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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职务犯罪的成因、表现、对策及手段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本文主要分析职务犯罪的成因、表现,研究探索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及手段。 [关键词] 职务犯罪、成因表现、对策手段 2001年6月1日,云南省省长李嘉廷辞职,没说任何理由、原因;9月26日,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撤销李嘉廷中央候补委员职务,开除其党籍。这是近几年来又一起典型的高官落马案,根据中纪委公布的查处结果,李嘉廷收受贿赂,共折合人民币119万元。近年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日趋猖獗。实践证明,遏制职务犯罪重在预防。预防职务犯罪已经成为新时期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颇具挑战性的工作。 职务犯罪的成因及表现 职务犯罪是一个国际性课题,当今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能够避免,无论是民 主社会还是集权社会,都不可能从根本上铲除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从根本上来说是公权的滥用。公权之所以滥用,其客观前提有三:一是权力垄断,如果官员手中没有足够的垄断权力,职务犯罪就不可能发生,权力垄断程度愈高,职务犯罪发生的机率愈高;二是稀缺资源。这里说的稀缺资源包括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如果官员掌握的不是稀缺资源,职务犯罪也不易发生,相反,资源愈稀缺,“腐败市场”⑴愈成为卖方市场;三是自主决定权。自主决定权愈大,职务犯罪发生的空间愈大。如果官员有一定自主决定权又难以控制,那么一定会造成三个腐败空间:1、通过拖延批准时间诱人贿赂;2、通过维持一种含糊不清的资格认定标准拒绝服务;3、通过提高资源的稀缺性索取贿赂。

  • 浅议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 实行过限有一定的历史渊源,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过限行为,不能成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发生过限问题,对于实行过限的认定,要从共同犯罪理论进行探讨,分析出实行过限的特性,只有充分地理解共同犯罪和实行过限的关联性和差异性,才能对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行为定罪处罚,符合罪责自负的原则。 [关键词] 实行过限 共同犯罪 定罪处罚 行为过限与共同犯罪是存在着很大的关联性。因此,要是想更进一步理解行为过限,就必须对共同犯罪有着充分的认识和理解,只有理解了共同犯罪理论,才能判断行为过限的成立,以区别两者的不同点,避免对共同犯罪与行为过限产生混淆。为此,本文先阐述共同犯罪理论,尤其是共同犯罪成立的主要要件,通过对共同犯罪的论证来推导出行为过限的特性和成立要件,从而达到对两者的区别。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1、共同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它表明了共同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因而它必须要具备故意犯罪成立的要件,即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而且它表明了共同犯罪更是一种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这一主体不仅数量有明确,而且主体的犯罪主观方面也有要求的,即是共同故意,就是说主观上有故意且有着共同的关系。所以共同犯罪有着自身所特有的要件,而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是共同犯罪成立要件的核心,因此本文着重从这两方面来论述。

  • 浅析“逮捕条件”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逮捕是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严厉强制措施。我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逮捕作为最严历的强制措施,可以较长时间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所以必须严格加以限制,正因为如此,宪法将批准逮捕权或者决定逮捕权只赋予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而人民检察院既有批准逮捕权又有决定逮捕权,肩负审查逮捕权的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和决定逮捕权,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公益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就审查批捕时遇到有关逮捕条件的问题,略作论析。 [关键词] 逮捕、逮捕条件 一、关于逮捕条件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心要的,应依法逮捕。”从这条对逮捕条件的规定看,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证据要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以此来取代过去的“对主要犯罪事实已查清”的规定,这是对逮捕条件所作的重要修改。也就是只要任何一种或数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等)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达到逮捕的证据要件,并不要侦查人员把犯罪事实都查清。第二是罪

  • 浅议家庭暴力及其防范措施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家庭暴力是一个十分突出和复杂的社会问题。长期以来,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分类、实质以及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防范措施、救助等方面都没有达成共识,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从而使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缺乏理论基础,而最终导致法律在实践中不易操作。同时,因家庭暴力的不公开性特点,应该提高人们的认识,使全社会的人都参与到反家庭暴力活动中来。 [关键词]家庭暴力 家庭冲突 预防 干预 一、引言 我国新《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十三条强调:“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婚姻法》修订并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说明家庭暴力已被人们意识并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国家不得不用法律的形式来干预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中弱者的权利。但在具体实践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无行政权即其无权进行强制性的管理;而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如

