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冷眼老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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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削”的经济学定义的新表述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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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老克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6-30 23:38:39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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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给出一个“剥削”的经济学定义,以便在有关问题的讨论中对经济关系中是否存在剥削进行无歧义的判定。

剥削的定义:把人在生产中的地位工具化,以榨取补偿劳动力耗费后的剩余劳动时间。

对此定义若有不予认同的网友,请给出其理由。


增补:

经与众网友讨论,现将“剥削”一词的经济学定义重新表述如下:

用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手段剥夺劳动者对自己劳动产品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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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学 剩余劳动时间 经济关系 劳动产品 剩余劳动 经济学 劳动力 劳动者 所有权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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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muyee 发表于19楼  查看完整内容

资本家释放生产资料占有权的势差,转化为对工奴的权益占有上的动能,广泛发生人身权利的买卖经济行为,谓之剥削行为。

crj302 发表于23楼  查看完整内容

资本的索取权只是表面现象,背后的劳动索取权才是真实的本质,在长期和大范围的视角来看人绝对不会为工具所困,占有生产资料不会对产品分配有实质影响,资本本身不存在对产出的索取权,背后一定是人的影响起决定作用。

xiaxt 发表于9楼  查看完整内容

在我国现阶段,“剥削”现象大致包含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资方(己方)以“无偿占有”或“不劳而获”为目的,利用资本(己方)处于强势地位,或劳方(彼方)处于窘迫处境的有利位置,对劳方(彼方)依法享有的各项劳动权利及其相应的经济权益的实施不法侵害的。 (2)资方(己方)以“无偿占有”或“不劳而获”为目的,在违背劳方(彼方)劳动自主意志的情况下,以威逼利诱为手段,迫使劳方(彼方)承认或接受资方( ...

林汉扬 发表于6楼  查看完整内容

马克思经济学所说的剥削状态,实际上是社会交换双方在社会生产、社会分工、社会分配、社会消费过程之中表现出来的的不公平状态,如果假设在信息对称情况下供求关系平衡时,衡量这一不公平状态的的确是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当其中一方的“剩余价值”大于0时,必然存在社会意义上的不等价交换,即一方剥削另一方或者另一方被剥削的状态;可是,现实中信息不可能完全对称情况,社会供求关系也不可能真正平衡,那么,衡量分配是否 ...

茶色混沌 发表于4楼  查看完整内容

我倾向于只给出剥削率的定义。 你用劳动时间定义剥削,有人要说剥削是一种行为;又或者剥削是一种关系…… 约翰.罗默的定义:社会生产中总的劳动投入超出生产全部工人工资性生活资料所需劳动投入的比例。 这样的宏观定义比较好切入,避免了考虑微观行为的干扰。然后就是考虑另一个宏观指标——平均利润率和剥削率的关系。然后就推导出马克思基本定理——剥削率为正时利润率为正。罗默和森岛这些人就是这么展开分析的,我觉得挺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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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mutoulpt 发表于 2013-6-30 23:50:52
个人理解:生产者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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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老克 + 1 + 1 + 1 言简意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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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feig 发表于 2013-6-30 23:58:41
剥削只可能是强制行为,自由交易不能叫剥削。
发现事实,尊重事实。

板凳
茶色混沌 发表于 2013-6-30 23:59:19
我倾向于只给出剥削率的定义。
你用劳动时间定义剥削,有人要说剥削是一种行为;又或者剥削是一种关系……
约翰.罗默的定义:社会生产中总的劳动投入超出生产全部工人工资性生活资料所需劳动投入的比例。
这样的宏观定义比较好切入,避免了考虑微观行为的干扰。然后就是考虑另一个宏观指标——平均利润率和剥削率的关系。然后就推导出马克思基本定理——剥削率为正时利润率为正。罗默和森岛这些人就是这么展开分析的,我觉得挺清晰。

报纸
he_zr 发表于 2013-7-1 00:00:04
经济学不存在“剥削”的意义,只有政治学或刑法上存在剥削行为。所以,在经济学说“剥削”,纯属搞错领域。

