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字数:3694 浅谈消费者欺诈与欺诈 [摘 要] 欺诈是含义宽泛的法律概念。作为一种违法行为,欺诈有民事欺诈和行政欺诈。民事欺诈属于民事违法行为,是构成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定事由;行政欺诈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刑法上的欺诈则构成诈骗。消费者欺诈既可以是民事欺诈,也可以是行政欺诈。本文以消费者欺诈为中心,对民事欺诈、行政欺诈及其在消费者欺诈中的具体理解和运用作一探讨。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欺诈 欺诈 欺诈是含义宽泛的法律概念。作为一种违法行为,欺诈有民事欺诈和行政欺诈。民事欺诈属于民事违法行为,是构成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定事由;行政欺诈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刑法上的欺诈则构成诈骗。消费者欺诈既可以是民事欺诈,也可以是行政欺诈。本文以消费者欺诈为中心,对民事欺诈、行政欺诈及其在消费者欺诈中的具体理解和运用作一探讨。 一、置于民法之中的欺诈 我国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只使用“欺诈”术语而并不解释其含义,是因为欺诈作为一个民事范畴,有其固有的、特定的和约定俗成的含义和要件。按照民法原理,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歪曲的或者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指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 ]这种解释是与传统的民法理论相一致的。据此,欺诈行为由下列要件构成:(1)一方当事人有欺诈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前者指行为人积极地制造或者歪曲事实,明知彩电是马来西亚组装的,却标注日本原装;后者指有意隐匿事实,如明知商品质量有缺陷而当作正常的商品出售,不告诉消费者。(2)行为人有欺诈的故意,即行
全文字数:4099 论劳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摘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法债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缔约失责制度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有时候却不适用于劳动合同,从而造成我国劳动立法与实践的严重脱节。所以确立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必要和可行的。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与民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相比在适用主体、归责原则、 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等方面有其特殊性。 [关键词]劳动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 适用主体 归责原则 适用范围 一、建立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劳动权利救济需要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在劳动关系领域中,存在着大量的因一方当事人恶意磋商、隐瞒真实情况等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根本不能履行和不成立的情况存在,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有了损失必须要有人承担,而现行劳动法却不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条款仅22条,而关于劳动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的条款仅仅体现在劳动法第18条、第97条和原劳动部发布的规章中。《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97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 我国的劳动立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缔约过失责任这一名称,但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持肯定态度的。只不过这种规定是非常不全面的。这些规定只能解决因用人单位的原因签订的无效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而对于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或双方的过错而使劳动合同不能成立并造成他方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则完全没有涉及。同时,由于劳动者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否承担责任则没有规定。这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借鉴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建立劳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更多的国际因素进入劳动合同的理论和实践。劳动力在国际市场的流动,需要各国之间在劳动合同立法方面作出合作与协调。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劳动合同理论领域并建立相对比较完善的劳动缔约过失责任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而我国在这一领域却比较薄弱,因此,借鉴国际劳动立法的经验,构建我国的劳动缔约过失责任体系势在必行。
全文字数:3772 高薪养廉的可行性问题研究 [摘 要] 高薪养廉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老话题,但历久弥新,流行而又争议颇大的说法,有人将高薪养廉视为反腐的制胜法宝,似乎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公务人员腐败问题;有人则对高薪养廉嗤之以鼻、不屑一谈,似乎特别忌讳以经济手段反腐败。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高薪养廉是属于经济型策略,这或许是对高薪养廉说比较全面和比较妥帖的定位。实行高薪养廉的同时,必须加大反腐力度,建全监督制度,大力提倡廉政建设。 [关键词] 高薪养廉 高薪 反腐 廉政 一、高薪养廉概述 近年来,如何防范贪污腐败问题成为各国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大问题,腐败问题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社会而生,它是一个自古以来就困扰着各朝代政权的一大顽症。腐败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焦点问题,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贪污贿赂犯罪日益严重,甚至有的已经危及国家的安全,古往今来各国从政治家、法学家、经济学家,以至普通百姓都在思考、议论反腐败问题,也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反腐败举措,在这些具体的反腐败举措中,高薪养廉是一项非常引人注目的措施,高薪养廉顾名思义,就是用更高的薪水来防止腐败,提高廉洁。高薪养廉在是否可行,其作用有多大,各方面争论也是非常激烈,此外高薪养廉体现在对预防腐败措施的经济上,近年来,在我国家不断为公务员加薪,这除了有刺激消费等经济因素的考虑外,也在客观上蕴涵高薪养廉的制度理念。高薪养廉蕴涵着注重预防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的理念,而反腐倡廉是一场“持久战”,权力腐败和职务犯罪这一幽灵将难觅有藏身之地和作祟之机。 二、实行高薪养廉的前提条件 实行高薪养廉有着一系列的前提,不是每一个国家,每个地方都可以实行的,只有具备这些条件,高薪才起作用。 1、精简机构 高薪养廉制度的实施有赖于精简机构。在机构臃肿、冗员繁多的国家是无法实行高薪养廉的,否则将导致国家积弱,财政耗尽而养无用之人的严重后果,因此这些国家的高薪养廉制度的实施,必须与机构改革的进度同步。例如明朝机构臃肿,冗员极多,所以即使在明知薪俸太低引得贪风盛行,也不得不维持这种低薪。 2、官吏贪污缘于贫困
