚更确切,无疑也是执法实践中面临的难点问题。因此,可以说对无照经营的治理整顿,无论是违法主体认可,还是案件的法律适用都是个不简单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要怎样治理整顿,先必须从其概念含义及其表现形式入手,现将其有关方面的表现形式有机结合提出一些整顿及根治措施。 一、无照经营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 对于无照经营的概念,现行有关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对无照经营作出了内涵和处延的规定;即无照经营是指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无合法、有效的营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结合近几年工商部门取缔无照经营的执法实践,无照经营可概括为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 论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之一,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封建主义社会的纠问式诉讼中,法庭不允许当事人在法庭上展开辩论,审讯一般都不公开进行,判决主要以审讯被告人的书面记录或被告人的供词为依据,是封建专制集权在诉讼中的表现,诉讼的民主性遭到严重的破坏遇践踏。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主张民主、自由、人权的资产积极对封建纠问式诉讼进行了改造,建立了新的诉讼制度。而公开审判,就是确立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我国以宪法的形式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原则是法院的审判活动更为民主化,其是民主国家原则在司法体制中的重要表现之一。 [关键词] 公开 民主 形式化 一、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的依据和意义 第一,开审判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中的体现。公开审判使广大人民群众有机会了解案件的审理活动,并且对案件的审理活动进行监督,使案件的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第二,公开审判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使法院的审判活动被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的“阳光”之下,增强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从而有助于审判人员增强责任感,正确行使审判权,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司法专横,杜绝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 第三,公开审判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诉讼效率是现代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之一。无论作出什么裁判,总会有一方当事人不满,而程序的正义就在于吸收这种实体上的不满,让公正以当事人看得见的方式展示出来,使当事人接受这种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判决结果并心悦诚服,公开审判制度所要求的程序设计,

  • 新“婚姻法”中的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改革开放的号角吹绿了中国大地,中国的国民经济飞速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从量到质的变化,人们在物质生活丰富的同时,也滋生了精神生活的变异,社会上一些人“包二奶”、“养情人”的现象层出不穷,屡见不鲜,破坏了家庭生活的平静、稳定,导致家庭生活的支离破碎,因此而挤上离婚不归路的路越来越多,严重损害了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不安定的因素。2001年4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对1980年《婚姻法》作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其中一个最明显、最重要的修改,就是增加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即侵害配偶权的损害制度。本文就侵害配偶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演变过程,建立侵害配偶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及责任构成,及具体的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以抒浅见。 [关键词]: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 责任构成 侵权行为 一、侵害配偶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演变过程 世界各国立法对于破坏婚姻关系行为追究民事责任主要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演变过程: 第一个过程,是指把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损害人权的行为[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246-247页]。在古代法上,离婚是丈夫的特权,丈夫可以休妻,而妻子只有服从的义务,是无离婚的权利可言的,妻子在古代只是一种附属品,是无权社会的牺牲品,同时丈夫可以对妻子和通奸者处以刑罚,在近代则追究妻子为通奸行为的民事责任,这是一种完全不平等的制度,是一种歧视妇女、夫权至尊的真实写照。

  • 论我国行政监督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行政监督是有权的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运用各自的法定职权或权利实施的法律监督活动,所针对的是行政主体的本身;行政监督的种类众多,包括以行政监督主体为标准、以行政监督的对象为标准等方面分类;行政监督制度建立于政治条件、经济条件、思想条件三大基础之上,应从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社会监督等方面落实。行政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意义在于为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提供法律保障,切实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合法权益,大力纠正不正之风。 [关键词]行政监督 概念 分类 建立条件 落实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李树军:《行政监督》,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行政监督法律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它既是法治原则的一般要求,也是基于效率化的需求。一般来说,这一制度的确立包括着两个方面的社会因素:一是在一定社会里存在着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实施法制监督的客观需求和可能,这是行政监督法律制度建立的现实基础;二是这种需要与可能在制度上得到了确认,主体的权利得到了法律保障,这是行政监督法律制度由必要与可能转化为现实的中介,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行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出现和发展完善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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