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第六节 商品效用的计量分析”进行了修改,其中大字体就是修改的内容。
第六节 商品效用的计量分析
对于不同消费者,由于商品效用难以计量的特点,即我们难以找到参照物或计量尺度,从而,决定了我们不能对不同消费者之间的商品效用进行比较,这也就决定了边际效用价值量论是错误的。但是,对于同一个消费者而言,现代边际效用价值论者,已经发展到用货币计量商品效用,这是完全科学的。
商品效用,是抽象的使用价值,在数量上,则是消费者对商品的主观感觉。当货币产生以后,对于消费者而言,他往往用货币来计量商品效用,即用货币来主观感觉商品效用的大小,而在商品市场上,则表现为消费者用货币购买商品效用。当我们设定一个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商品效用,为一个单位商品效用时,商品效用大小,就表现为多少单位货币的商品效用,表示商品效用的货币多,表示商品效用大;表示商品效用的货币少,就表示商品效用小。
这里,对于同一消费者而言,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商品效用,是相同的。这里,由于一个单位货币,不仅表示一个单位商品效用,也表示一个单位价值——分配权力。一个商品,如果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商品效用,是较大的,即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商品效用大于单位商品效用,消费者就会增加货币用于购买这一商品,代表商品效用的货币就增加,当然,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商品效用就减小,直至与其它商品相同;如果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商品效用,是较小的,即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商品效用小于单位商品效用,消费者就会减少货币用于购买这一商品,代表商品效用的货币就降低,当然,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商品效用就增加,直至与其它商品相同。因此,对于同一消费者而言,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商品效用,是相同的。
当一个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分配权力,为一个单位价值时,商品价值量或商品交换价值量,就转化为商品价格,即商品价格,本质上是商品生产者获取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因此,当一个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分配权力为一个单位价值,同时,一个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商品效用为一个单位商品效用时,表示消费者愿意用一个单位分配权力——价值购买一个单位商品效用;而商品价格,则表示消费者愿意用等量单位分配权力——价值购买等量单位商品效用或边际商品效用。
这里,边际效用价值论者,对于同一消费者,用货币计量商品效用,可以说是正确的,但边际效用价值论者被“价值”这一概念迷昏了头脑,只考察商品效用,即只是用货币计量了商品效用,而没有考察货币在消费者手中的含义。既然是商品效用,当然就是商品的内容,而商品是属于生产者的不是消费者的,消费者手中拥有的是货币,而货币的内容,正是价值的真正内容。货币,是消费者作为生产者,通过商品交换获得的,代表的是分配权力,当生产者转化为消费者后,分配权力就转化为商品购买力。因此,当一个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分配权力为一个单位价值,同时,一个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商品效用为一个单位商品效用时,表示消费者愿意用自己一个单位分配权力——价值购买生产者一个单位商品效用。
那么,一个商品,商品效用是多少?既然商品效用是抽象的使用价值,是消费者对商品的主观感觉,当然我们只能从市场中去把握。前面,我们根据消费者对不同商品偏好程度的比较,就产生了消费者的偏好序数,也就产生了商品效用序数。这里,效用与偏好,是我们从二个方面考察消费者购买商品行为的结果。偏好,是消费者对商品的喜好程度,是我们从消费者购买行为角度考察的。在同一价格下,消费者购买一个商品,我们说消费者对这一商品偏好大,消费者不购买另一个商品,我们说消费者对这一商品偏好小。效用,则是消费者对商品的主观感受——满足感,是排除了商品具体用途的使用价值,即是抽象的使用价值,是我们从商品属性的角度去考察的。在同一价格下,消费者购买一个商品,我们说消费者对这一商品产生的满足感大,即抽象的使用价值——效用大,消费者不购买另一个商品,我们说消费者对这一商品产生的满足感小,即抽象的使用价值——效用小。
当我们设定一个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商品效用,为一个单位商品效用时,我们就从商品价格来把握商品效用的大小。当消费者购买一定价格的商品时,我们就说消费者的商品效用大于或等于商品价格——货币量所代表的商品效用数量;当消费者不购买一定价格的商品时,我们就说消费者的商品效用小于商品价格——货币量所代表的商品效用数量。这样,我们通过不同商品价格的消费者购买行为,即通过市场上消费者的行为,决定商品效用。如一个商品价格为1000元时,消费者没有购买,即商品效用小于1000单位;当商品价格为900元时,消费者购买了商品,即商品效用大于或等于900单位。当然,当商品价格为910元时消费者购买商品,而当商品价格为911元时消费者就不购买商品,商品效用就等于910单位了。
这里,对于消费者而言,用于购买商品的货币,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本质上代表的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价值,而不是商品效用,因为商品价格代表的是分配权力,而不是商品效用。如二个消费者,消费者A拥有10000元钱,消费者B则只有1元钱,在二人都面临饿死时,对于一个面包,二人都会倾其所有购买,这里,面包总商品效用——可救一条命的主观感受,应该是一样的—— 一条命是没有贵贱之分的。但是,只有1元钱的人只能用1元钱来代表他对面包的主观感受——商品效用,而有10000元钱的人则可用10000元钱来代表他对面包的主观感受——商品效用,当然,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商品效用肯定是不同的。如商品价格为10元,则消费者A可以购买面包,但这不是因为面包的商品效用大于10元,而是他的商品购买力大于10元;消费者B不会购买面包,但这不是因为面包的商品效用小于10元,而是他的商品购买力小于10元。这就是“富人的命值钱,而穷人的命不值钱”的原因,这里,“钱”,富人与穷人可比较的,是分配权力或者说商品购买力,而不是面包的商品效用。
因此,现代边际效用价值论者,只证明了同一消费者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商品效用是相同的,就机械地认为这已经解决了商品效用的计量问题,即把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商品效用是相同的观点,推广到不同消费者身上,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商品效用,对于不同消费者而言,是不相同的,即使对同一个人,不同时期,由于手中可支配收入不同,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商品效用也可能是不同的,从而决定了商品效用本质上是不能计量的,也就是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商品效用,不能推广应用到不同消费者身上,当然,此时,边际效用就没有经济学意义了。
同时,对于商品生产者而言,商品价格——货币,所代表的是分配权力——价值,而不是商品效用,现代边际效用价值论者,只看到货币的相同特征,又机械地用货币把消费者与生产者联系起来,即机械地用货币把商品效用与商品价格(边际效用价值论者并没有解释商品价格的本质)联系起来,也是完全错误的。只有当货币,在消费者手中与生产者手中,都代表分配权力时,货币才能把消费者与生产者联系起来,此时,商品效用,对于消费者而言,只是起到分配可支配收入到各种商品中去,形成各种商品购买力,当然,边际效用也就具有经济学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