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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在我国,担保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担保公司成立的时间都不长,大家对于贷款担保业务还处在摸索阶段,存在担保资本规模小、风险收益不匹配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行业的发展。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担保公司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以及现状,最后阐述贷款担保业务运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中小企业 担保公司 贷款担保 我国的贷款担保业务实践始于1992年,在我国各级政府的大力推进下,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目前正处于体系逐步趋于完善的阶段。正是由于贷款担保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不长,属于新兴行业,使其具有特定历史条件的特质。这种特殊性使我国贷款担保的进一步发展面临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 一、担保公司在贷款业务中的作用 1、 我国担保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的贷款担保业务实践始于1992年。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以贯彻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图为宗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式启动。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开始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再担保机构和完善形成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阶段。

  • 浅论我国劳动者隐私权和劳动法的完善_法律专业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经济是基础,在人们物质需求基本满足以后,开始转向对精神层面的追求,使人活得更像人而不是机器。近年受经济状况和西方人权思想的影响,中国人也开始对自身的一些长期被忽视的权利开始关注起来,社会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被人们不断提起,直至将其作为一项人格权写入法律。现代隐私权是种新型的人格权,是保障私人生活免受干涉的重要法律手段,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也是社会伦理的基本要求和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例:比如公共场所的一些更衣室安装摄像头,某些私人旅馆在在房间里装摄像头等等。当然最为突出的侵犯隐私权的表现还属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在劳动法领域,一方面,由于雇主相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强势的社会群体,他们更有可能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基础和优势在位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的,而纵观各国隐私权的相关规定,雇主享有一定程度上的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法定免事由;另一方面,法律对雇主秘密信息的保护手段很多,例如商业秘密法,、知识产权法等,而对劳动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规定则很少。本文旨在在隐私权领域寻求雇主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 一、劳动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本文所讨论的劳动者隐私权,指的是劳动者因工作而遭受雇主侵犯或可能遭受雇主侵犯的那部分隐私权,而非劳动者在民法上的隐私权。这种隐私权,只能是与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相关的。 (一)雇主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具体形态。主要包括如下三种:

  •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之我见?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行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如果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肯定会使另一方的财产,精神受到伤害,只有通过赔偿,才能够让受到伤害的一方得到补偿。2001年4月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称离婚救济制度,通常指配偶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实施法定违法事由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配偶方或非主要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诉请损害赔偿的制度。[王歌雅:《中国现代婚姻家庭立法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页]我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诉讼主体、赔偿范围、赔偿性质、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诉讼时效等相关方面予以探析。 [关键词] 诉讼主体 赔偿范围 赔偿性质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即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我国现行刑法只设有虐待罪、遗弃罪,而无家庭暴力罪,一旦发生家庭暴力,许多施暴者往往构不上伤害罪的量刑标准,许多受害人只能在默默忍受中度日,另外,许多包二奶的行为并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制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受害人能够依据法律使自己受到的伤害得到赔偿,而也对有过错的一方起到约束惩罚的作用。 二、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 浅谈欺诈与消费者欺诈行为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欺诈是含义宽泛的法律概念。作为一种违法行为,欺诈有民事欺诈和行政欺诈。民事欺诈属于民事违法行为,是构成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定事由;行政欺诈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刑法上的欺诈则构成诈骗。欺诈消费者行为既可以是民事欺诈,也可以是行政欺诈。本文以欺诈消费者行为为中心,对民事欺诈、行政欺诈及其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中的具体理解和运用作一探讨。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欺诈消费者行为 欺诈 欺诈是含义宽泛的法律概念。作为一种违法行为,欺诈有民事欺诈和行政欺诈。民事欺诈属于民事违法行为,是构成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定事由;行政欺诈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刑法上的欺诈则构成诈骗。欺诈消费者行为既可以是民事欺诈,也可以是行政欺诈。本文以欺诈消费者行为为中心,对民事欺诈、行政欺诈及其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中的具体理解和运用作一探讨。 一、什么是欺诈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规定了欺诈,但对什么是欺诈均未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只使用“欺诈”术语而并不解释其含义,是因为欺诈作为一个民事范畴,有其固有的、特定的和约定俗成的含义和要件。按照民法原理,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歪曲的或者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指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 ]我国民法学界对欺诈行为的解释,大都与这一司法解释相似。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欺诈,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彭万林教授主编的《民法学》对欺诈下的界定是:“欺