地板
林汉扬 发表于 2013-7-1 00:14:14
马克思经济学所说的剥削状态,实际上是社会交换双方在社会生产、社会分工、社会分配、社会消费过程之中表现出来的的不公平状态,如果假设在信息对称情况下供求关系平衡时,衡量这一不公平状态的的确是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当其中一方的“剩余价值”大于0时,必然存在社会意义上的不等价交换,即一方剥削另一方或者另一方被剥削的状态;可是,现实中信息不可能完全对称情况,社会供求关系也不可能真正平衡,那么,衡量分配是否公平的只能是社会交换双方自己对于本人获得商品个别价值与付出代价(个别价值)之差是否等于或者大于0!这就出现在马克思经济学认为存在社会交换双方的另一方被剥削的现象时,他们事实上由于本人获得商品个别价值与付出代价(个别价值)之间的差是等于或者大于0,即主观上的个别剩余价值(这个区别于社会宏观意义上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因此,在主观上他们不承认被剥削,甚至认为自己是占了便宜!当然,不可否认现实中的确也存在许多由于信息不对称,本来整体是存在社会宏观意义上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 ,可以按照双赢或者帕累托改进分配,而却被另一方蒙蔽,而按照亏损状态来实现分配,这种分配体现出来的就不仅仅是一般双赢或者帕累托改进状态下的不公平分配而简直可以说就是违法与欺诈的剥削行为,或者可以把这种行为的主体定义罪犯和骗子!

mkszyz 网友的两个例子:“一个老农,有一个祖上传下来的文物,但老农不清楚其价值,结果被文物贩子以很低的价格将文物购买走了,后来文物贩因为出卖这个文物而赚了大钱。看起来文物贩子与老农之间是平等交换,是两厢情愿的事情,但事实上老农的财产却被文物贩子盗窃走了。
工人为资本家干活,资本家给工人工资,这看来是一个双方情愿的事情,没有什么不合理的,但事实上,工人有创造力,因为这种创造力,工人为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益处,但工人创造的财富却被资本家盗窃走了。”

分析:就两个例子来说,在老农认为祖上传下来的文物的主观价值,小于或者等于文物贩子购买它的价格,对于他而言不是很低而是一个不错的高价格了!

“后来文物贩因为出卖这个文物,是以按照社会认可的价格(远远大于购买时该文物时付出的成本)出售而赚了大钱。看起来文物贩子与老农之间是平等交换,是两厢情愿的事情,但事实上老农的财产却被文物贩子盗窃走了。工人为资本家干活,资本家给工人工资,这看来是一个双方情愿的事情,没有什么不合理的,但事实上,工人有创造力,因为这种创造力,工人为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益处,但工人创造的财富却被资本家盗窃走了。”————这就是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社会意义上的不等价交换!
然而,从认识发现供求对称关系的角度而言,反过来,也可以说,文物和工人为资本家干活生产的商品都是一种本来具有很大的社会使用价值的东西,但是,在老农哪里,这个文物最多只是装饰他房子或者具有一种主观上的观赏价值甚至还可能连这个价值还不如,我曾经听说过有一个不懂得翡翠玉的建筑工人把一块类似于砖头大小的价值连城的翡翠玉拿来作为盖农村的房子,而作为工人也是如此,他们大多数往往并不知道自己在工厂里生产的商品在社会市场上真正能够卖多少钱,但是,那些雇他们生产这些商品的资本家却使对于工人来说可能没有主观上的个别使用价值,甚至一文不值的产品转化为具有更大的社会使用价值以及可以交换到比付出雇佣这些工人的工资(劳动价格)更加高的价格。

《庄子 逍遥游》描述了这样一个故事:惠子对庄子说:“魏王送给我大葫芦的种子,我种下后结出的葫芦大得可以容纳五石。用它来盛水,它却因质地太脆无法提举。切开它当瓢,又大而平浅无法容纳东西。这不是嫌它不大,因为它无用,我把它砸了。”庄子说:“你真不善于使用大的物件。宋国有个人善于制作防止手冻裂的药,他家世世代代都以在漂洗丝絮为职业。有个客人听说了,请求用一百金来买他的药方。这个宋国人召集全家商量说:‘我家世世代代靠这种药从事漂洗丝絮,一年所得不过数金;现在一旦卖掉这个药方马上可得百金,请大家答应我卖掉它。’这个客人买到药方,就去游说吴王。那时正逢越国有难,吴王就命他为将,在冬天跟越国人展开水战,(吴人用了不龟手之药),大败越人,吴王就割地封侯来奖赏他。同样是一帖防止手冻裂的药方,有人靠它得到封赏,有人却只会用于漂洗丝絮,这是因为使用方法不同啊。现在你有可容五石东西的大葫芦,为什么不把它系在身上作为腰舟而浮游于江湖呢?却担忧它大而无处可容纳,可见你的心地过于浅陋狭隘了!”

