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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_法律专业论文

    【内容提要】做好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不仅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农业资源永续利用、保持农业发展后劲的现实选择,更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从当前的农业生态环境面临的问题出发,探讨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分析了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措施,最后提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对我国法律的要求。 【关键词】农业生态 可持续发展 关系 自90年代中期以来,“三农”就陷入每况愈下的困境,农业增产不增收,农业生态环境恶化、农村劳动力巨大过剩等问题不断暴露。做好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不仅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农业资源永续利用、保持农业发展后劲的现实选择,更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近年来我国生态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但生态环境形势仍然,“一方治理多方破坏,点上治理面上破坏,治理赶不上破坏”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如何将农业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统一起来,推进农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是写本文的目的。但农业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国家必须给予相应的支持和重视,必须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 中国电信机制创新与企业法律制度建设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中国电信机制创新工作在某些方面仍困难重重,步履维艰。重要原因之一,是因为机制创新工作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撑和保障。进一步深化中国电信的机制创新,必须着眼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一特点,正确认识和处理机制创新与企业法律制度建设的关系,以加强企业法律制度建设为基础,才能有效地解决机制创新的瓶颈,并以此保证企业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机制 创新 法律 建设 机制创新是现代企业管理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中国电信集团成立以来,坚持抓住机制创新这一改革的牛鼻子,不断创新企业的体制、管理和经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我认为,要进一步推进中国电信的机制创新,应加强机制创新与企业法律制度建设的结合,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的法律制度,促进企业机制创新的深入,保证中国电信做到可持续发展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机制创新就是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规范。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管理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必须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在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中国电信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企业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都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则,服从法律法规的调整。根据市场经济这一特点,企业转换经营管理机制,由过去主要由行政手段调整转变为依靠法律制度调整上来,必须认真研究如何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企业建立起新的经营管理行为规范。

  • 浅谈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是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种信息在现时代信息化市场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侵害商业秘密行为一般为:非法获取、非法泄露、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本文章对这一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并以权利人自身保护为主,外界因素保护为辅的作出自己的浅谈。 [关键词] 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 合法权益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保护措施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早在封建社会甚至奴隶社会即已存在。我国的所谓“祖传秘方”,实际上反映了对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意识,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发展,并作为法律保护的补充形式而出现的,商业秘密目前已成为国际上较为通行的法律术语,但国际上尚缺乏统一的定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给商业秘密所下的法律定义则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纷繁复杂,形式多样,商业秘密它的内容包括:技术秘密;经营信息;管理秘密[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学》,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91页]。它所构成的条件是:具有秘密性、实用性、价值性、保密性、新颖性[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学》,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92页]。以上几个方面反映了商业秘密的内在属性,也是认定某一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基本依据。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是在实践中经常遇见,也是交警部门感到很难处理的问题.我国自2004年5月1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实施几年来又出现了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方面难以操作,特别是对于城乡居民的损害赔偿金额不一致如何处理,这些都是很值得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城乡差别 2004年5月1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保护人身安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人在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一些具体事例,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发表如下意见;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的立法现状: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护理费;(5)残疾赔偿金;(6)残疾用具费;(7)丧葬费;(8)死亡赔偿金;(9)被抚养人生活费;(10)交通费;(11)住宿费;(12)财产直接损失。上述规定赔偿的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但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最高不得超过结案前医疗费的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 从法律角度浅议性骚扰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 性骚扰作为一个具有危害性的社会问题, 一直以来都未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经济的发展,性骚扰案件频繁发生,对受害人产生了严重的生理和心理上的伤害,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虽然我们国家2005年12月1日通过了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在我国规定了性骚扰条款,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性骚扰给法律带来了取证难、赔偿难等一些难题,本文主要从这些问题入手,谈谈个人的一些意见和看法。 [关键词] 性骚扰 法律界定 赔偿责任 举证责任 2005年l2月1日通过了包含性骚扰条款的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从此性骚扰问题在中国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我们也看到关于性骚扰及其立法问题还存在很大的争议。人们对性骚扰立法在欢呼的同时,还有许多质疑。目前人们对性骚扰质疑最多的首先是什么是性骚扰?如何界定性骚扰?其次是如何防范性骚扰?对这些问题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思考,比如从社会学的角度、从女性学的角度,以下我仅从法律的层面对这一问题作出阐述。 一、性骚扰的法律界定

  • 浅谈职务犯罪的预防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何预防犯罪,针对产生犯罪的原因采取加强教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加强社会控制、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才能够很好发挥更好的作用。 [关键词] 职务犯罪 监督制度 预防措施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一直在克服腐败现象,不断的在打击职务犯罪,不但职务犯罪的案件仍在上升,而且案件所涉金额也越来越大。我县检察系统在近几年来所查处的案件中,职务犯罪案件所占的比例比前几年有所上升, 案件所涉及到金额也比前几年有所增加。如去年查处的教育系统贪污受贿案件有7起案件,查处医院领导医药回扣案件6起,工商、劳动部门的领导工程回扣等案件多起。查处案件所涉及到金额少则是几十万,多则是几百万。这对于一个国家级的贫困县而言,这些数据是多么的庞大。这些案件的查处虽然对我县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起到了保障和促进作用,但是所造成的损失是不可挽回和不可估算的。那么如何有效地控制职务犯罪,创造一个公正、廉洁、高效的环境是我们大家所共同期待的。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它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经济建设,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另外比较新的职务犯罪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搞形象工程,

