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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公益诉讼的构建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不断进行,社会利益朝着多极化发展,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利益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挑战,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有专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保护,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后却没有良好的救济机制。和谐社会的核心要件应该是利益协调和安定有序,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与其他各种利益的协调与平衡。所以本文在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对公益诉讼的构建展开论述,力求通过完善司法,建立个人、公共、国家利益保护的良好机制。 【关键词】 公益诉讼 依法行政 和谐社会 一、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现状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蓬勃发展,但同时一些社会矛盾也随之突显出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行政机关行政违法,社会弱势群体缺乏有力的保护,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等问题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并逐渐成为了司法界的热点。然而,我国在诉讼立法上的空白,制度上的盲区使公益诉讼的道路充满坎坷。 在司法实践中对有些带有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法院作出不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中常有这样的表述: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或该案的原告并非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相对人。究其原因,主要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存在的缺陷有关。具体表现为: (1)完全缺失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这在成文法国家的立法例中实属罕见。 (2)现行民诉法“支持起诉”原则的规定,使得那些热心公益事业的人与组织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因为“支持起诉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案外人”只能对那些因为主客观原因不敢、不能或不愿起诉的当事人提供物质上、精神上或道义上的支持而不能越俎代庖,代替他们提起诉讼。 (3)两部诉讼法中起诉条件都有“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规定,导致大部分公益受损案件无人能起诉,或虽有起诉,法院也无法受理。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是,法院的不受理或判决结果的不利是无法掩盖公益诉讼代表的民意影响力。

  • 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目前理论界、实务界对于纯民事调解研究的比较多,但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却鲜有关注。尽管它们之间有很多共通的地方,但附带民事诉讼附属于刑事程序,亦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和特点。且其是由犯罪行为引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比普通民事案件更为激化,更需要通过调解而非简单的判决来抚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与矛盾,值得对其进行研究。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调解 调解结案 一、调解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一)合法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赔偿等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追究由于犯罪行为所引发的行为人的民事责任问题,其中主要是损失赔偿问题,属于民法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内容,因此其在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其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区别仅在于该民事诉讼是附带于刑事诉讼的,并由刑事审判组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予以解决。既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是属于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属于私权范畴,那么从法理上来讲,适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就不会有任何障碍。

  • 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和措施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 宽严相济是我党和国家提出的刑事政策,反映了我国刑事政策的基本制度和政治主张。本文从界定“宽严相济”概念入手,展开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区别对待、实体与程序并重等“宽严相济”原则的论述,并提出贯彻这一刑事政策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宽严相济 未成年人犯罪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界定 一般来讲,鉴于未成年人犯罪在社会危害性、发生的领域、表现形式以及产生原因等方面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有着不同的特点。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言,在刑事诉讼中更多的是应当强调司法保护。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的权益。在方式方法上,应当以开导、寓教、惩教结合,积极为他们创造宽松的处遇环境,促进未成年人改造。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贯彻“宽严相济”基本原则。这一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形势是与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理念密切相关的政策! 具体而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北京市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以宽缓为主,以严厉为补充,贯穿于未成年人实体处置、诉讼程序、帮教挽救,严格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总原则。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政策中“宽”的体现 为了更好地体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保护社会利益有机的统一,目前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的主张是贯彻“轻轻”政策,着力体现“宽”的精神。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政策的总则[ 北京市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政策的总则]是,

  • 论我国金融机构与反洗钱——以邮政银行为例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洗钱犯罪呈逐年上升势头。洗钱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信誉,而且对于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风气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利用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犯罪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邮政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通过思考分析金融机构被洗钱犯罪利用的原因,以及反洗钱机制的一些漏洞,阐述了利用邮政银行进行洗钱犯罪的各种手段,以及对邮政银行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进而提出当前邮政银行展开反洗钱工作所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 金融机构 反洗钱 邮政银行 洗钱是一种将违法所得的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赵永琛著:《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0页 ]洗钱活动自20世纪70年代在西方大规模兴起后,如今作为一个全球性问题,正逐渐严重影响世界经济的正常运转,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颗毒瘤。随着洗钱犯罪的日渐复杂,以及我国反洗钱工作监管力度的逐步加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邮政银行由于其组织结构特殊、人员素质相对较低、技术手段发展滞后等方面原因,在反洗钱工作中所面临的困难较为突出。本文试图针对邮政银行反洗钱工作开展分析,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一、金融机构与反洗钱概述 (一)洗钱犯罪的过程 从洗钱犯罪过程来看,不管洗钱犯罪的操作过程有多复杂