全文字数:3142 浅谈虚假广告的民事连带责任 【前言】随着我国经济高速腾飞,我国的广告事业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在广告规范不断完善并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部分惟利是图的厂商无视法纪,利用法律的漏洞或利用执法部门的松懈,运用广告作为其敛财或者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近些年来,虚假广告越来越泛滥,其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消息称,有关虚假广告的投诉近年来列中国“消协”十大投诉热点的第三位。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虚假广告并不能体现出很好的约束作用,在引起民事赔偿纠纷的时候往往很难界定赔偿责任,在此,让我们对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方面进行探析,同时发现它屡禁不止的根源所在,加强法律对其的约束力。 【关键词】虚假广告 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人 一、虚假广告的概念和特征 在进一步探讨民事法律如何能更好地规范广告市场之前,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虚假广告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方面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方面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 其特征有:第一,主体资格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不合法的。第二,广告内容不真实。广告所宣传的各项指标与实际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完全或部分不同,通常是实有的商品或服务比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低劣,只是其虚假的行为、方法、危害结果等情节程度不同,这一特点是虚假广告最根本特征;第三,手段上具有欺骗性。即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广告宣传活动时带有一定欺骗性,没有说明真实情况;第四,目的是追逐非法利益,这是广告主体进行虚假宣传的动力所在。
全文字数:3884 论青少年的犯罪预防 [摘要]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被称为三大公害之一(其他两大公害,一个是吸毒贩毒,而在吸毒贩毒中,青少年也占多数;一个是环境污染)。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党和国家非常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是学校原因,二是家庭原因,三是主观原因,四是社会原因,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是加强建立以学校为中心的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学校在青少年教育方面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强化学校、家庭和社会“三道防线”,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综合治理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青少年 犯罪 预防措施 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被称为三大公害之一(其他两大公害,一个是吸毒贩毒,而在吸毒贩毒中,青少年也占多数;一个是环境污染)。①我国青少年犯罪日益严重,在数量上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80%②,而且经过1983年与1996年全国性“严打”,仍然是居高不下。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党和国家非常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为此,我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他们身心健康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下面,我就如何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浅谈几点看法。 一、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1、学校原因 当前,我国在校学生犯罪显著增多,主要原因:一是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德育教育,致使不少学生不守纪律、不讲道德③,认为只要分数高就能“一俊遮百丑”;二是前些年不设置法律课,近年来虽设置了法律课,但有些学校仍然缺乏正规的、系统的法律教育,致使许多青少年罪犯,根本不知道自己是违了法、犯了罪,甚至把杀人、抢劫、
全文字数:3309 论家庭冷暴力 [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侵害了家庭成员的利益,给社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防止家庭暴力已成为全世界的共同目标。家庭“冷暴力”是破坏现代婚姻家庭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诱发受害者犯罪,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原因之一,要预防及制止家庭“冷暴力”,必须健全我国家庭冷暴力立法。 [关键词] 家庭暴力;冷暴力;预防对策; 引言 家庭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只有家庭的安宁才有社会的稳定。然而目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属于何种社会、经济、文化、种族及宗教背景,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冷暴力问题。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家庭冷暴力没有明确规定,对家庭冷暴力的研究日益提上日程。 说起家庭暴力,大家可能很熟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一方故意地利用力量、言辞或其他方式对他方进行身体和精神方面的伤害或虐待。一般分为肢体暴力、精神暴力与性暴力。但是,拳脚相向已不再是家庭暴力的惟一形式,另一种隐性暴力——冷落、漠视等精神虐待正在悄悄流行。那就是家庭冷暴力。对于家庭冷暴力,每个家庭可能都发生过,但是听起来可能就不太熟悉了。精神暴力被形象地喻为“冷暴力”,即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并非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采取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的态度。而家庭婚姻问题专家也指出,冷暴力很容易造成受害一方的精神隐疾。但是,现在仍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只有武力暴力才算是暴力;而对于深层次的从精神、心理上或间接地体现出来的暴力问题依然认识不足。 家庭冷暴力的概念界定
全文字数:3309 论家庭冷暴力 [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侵害了家庭成员的利益,给社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防止家庭暴力已成为全世界的共同目标。家庭“冷暴力”是破坏现代婚姻家庭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诱发受害者犯罪,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原因之一,要预防及制止家庭“冷暴力”,必须健全我国家庭冷暴力立法。 [关键词] 家庭暴力;冷暴力;预防对策; 引言 家庭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只有家庭的安宁才有社会的稳定。然而目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属于何种社会、经济、文化、种族及宗教背景,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冷暴力问题。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家庭冷暴力没有明确规定,对家庭冷暴力的研究日益提上日程。 说起家庭暴力,大家可能很熟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一方故意地利用力量、言辞或其他方式对他方进行身体和精神方面的伤害或虐待。一般分为肢体暴力、精神暴力与性暴力。但是,拳脚相向已不再是家庭暴力的惟一形式,另一种隐性暴力——冷落、漠视等精神虐待正在悄悄流行。那就是家庭冷暴力。对于家庭冷暴力,每个家庭可能都发生过,但是听起来可能就不太熟悉了。精神暴力被形象地喻为“冷暴力”,即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并非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采取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的态度。而家庭婚姻问题专家也指出,冷暴力很容易造成受害一方的精神隐疾。但是,现在仍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只有武力暴力才算是暴力;而对于深层次的从精神、心理上或间接地体现出来的暴力问题依然认识不足。 家庭冷暴力的概念界定
