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汉扬 发表于 2007-12-7 21:04
比如:在一个只有甲乙丙三人的社会中,①在生产面粉的生产率的比较中,甲的生产率是:8斤面粉/天,乙的生产率是:6斤面粉/天,丙的生产率是:10斤面粉/天;②在生产大米的生产率的比较中,甲的生产率是:10斤大米/天,乙的生产率是:6斤大米/天,丙的生产率是:8斤大米/天;③ 在生产葡萄的生产率的比较中,甲的生产率是:10斤葡萄/天,乙的生产率是:15斤葡萄/天,丙的生产率是:8斤葡萄/天;如果不考虑需求(或己经假设满足需求,但生产率应改为:剩余产品生产率)的情况下,按各自的生产技能优势,甲会选择生产10斤大米/天;乙会选择生产15斤葡萄/天;丙会选择生产10斤面粉/天;这样从整个 社会中的角度讲,社会总产品组合生产率最大化,从个人与社会的比较的角度讲,发挥了个人的超出社会平均水平的特长。以下:根据我的社会平均价值公式:P=n/(f1+f2+······fn)可以算出面粉、葡萄、大米的社会平均价值各是:①面P=3/(8斤面粉/天+6斤面粉/天+10斤面粉/天)=1天/8斤面粉;②米P=3/(8斤米/天+6斤米/天+10斤米/天)=1天/8斤米;③葡萄P=3/(10斤葡萄/天+15斤葡萄/天+8斤葡萄/天)=1天/11斤面粉;因此,由于马克思的逻辑认为:面P=葡萄P=米P=1天/8斤面粉=1天/8斤米=1天/11斤面粉;即8斤面粉;8斤米;11斤面粉;对应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都是1天所以,社会平均劳动时间1天对应1天/8斤米;社会平均劳动时间1天对应11斤面粉;—→8斤面粉=8斤米=11斤面粉。这就是马克思的价值等价逻辑(当然,这个价值等价逻辑成立的前提就是8斤面粉的使用价值=8斤米的使用价值=11斤面粉的使用价值,分母相等,分子又相等,那么,自然就:面P=葡萄P=米P成立了)这就是马克思抛开商品(只要是产品)的使用价值,只关注商品的使用价值映射的平均劳动时间等价交换的劳动价的核心所在吧!因此,我认为该理论的致命缺陷不在楼主所说的问题而在于,它没有考虑到商品的使用价值量与需求标准量或使用价值量生产率与需求标准率(供求因素)!”因此,我认为按照马克思商品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价值P)相等交换,只要不考虑供求因素没有什么大错,但不符合现实,因为,只考虑商品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价值)相等交换这不够,只有在符合此基础上再考虑供求因素,即交换主体原来拥有商品对自身的使用价值(效用)≤对方拥有商品的使用价值(效用)时,才是交换能否进行的关键条件!
根据楼下的解释,你的社会平均价值公式隐含假设了甲乙丙三个人必须生产同一样东西,比如说三人同时生产面粉,就把三个人一天最多能够生产的面粉数量求和,并除以3,再取倒数,就是生产一份面条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是你也说了社会是要有分工的,所以不可能发生三个人同时生产一样东西的情况。那么,这个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意义吗?再说,你的算法是调和平均,那么为什么不是其他的平均呢?比如算术平均。
所以,我觉得是不是把按照最优化分工以后的每单位产品所需劳动时间看成必要劳动时间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