  • 学校在未成年保护中的法律责任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未成年学业生在校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双方争议较大,颇难处理。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尽管脱离了父母的控制,但其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理应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但应承担管理责任。 [关健词] 未成年人 学校 法律责任 [案例] 2009年3月31下午,湛江二十七小学两名学生,为兄妹俩,在学校春游回校后,一上小学一年级的八岁女孩及其上小学三年级的十岁哥哥在中午1点双双坠入原啤酒厂旧址东南面的水塘中后溺水身亡。这哥妹俩是趁上午参加完学校组织的“春游”下午不用上学的空隙出来玩而出事的。事后认定,学校在此事件中不负法律责任,学校基于人道主义出发,向出事小孩的家长发放抚恤金6万元。 近年来,在校学生在学校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双方争议较大,颇难处理。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尽管脱离了父母的控制,但其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理应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但应承担管理责任。 未成年伤害事故的概念及家长对学校应负法律责任的误解 未成年伤害事故的概念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学活动中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和学生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事故。[ (参考教育部2002年6月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对此类事故责任的承担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中明确规定:

  • 论高薪养廉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高薪不但养不成廉,反而会养贪,培养出更多的腐败分子。 高薪的滋养是靠不住的,可以依靠的只能是法律。法制真正严明了、公正了,就会使人畏刑以自律。因此我们强调要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树立正确的道德观、法制观,不断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完善各项体制制度、法律制度、行政制度,人事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腐败发生的制度问题,才是有效的办法。 [关键词] 高薪养廉 行政机制 激励机制 监督机制 腐败 以俸养廉 震惊全国的赖昌星走私案,若不是海关及政府人员的腐败怎么可能会给国家造成数亿元的损失。在记者采访他们的时候,很多人开始都是很清廉的,然而到最后却也抵不住诱惑。 江西太和县原县委书记因为贪恋女色收受巨额贿赂,他的目的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色;河北省某县原县长张新振只喜欢赌,却不喜欢钱,他腐败的原因是为了赌;日本前自民党总裁董宛兴有动产不动产一百亿日元,可仍贪污二十九亿日元;历史上出现的大贪官和申,富可敌国,收入不菲,可一生之中直到被处决仍然没有停止贪婪的欲望…… 腐败者贪权、贪钱、贪色,可谓五毒俱全。 一、客观存在的制度缺陷和不完善 我国正处在各项改革过程之中,面临着许多的机遇和风险,在这个过程之中,制度的缺陷和不完善是不可避免客观存在。 1、“先天不足”的经济制度缺陷。 我国现有的经济体制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不断的发展中不断的改进,然而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由于我国的经济制度是在新旧经济体制的剧烈摩擦和尖锐对抗的夹缝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是摩擦双方和对抗双方相互妥协和不断“磨合”的结果,因而我国的资本

  • 浅谈诉讼举证时限制度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 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而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分水岭。 [关键词] 公正、及时性、必要制度 举证时限制度的含义 在诉讼的时候,人们因为对自己的利益的考虑,时常迟迟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以致诉讼浪费人力、物力、时间被拖延,降低诉讼的效率。正由于有这种情况,因此提出了举证时限的概念――-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就叫举证时限。 在民事诉讼发展早期,为了实现判决结果的公正,对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随时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被人民法院认可,可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多元化影响,这一权利被一些当事人滥用成为了防碍司法公正的手段,有些当事人故意在审判后期提交证据,用突然袭击提交证据的方式影响案件的审理时限,严重地影响到了诉讼的效率,甚至影响到了案件的公正与判决。因此后来提出了适时证据提出主义。目前,大多数的国家都采用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对举证时间都加以约束,规定。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日本民事诉讼法》、《美国联邦民事诉讼发》、《瑞典民事诉讼法》等等,在法庭上的当事人,突然提出的新证据袭击时,法官将不会认可新的证据。 二、举证时限制度,与举证责任制度的关系。

