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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机构如何应对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医疗事故争议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医疗机构由过去的主动地位转为和患者公平分配举证责任,因此,医疗机构要树立证据意识,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应对,协调医患关系,保障医院、医护人员、患者三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秩序的正常运行。 [关键词] 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纠纷 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把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列为了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之一,因此,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高了医学证据的采集和保护,规范了医疗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同时在医疗服务行为过程中不同程度地过度自我保护,盲目扩大检查项目,增加医疗费用,一些医疗机构及科室出现了推诿、拒收治危急重疑难病人,医生救治危急疑难病人保守,延误了最佳的抢救治疗时间,导致病人死亡或留下严重后遗症等情况。医疗机构如何应对举证责任倒置带来的影响,变被动为主动,更好地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良的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我根据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医院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法律、医学知识的学习及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教育。 1、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相关规定、标准、办法的学习,让医务人员明确医疗事故的责任、范围及处理程序。 在医疗机构内广泛开展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医务人员明确了医疗事故的责任、范围和报告处理程序,才能在医疗活动中变被动为主动,积极收治病人,有效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和正确处理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争议时要采取的措施。如: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纠纷的过失行为或

  • 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准确界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关系到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一特定制度发展的水平,同时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体现。 [关键词]行政诉讼 原告 资格 原告“但为了防止滥诉现象的发生,充分有效的利用司法资源,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防止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不当侵越,确保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即虽然行政争议涉及到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但是并非所有争议涉及主体都可用作为原告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只有具备一定法律条件的主体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向法院请求司法援济”,[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页]这就是原告资格问题。虽然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原告资格有所规定,但仍比较粗浅,在实务操作中出现问题较多。本文尝试通过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现状的分析,进而提出笔者的主张,以期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论及实务的发展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涵义 (一)原告资格的概念 明确研究对象为何物是整个研究的第一步。因此,我们在研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前必须准确掌握其涵义,这也是整个研究过程的起点。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原告理论中的核心问题,但原告资格究竟如何定

  • 走向现代法制政府――略论树立公务员法制观念的主要环节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我们都知道国家的振兴,人民进步,最终都需要公务员素质的提高。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是公务员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实现执政为民的要求。因此,要做一位称职的公务员,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强化法律至上观。虽然不少的公务员都知道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但是,也有不少的公务员不了解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不可违背,不可侵犯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文通过剖析当今社会对法的错误观念,浅谈如何正确认识依法行政的本质,怎样牢牢把持依法行者的原则,我国目前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有许多形式,所以我们应着重强化公务员的依法行政的观念并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力求行政活动符合法律要求。 [关键词]:法治政府 公务员 执法 古训曰:“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规矩”是法的一种具体化表现形式,所谓“法”指的是行为规范,它反映社会公众意志,反映统治阶级的统治意志,同时按一定的立法程序通过,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总和,即法律。在人类社会依踏入二十依世纪的今天,我国经济、政治、科学、文化、思想道德等领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出台了几十部法律,几百部行政法规,到目前,中国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这表明我国逐步由“人治”转变过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适时提出了“依法行政,走向现代法制政府。”[ 应松年主编:《走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证实调查》,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第171页]这一政府公务员工作指导思想。它的提出,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结果,体现了我们政府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显示出夺目的思想光彩,成为公务员工作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个显著标志,成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主要手段,构成政府工作的基本方

  • 论中国基层干部的法制意识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国家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秩序与规则,法律就是实现这种秩序与规则的保证,而维护这种秩序与规则的则依赖于国家机构。在现代中国,国家机构就是人民政府。中国现今有着大量的公务员在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要实现依法治国就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它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基层干部,他们能否依法办事,关系到国家的繁荣与稳定,这无疑要求基层干部要有良好的法制意识。本文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制传统和中国法制现代化论述,新中国成立以来基层干部履行国家职务的状况分析,来论述中国基层干部的法制意识,并从法律角度提出提高中国基层干部的法制意识的对策。 [关键词] 人治 定法治 法制意识 民主政治 一、中国基层干部的法制意识状况 在解说中国基层干部的法制意识状况之前,先要弄清两个概念:第一个什么是基层干部?基层干部应该是指国家或集体组织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行政组织中最低一层,跟群众联系最直接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第二个什么是法制意识?[1]法制意识是指人们对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包括法、法律实践及指导法和法律完践的法律意识的认识与反映,从狭义上来说,就是指人们对国家的法律制度的认识和反映。法制意识受到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传统影响,在不同法制中也表现为不同形式,如,好诉心理、厌诉心理、“德主刑辅”、“法律至上”等等。中国基层干部的法制意识就是指中国基层干部对国家法律制度的认识与反映。由于基层干部是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其身上的特殊属性关系,关系到党和国家各项政策的落实,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还表现在是否做到依法行政?是否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切与中国基层干部的法制意识息息相关。