  • 完善环境法制建设,实施可持续发展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当今世界关于环境保护问题与可持续发展关系已经变得日趋严重了,污染物排放量过大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都给当今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现阶段在我国快速发展的20多年中集中出现,从而造成了相当严重的环境负担。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从根本处着手,调整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更新和完善环境法的法规;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统筹规划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强化环境管理、健全环境监管体制、加大环境科技投入和设施的建设,使环保与可持续发展问题能够真正得到人们的重视。 [关键词] 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 生态补偿 环境经济 世界任何国家的经济发展,都会推进社会进步、促进工农业生产能力得到提高,使人民生活得到进一步改善,但是也随之带来不同程序的环境污染。90年代以来,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与和平、发展并列的三大主题之一,1991年至1994年正处于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显现时期,环境问题首次成为贸易谈判的主题之一。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指出:“为了更好地处理环境退化问题,各国应该合作促进一个支持性和开放的国际经济制度,这个制度将会导致所有国家实现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① 近10年来我国的环境保护进展应该是明显的,但问题仍很突出,形势不容乐观。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二个方面:

  • 论我国刑法中的特别自首制度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1997年我国立法机关在修订刑法典时,对自首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与完善。这不仅体现在刑法典总则对自首概念、条件以及对自首处罚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在刑法典分则中对自首制度体系的重大修改,制定了适用于贿赂犯罪自首的特别规定。然而,立法上的创新并未引起刑法理论界应有的关注。本文结合自首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一般理论,对我国刑法典分则中设立的特别自首制度进行尝试性探讨和研究,以期抛砖引玉,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自首 余罪自首 特别自首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正确适用自首制度,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进而有效地实现刑罚目的,并加强刑事斗争的准确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自首制度的类型划分 (一)自首制度的传统类型划分 世界各国对自首制度的规定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大致为以下四种立法例: 1、单一类型的总则式立法例,2、罪条型的分则式立法例,3、混合式立法例,4、[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第394页.]叙明式立法例。 依照国情,我国刑法典中对自首制度采取混合式立法设置模式。 根据刑法典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国刑法理论界在传统上将自首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为 “一般自首”,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另一类为以自首论的“余罪自首”,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其中,对第二种自首类型,目前刑法理论界一般称其为“余

  • 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的最基本原则 ,其效力贯穿物权法始终 ,在物权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物权公示,即指物权变动的公示,同时从外部表征物的权利归属。公示的法律意义是双重的、相对的、有局限性的,而所谓的“公信”原则是可疑的、被夸大了的。 【关键词】 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 善意取得 局限性 一、物权公示原则 (一)物权公示的本质 公示原则,系指物权变动之际,必须以一定的公示方法,表现其变动,始能发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原则。[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物权公示主要是针对第三人设立的,第三人通过对物权状况的关注,得以知道物权的权利人是谁、具体是什么样的物权、物权有无受限制、标的物的本身有无瑕疵等等。随着社会的发展,物权变动的形式日益多样化 ,物权公示制度也无法对各种不同的变动的轨迹进行公示。它只能以不变应万变,通过公示物权的静态权属状况来保障交易安全和秩序。权利人通过公示其物权,向外界表明其对何物拥有什么份额、性质、内容的物权,使第三人不予干涉、侵夺,从而发挥明晰产权、定分止争的功用。物权的得失变更的方法和效力都是物权法定的内容。物权之所以要公示,在于物权的绝对性。公示强调的不是变动本身的公示,而是变动后物权之公示,即买受人把业经物权变动而新取得的物权向社会公示。 (二)物权公示的方法