————正是这种不同人之间对于供求关系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不同个体之间产生的社会剩余价值即财富剩余的不相同,从而引起财富积累的不均等!这就是说如果不是因为通过使别人感觉,甚至事实上就是让人在被逼于无奈的状态下而吃亏的交易,那么,有理由不应该去反对后者获取合理的高额利润,因为后者,同样也存在可能亏本的风险, 文物贩子购买了在老农认为祖上传下来的文物有可能事实上一文不值,没有一点儿考古或者艺术价值,而工人为资本家干活生产出来的商品在市场上出售之后的回报,有可能使资本家得不偿失来抵消给工人的工资,更不可能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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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3-7-1 00:27:08
工人为资本家干活,资本家给工人工资,这看来是一个双方情愿的事情,没有什么不合理的,但事实上,工人有创造力,因为这种创造力,工人为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益处,但工人创造的财富却被资本家盗窃走了。
逻辑上就没有自园,有没有创造力对应给不给工资,给了工资就是合理。其次,工人为企业带来很大益处,而生产工具也给企业带来很大益处,双方就是在益处上进行分配,工人拿工资,资本家拿产品,各得其所,怎么会忽然“财富却被资本家盗窃走了”呢?莫名其妙的逻辑,难道工资不代表产品的一部分而从天上掉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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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13-7-1 00:32:29
he_zr 发表于 2013-7-1 00:27
逻辑上就没有自园,有没有创造力对应给不给工资,给了工资就是合理。其次,工人为企业带来很大益处,而生 ...
看清楚了?这是举mkszyz 网友的两个例子:“一个老农,有一个祖上传下来的文物,但老农不清楚其价值,结果被文物贩子以很低的价格将文物购买走了,后来文物贩因为出卖这个文物而赚了大钱。看起来文物贩子与老农之间是平等交换,是两厢情愿的事情,但事实上老农的财产却被文物贩子盗窃走了。

工人为资本家干活,资本家给工人工资,这看来是一个双方情愿的事情,没有什么不合理的,但事实上,工人有创造力,因为这种创造力,工人为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益处,但工人创造的财富却被资本家盗窃走了。”我的逻辑具体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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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xt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7-1 01:56:44
在我国现阶段,“剥削”现象大致包含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资方(己方)以“无偿占有”或“不劳而获”为目的,利用资本(己方)处于强势地位,或劳方(彼方)处于窘迫处境的有利位置,对劳方(彼方)依法享有的各项劳动权利及其相应的经济权益的实施不法侵害的。

(2)资方(己方)以“无偿占有”或“不劳而获”为目的,在违背劳方(彼方)劳动自主意志的情况下,以威逼利诱为手段,迫使劳方(彼方)承认或接受资方(己方)各种公开或隐蔽的不法行为或不合理要求,且已造成严重侵权后果的。

(3)资方(己方)明知其经营行为及其管理制度存在重大隐患和疏漏,会对劳方(彼方)人身生命及其权利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极其严重危害,但资方(己方)主观上以“故意损害劳方利益”为目的,而不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故意放任这一危害的产生,由此而对劳方人身生命及其经济权益造成实际的严重侵害及后果。

(4)资方(己方)明知,在实施这类行为或提出类似要求,有悖于现行的法理精神、公平公正原则、法律规范和公序良德以及劳方权利的情况下,为使己方(资方)在工资协议谈判中获取更大利益,实施诸如谎报经营状况,封锁盈利信息、涂改企业账目、虚报企业亏损和减扣工资等行为,对劳方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实施不法侵害。

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的、政治、经济的民主权利的普遍实施,人们对“剥削”造成劳动者人身权利的侵犯及劳动权益的侵害的认知上,也随之不断深化。例如同工同酬、带薪休假、杜绝童工黑工劳动,特别是保障劳动福利、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加强劳动技能培训和执业上岗的等内容,已写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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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j302 发表于 2013-7-1 08:20:04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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