  •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在我国,根据《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着低龄化、智能化、团伙化、残忍化等特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席卷全球具有共同性的问题,它被不少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称之为难以医治的“社会痼疾”。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治理,以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效果。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犯罪特点 犯罪原因 预防对策 正文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低龄化。犯罪年龄的低龄化是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由于现在生活水平提高,社会的飞速发展,未成年人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途径比较广泛,这使他们生理上、心理上的发展都比过去提前了。现在未成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只有15岁,有的案犯甚至不到14岁。据调查,未成年人初次违法犯罪年龄15岁以下的,占未成年人犯罪的二分之一,少年教养人员中,15岁以下轻微违法的占五分之四,这些数字都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明显比过去提前了许多。[1] 2、成人化、智能化。随着科学技术、文化事业的迅猛发展,现代化的信息流动加快。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有向成人化、智能化方向发展趋势,较之过去隐蔽、狡猾,反侦查、逃避打击的能力明显增强。一些未成年人作案时,还充分利用现代化的通讯联络、现代化的交通工具,电子设备等进行作案。另外,一些年仅14、15岁的少年竟成为违法犯罪团伙的首犯或主犯。

  • 试论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和完善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社区矫正是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他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一步强化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维护社会的稳定,有效的执行刑罚,预防和减少犯罪,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政治局面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2003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的精神,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六个省(市),作为社区矫正试点省(市)推开了社区矫正工作。2005年“两院、两部”再次发布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分别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等十二个省(市、区)列为第二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地区。通过试点单位的不懈努力,索出了一些好的做法,也总结了一些经验。但随着社区矫正在全国地区的全面铺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由于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社会认知、立法等原因,还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笔者试想对其进行分析,通过刑罚执行权的统一、增强专业队伍力量、提高社会知度及制定专门法等措施加以完善。 [关键词] 社区矫正 现状 完善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概念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至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决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开展,能够降低我国刑罚执行成本;对提高罪犯的矫正质量及优化行刑资源配置均有重要的意义。2003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的精神,在北

  • 对中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社会性别分析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历经50余年,婚后所得共同制一直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在实践中也为绝大多数夫妻所使用[1]。学术界的通说认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符合《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因而,1992年4月3日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均肯定了这一财产制度。但是,如果我们从女性的视角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一深度探究,就会发现在平等光环下的性别盲点。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 社会性别 财产范围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意义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基于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共同财产制还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一般共同制的共同财产范围最大,不论是夫妻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所有。动产和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结婚时的全部动产和婚后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1]。劳动所得共同制则是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夫妻共同所有。 我国《婚姻法》自1950年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虽历经修改,不断补充完善,但将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原则仍保持不变,究其立法意图,主要有三: 1、符合婚姻关系的特点

  • 试谈汽车行驶安全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汽车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然而,汽车驾驶的安全性,对驾驶员素质要求、车辆及路面情况提出了新要求,值得我们去探索、思考。 关键词:汽车 驾驶人 行驶 安全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汽车运输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日益突现出来,它以快速、便捷、廉价的特性决定了它成为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所以它的安全性对驾驶员素质要求、车辆及路,已都提出了新的课题,值得每个从事汽车驾驶行业的人员去研究探讨。因为只有安全行车才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只有安全行驶才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迅速发展。 鉴于这个原因,结合我多年来的驾驶经历,在这里谈谈汽车行驶中影响行车安全的因素及解决安全事故的措施,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影响行车安全的因素 (一)人的因素 道路交通要素中,人是最重要的因素,也是安全行驶的第一要素,具体分析指机动车驾驶员,也包括骑自行车人、行乘车人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有关的人。主要表现在:自身的生理、心理状况不符合交通安全的要求,违章驾驶、违章装载、幼童行车等违章行为,对他人的交

  • 试谈汽车行驶安全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汽车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然而,汽车驾驶的安全性,对驾驶员素质要求、车辆及路面情况提出了新要求,值得我们去探索、思考。 关键词:汽车 驾驶人 行驶 安全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汽车运输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日益突现出来,它以快速、便捷、廉价的特性决定了它成为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所以它的安全性对驾驶员素质要求、车辆及路,已都提出了新的课题,值得每个从事汽车驾驶行业的人员去研究探讨。因为只有安全行车才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只有安全行驶才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迅速发展。 鉴于这个原因,结合我多年来的驾驶经历,在这里谈谈汽车行驶中影响行车安全的因素及解决安全事故的措施,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影响行车安全的因素 (一)人的因素 道路交通要素中,人是最重要的因素,也是安全行驶的第一要素,具体分析指机动车驾驶员,也包括骑自行车人、行乘车人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有关的人。主要表现在:自身的生理、心理状况不符合交通安全的要求,违章驾驶、违章装载、幼童行车等违章行为,对他人的交

  • 法律与道德之关系_法律专业论文

    [内容摘要] 法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借助于宣传教育、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以及公共谴责等多种手段等等。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转化为法律,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二者缺一不可。 [关键词] 法律 道德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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