  • 网路广告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_法律专业论文

    内容摘要:电子商务作为新生事物,在给人们带来快捷、方便等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问题,其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如:网络广告主体不确定、虚假广告责任承担等问题,及时解决以上问题,才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关键词:B2C,网络广告 绪言 互联网的出现给传统的商业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电子商务应运而生。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络进行交易的方式。[1](P11) 这个互联网络是指Internet网和企业间的局域网。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B2B(Bussinss to Bussinss)、B2C(Bussinss to Costumer)、C2C(Costumer to Costumer)三种方式,因本文是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所以只涉及B2C或C2C,最主要是B2C交易模式下,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免受侵害。B2C是指商家与消费者通过 internet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建立在互联网络上的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当事人进行交易,不需直接见面,其意思表示都将通过电子信号或数字符号来表示;交易标的也不在以具体的形式出现在当事人的面前,往往表现为在对其外部特征经数字化处理以后再通过网络节点终端的显示装置以影像的形式出现在交易对象面前;[2 ](P13)整个商业行为几乎都是通过数字符号来完成,这就要求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建立在高度的诚信基础之上。在实践生活中,电子商家弄虚作假,欺骗消费着的现象时有发生,有鉴于此,建立和维护能够满足电子商务运行和发展需要的网上商业秩序,以保护消费着权益免造非法

  • 论域名的法律保护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近年来,国际互联网的扩大和覆盖度的增加使现代经济活动日益依赖于国际互联网,争夺网上优势已经成 为具有现代意识的企业家的商战战略。在这场 商战中,我国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企业域名。在此举一例:最近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北京某著名企业域名的香港一家小公司向北京企业表示,要将其抢注的北京企业域名以每年10万港元的价格租给北京该企业使用。由于国际互联网上不允许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企业域名,所以北京企业如果拒绝租用,或者香港公司不注销抢注的北京企业的域名,那么北京这家企业将失去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该域名的权利,这个事例足以说明在现代网络经济时代,域名权保护的严峻性。 [关键词] 域名 域名权 域名抢注 法律保护 一、域名的概念与性质 域名(DomainName)就是计算机系统在因特网上的地址,从技术角度讲,域名是互联网上进行网络定位和身份识别的字符化地址,容易识别和记忆,与IP地址相对应 简单来定义域名的话,即是IP地址的化身,在Internet上,所有的地址全有IP组成,而IP由数字组成,人们在记忆IP的时候往往会出现错误,而是域名出来了,即把IP转换为一些由字母组成的字符,便于记忆。而域名又分为了很多的级别,有顶级域名,二级域名,三级域名,等依次推理,其中等级域名有“.com .cn、.org”等,不同行业相应有不同的顶级域名。例如中国“cn”,德国“DE” ,香港“HK”, 如“com”表示工商企业,“gov”表示政府机构,“org”表示国际组织,“edu”表示教育机构。在这其中,最畅销的莫过于“.com”了,由于其属于商业机构,所以很多企业公司都以此来作为自己域名标识。而最近“.cn”在我国成为顶级域名后,在国内也引起了火爆的场面。

  • 论职务犯罪的成因与对策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本文主要对职务犯罪的表现进行了剖析,分析其存在的成因根源,研究探索预防预防务犯罪的对策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手段。 [关键词] 职务犯罪 成因表现 对策手段 2001年6月1日,云南省省长李嘉廷辞职,没说任何理由、原因;9月26日,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撤销李嘉廷中央候补委员职务,开除其党籍。这是近几年来又一起典型的高官落马案,根据中纪委公布的查处结果,李嘉廷收受贿赂,共折合人民币119万元。近年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日趋猖獗。实践证明,遏制职务犯罪重在预防。预防职务犯罪已经成为新时期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颇具挑战性的工作。 职务犯罪的成因及表现 职务犯罪是一个国际性课题,当今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能够避免,无论是民 主社会还是集权社会,都不可能从根本上铲除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从根本上来说是公权的滥用。公权之所以滥用,其客观前提有三:一是权力垄断,如果官员手中没有足够的垄断权力,职务犯罪就不可能发生,权力垄断程度愈高,职务犯罪发生的机率愈高;二是稀缺资源。这里说的稀缺资源包括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如果官员掌握的不是稀缺资源,职务犯罪也不易发生,相反,资源愈稀缺,“腐败市场”⑴愈成为卖方市场;三是自主决定权。自主决定权愈大,职务犯罪发生的空间愈大。如果官员有一定自主决定权又难以控制,那么一定会造成三个腐败空间:1、通过拖延批准时间诱人贿赂;2、通过维持一种含糊不清的资格认定标准拒绝服务;3、通过提高资源的稀缺性索取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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