  • 网络广告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网络广告作为新生事物,在给人们带来快捷、方便等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问题,其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如:网络广告主体不确定、虚假广告责任承担等问题,对网络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比较重要的问题进行分析,及时解决以上问题,才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关键词:B2C,网络广告,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互联网的出现给传统的商业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电子商务应运而生。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络进行交易的方式。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可分为B2B(Business to Business)、B2C(Business to Costumer)、C2C(Costumer to Costumer)三种方式。因本文是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所以只涉及B2C或C2C,最主要是B2C交易模式下,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免受侵害。B2C是指商家与消费者通过 internet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建立在互联网上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当事人进行交易,不需要直接见面,整个商业行为几乎都是通过数字符号来完成,这就要求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建立在高度的诚信基础之上。在实践生活中,电子商家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的现象时有发生。有鉴于此,建立和维护能够满足电子商务运行和发展需要的网上商业秩序,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免遭非法侵害。我们在制定法律政策的同时,既不要忘记法律的公平、正义性,又要保持适应商业实践和技术快速发展的灵活性。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网络广告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最为严重,如果此问题解决不好,将会使消费者望而却步,从而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现本人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尽可能取得解决之道。

  • 论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是中使用最频繁的一种方式,但是我国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大多仅限于对财产损害的赔偿,而对于受害的当事人在精神上所受到的损害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本文主要针对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作简要的阐述 [关键词]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责任竞合 精神损害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领域的不断拓宽,一方的违约行为可能造成对方的精神损害是不足为奇的,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也屡见不鲜。传统民法将违约后产生的精神损害依责任竞合制度以侵权责任实行救济,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它是将举证责任交由受害方承担,增加了受害方寻求救济的难度,而且,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赔偿范围上有所区别,所以,以侵权责任进行救济就可能导致违约救济的不可能,使受害方的损害得不到充分的救济。本文将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一、违约责任的概述 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①其承担形式包括继续履行、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等,其中以损害赔偿在合同法中应用最为广泛它既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救济措施,也可以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救济措施。②但是对于违约损害赔偿的性质,法理界看法不同,一种观点是认为其体现的是惩罚性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它体现的是补偿性。我认为后者更合理,如果以惩罚为目的,很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恶意利用法律来牟取不正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违约的机率将会大大增加,这与我们

  •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探讨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我国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未成年人犯罪的迅速增长成为突出问题,经济的发展和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已成为一个社会的热点话题。在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中,因辍学走上犯罪的未成年人比例在不断上升。我们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从而减少未成年人犯的比例,让未成年人走上正途。 [关键字] 未成年人 犯罪 预防 我国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未成年人犯罪的迅速增长成为突出问题,经济的发展和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已成为一个社会的热点话题。在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中,因辍学走上犯罪的未成年人比例在不断上升。本文从犯罪人的基本特点,造成犯罪的原因,以及如何去防患未成年人犯罪三方面来展开讨论。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点 1、犯罪主体和类型 未成年人指的是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作为“危险年龄”段。在未成年人犯罪群中,大部人都集中在16-18岁之间。据统计,2008年涉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广东省内达到近40000例,占到所有犯罪总数的12%,在涉案被告人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占到总人数的11%。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 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据对上海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是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这个数目与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数目相比多出了一倍。其中,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有杀人、抢劫、强奸、伤害等恶性案件。犯罪手段残忍,情形恶劣,而且很多未成年人犯罪者是惯犯。据报道,海口警方摧毁一持刀抢劫案,他们一伙有9人,其中大部份都集中在1989年,1990年出生的,最小的两人才10岁,他们在一起犯案共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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