  • 略论依法治国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在人类社会已踏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国经济,政治,科学,文化,思想道德等领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出台了几十部法律,几百部行政法规,这表明我国逐步由“人治”转变过来。到目前,中国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不论是市场经济目的实现,还是政治民主的健全和发展,以及社会精神文明水平和程度的提高,都离不开法的正常运作,离开法的正常运作,中国的现代化目标将难以实现。“法治”社会要求法律一经制订和生效必须付诸实施,如果一个国家和社会制定了大量的法律,但不能在社会中得到遵守和实施,那么将失去了立法的目的,也失去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律将成为一纸空文。 【关键词】依法治国 政治民主 法律 自古希腊和古代中国先秦哲人提出“法治”并阐述其思想以来,历代思想家前赴后继地探索着这一恒古的话题。怎样治理国家,是“人治”还是“法治”一直存在争论。自70年代后期,在和平与发展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在比较国内外经验,分析“人治”危害的基础上,邓小平着力彻底解决人治与法治问题,并提出依法治理国家方针。从1988年到1989年一年之内,邓小平同志四次透彻分析“人治”的危险性,强调指出:“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陈占安主编:《邓小平理论概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249页]邓小平所揭示的“人治”必然导致难以为续,人亡政息的规律,是极富启发性的。

  • 浅谈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探析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对个人隐私权安全性产生了巨大冲击。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有其特定的含义和内容,需要加以明确界定。美国和欧盟对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的保护是两种不同的模式,各有所长,值得借鉴。我国对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的保护基础薄弱,有待于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 行业自律 立法规制 民法典 在信息时代,随着计算机的广泛使用和网络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网络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商业模式的根本性变革,而网络交易过程中通过互联网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利用、传输、公开和出售也由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了互联网的社会信息化带来的最大困扰之一。诸如政府的电子侦察侵犯公民隐私权,需要对现有司法审查制度进行考察;“网络神探”引发侵犯隐私权的问题;网上公布病历的隐私问题;网上人才介绍,网上婚姻介绍所掌握的个人资料如何保护等等。鉴于此,如何既恰当地保护隐私权,又不妨碍网络的正常发展,已经成为各国制定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重点和难点。当前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在理论上对隐私权进行研究,在立法、司法上对隐私权进行保护,而且这一趋势呈现出不断加强的势头。在我国,学者们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立法不够完备。对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的保护作进一步的研究,显然在理论上、立法上以及对将来的实务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之界定

  •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本文从介绍无效婚姻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其存在的意义,重点针对我国婚姻法中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说明,分析了四种婚姻无效情况;对与无效婚姻有关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思考。 [关键词]无效婚姻 婚姻法 完善 无效婚姻在我国是一种现实存在,特别是在一些边远地区无效婚姻占一定比重。新《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对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笔者拟从分析我国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入手,分析目前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和意义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一般认为,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无效婚姻的意义 大体看来,规定无效婚姻制度,有以下意义: 1、规定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维护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有效。众所周知,离婚是解除合法缔结的婚姻,以合法婚姻的存在为前提,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就是要从根本上消除违法婚姻造成的各种不良影响,对维护缔结婚姻的法定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 论保险诈骗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_法律专业论文

    内容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笔者认为,保险诈骗罪由一般主体实施与法定的三种人实施,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上并没有任何实质的差别。因此,对本罪主体作特殊限制完全没有必要。并且,鉴于保险诈骗罪的情况十分复杂,法定的犯罪情形不能包容许多常见的、严重的保险犯罪行为,笔者建议在保险诈骗罪中增设一项概括性的规定:“其他利用保险合同关系诈骗保险金的行为。”同时,我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主观方面没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属不妥,应在立法上将其明确。刑法第198条第1款第2项及第2款在表述上,存在立法技术上的欠缺,笔者也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保险诈骗罪 立法缺陷 完善 国外资料显示,保险诈骗是随着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犯罪行为,有人甚至说,保险诈骗与保险业的关系是如影随形的自始至终。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金融改革的深化,我国的保险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保险的品种与规模也不断扩大。但是随之而来的保险诈骗行为也是层出不穷,大有愈演愈烈之态势。我国刑法第198条就是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虽然对于此罪名的惩处已有法律依据,然而在理论与实践上,笔者认为仍存在缺陷,在立法上需进一步完善。 一、关于犯罪主体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根据新刑法的规定,保险诈骗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这三种人有着明确的定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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