[内容提要]: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法签订的协议。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在我国《劳动法》中,劳动合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它是贯彻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整个过程。故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预防、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使劳动者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劳动力为企业服务,并获得自己相应的报酬是非常有利的。 [关键词]: 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法签订的协议。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在我国《劳动法》中,劳动合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它是贯彻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整个过程。故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预防、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使劳动者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劳动力为企业服务,并获得自己相应的报酬是非常有利的。下面,就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作浅要的分析。 一、 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所以又称为劳动契约。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是由法律直接指定的,而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依法签定劳动合同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①。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劳期限来划分,分为固定期限的
[摘 要] 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同时又是个文明古国。在五千年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创造出深厚的文化沉淀和丰富的民间作品遗产,遗产有两种,一是物质性、二为非物质性的,作品有古代的也有现代的,随着现代交通工具的发展(飞机、互联网),世界变的越来越小,距离不再是人与人的交流障碍,相应人们的利益却也将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如何保障人们的利益不被侵害,民间作品的产权不被侵夺,这就要借助于我们法律的保护了。 [关键词] 民间艺术艺术作品 保护意义 可行计划 中国民族作品是科学技术与文学艺术的智慧结晶,它推动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又是引导我们不断追求和探索的希望之光。民间艺术作品乃是我们一切财富的源泉。对我国民间作品提出法律的保护,我认为是很有必要性的,通过立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著作权法保护,对继承和保留各民族文学艺术遗产,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意义重大,形势紧迫。 一、作品及其分类 关于什么是作品,各国各地表述的方法可能有区别。例如,在我国《汉语大词典》称作品为“文学艺术创作的成品”,再如1991年和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表述方法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最早的关于作品概念诠释的则是《伯尔尼公约》,它在第2条第1款则表述为:“‘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否认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该条第2款各成员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要求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种类的作品必须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才予以保护。而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多种多样的,但不是所有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都有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对象,各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刀不尽相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如下 几方面的条件:首先,作品应当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其次,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最后,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条款合法律的规定。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以下几大类:我国的《著作权法》把作品分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等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关键词:平等观念,公理性原则,强式平等,弱式平等,主体地位,权利义务 内容摘要:民法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从平等原则在近现代民法中的不断发展与沿革、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内涵、民法平等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等几个方面一一阐述。 民法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基本是商品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其他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民法的根本原则是平等原则。本文试从平等原则在近现代民法中的不断发展与沿革、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内涵、民法平等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三个方面来阐述。 一、 发展与沿革 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平等原则在民事立法先进的不少国家,如法国、德国等国未有明文规定,学者成之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名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