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为了使产品在“当时”能够“卖出去”,使代价耗费当时就能实现完全补偿,便再在他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思想中引入“另一种意义”,即引入“需求”因素。显然,受到“需求”的产品其代价耗费是必定会获得完全补偿的。问题是,这个需求因素是完全不确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根本不能以一个“数量上确定了的需求”[1]来确定这个“有需求的”必要时间。对于需求马克思自己曾这样说:“需求具有很大伸缩性和变动性,它的固定性是一种假象。如果生活资料便宜了或者货币工资提高了,工人就会购买更多的生活资料,对这些商品就会产生更大的‘社会需要’”。 [2]这样,要为产品的代价耗费寻求一种“即期”(即前面马克思所说“当时社会的需要”中“当时”的意思)完全实现其补偿的方法与规律,是很难的。在马克思看来,如果产品的代价耗费被“浪费掉了”,那么,其补偿,因而相应的价值就没有了。而引入“需求”因素后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本身就更加难以确定了
[1] 何炼成:《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认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42页。
[2]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2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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