  •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_法律专业论文

    论文摘要:夫妻财产制从古至今,历来是婚姻家庭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修改中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问题单独为一条立法,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约定形式、约定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明显地提高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了约定制度的规定。 关键词:夫妻 财产制度 法定财产 特定财产 约定财产 夫妻财产制从古至今,历来是婚姻家庭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今天,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共有财产制度是法定夫妻财产的主导制度。 夫妻法定财产制度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要求、是法定夫妻财产的主导制度。

  • 浅析邓小平的法治思想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邓小平的依法治国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重要意义。邓小平的法治思想是对毛泽东法制思想的继承、发展与超越。 [关键词]邓小平 依法治国 法治 法制 21世纪的世界是法治的世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更需要法治。认真学习和研究邓小平的法治思想,在今天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依法治国,实质上就是法治。所谓“法治”,即根据法律治理国家。法治内涵的根本点是“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一切,把法律当作最高权威予以尊重;一切人和组织都不能超越法律;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要对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以邓小平为首的党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法治问题。 (一)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稳定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推进现代化事业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邓小平在领导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反复强调,“中国不允许乱”,“稳定压倒一切”。

  •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对策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本文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简要分析及提出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原因分析 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根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中央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中国档案出版社, 2002年版,第6页。]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 1、受好逸恶劳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盲目攀比,追求高消费。未成年人罪犯在犯罪前大多数无视自己的经济条件,经常出入酒店、舞厅、卡拉OK厅、抽好烟,喝名酒,穿高级服装,以吃喝玩乐为最大追求,以高消费显示自己的派头。这些人一旦手头拮据,便实施盗窃、抢劫。 2、法制观念淡薄。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般文化程度较低,平时不学法,法的意识在他们头脑中几乎全无,往往在行动中我行我素,不计后果,甚至犯了严重罪行还全然不知。 3、判别是非能力差。未成年人阅历浅,涉世不深,思想单纯,一旦交上不三不四的朋友,就会是非不辩,良莠不分,走上犯罪的道路。 4、文化程度较低。钢城区法院对2000年-200

  • 浅析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近年来,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妨碍公务和暴力抗法事件屡有发生,致使执法受阻或执法失败的情况,这不禁引起我们对执法工作的思考。一般认为,文明执法在实际的管理执法工作表现出执法力度弱,执法效果不能立竿见影,而严格执法却又表现出执法手段过于简单粗暴,容易激化矛盾,导致暴力抗法事件发生。本文从多个角度探讨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从而寻求有效的方法措施减少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以解决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瓶颈问题。 [关键词] 执法环境 执法机制 城市管理观念 宣传教育 理顺执法关系 近年来,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妨碍公务和暴力抗法事件屡有发生,致使执法受阻或执法失败的情况,这不禁引起了我们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思考。一般看法认为,暴力抗法的事件频繁发生,是由于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的关系,激化了执法者与违章者之间的矛盾,违章者才不得不抗法。但是,如果执法人员管理执法手段力度不强,则令执法效果无法立竿见影,城市市容违章现象回潮反复,城市环境无法得到良好的维护,城市品位不能提高,难以建设一个让市民满意的城市。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变成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尴尬点。如何理清思路,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理念,转变工作作风和执法模式,正确处理好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营造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的和谐执法环境,努力提升城市管理执法水平。

  • 论合同缔约过失_法律专业论文

    内容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类型。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本文拟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着手,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评介并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 诚实信用 损害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提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消时,缔约人才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简言之,缔约过失责任所违背的义务是一种“先合同义务”,而非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首先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院年报》学四卷上发表了题为《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善时的损害赔偿》的论文,指出:“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的障碍被排除时,也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不是说不发生任何效力。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者,应对信其契约为有效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

  • 试论非法经营罪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 非法经营罪作为一项1997年新实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一直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论文将详细论述准确把握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认定和处罚。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 构成 认定 处罚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我们就非法经营罪产生的历史原因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做一些简单的分析。 1997年的新刑法中规定了非法经营罪,这是在1979年的刑法中没有的一个罪名。但是1997年的刑法中所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1979年刑法中投机倒把罪分解形成的。投机倒把罪是1979年刑法中的口袋罪之一,1997年刑法为了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将此罪进行了分解,刑法第225条所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就是其分解的结果之一。不可否认,当年的投机倒把罪确实在当时国民经济秩序混乱时期到很大的稳定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投机倒把罪逐渐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与我们刑法立法精神有悖,所以产生了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 一、非法经营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买卖型口头合同,在社会生活中十分常见,主要表现在房屋买卖居多。顾名思义,卖型口头合同是指当时人为某一实体或虚拟物产进行口头约定买卖的合同。在很多时候出于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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