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个没有被证明的判断,也就是说,它是一个没有根据的判断。我们可以对持有“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殊形式”的观点的人提出这样的问题:你们是根据什么得出这个结论的?全民所有制最大的特点是它是名义上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数量最多的所有制——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但是这并不能保证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在全体社会成员中,既包含着劳动者,也包含着非劳动者,这种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别,既便在共产主义社会也难以消除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至少有这样几种非劳动者:1. 丧失了劳动能力的成员,2. 拥有劳动能力,但没有获得就业机会的成员,3. 需要学习的未成年的成员。在全民所有制中,不管社会成员是由于什么样的原因而成为非劳动者,这些非劳动者都和劳动者一样拥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由于非劳动者拥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因此这些非劳动者便自然而然地拥有收入。
非劳动者获得收入是不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在按劳分配中,只有劳动者能够得到收入收入,非劳动者不能得到收入收入。既然全民所有制的收入分配不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那么全民所有制便自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允许非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在其中,只有劳动者才能拥有生产资料。因此全民所有制作为允许非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自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哥达纲领》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提出了这样的分配:“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在《哥达纲领》中,提出的劳动所得可以被看作是收入。《哥达纲领》的这句话可以理解为:收入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一切社会成员。如果在社会成员中存在着非劳动者,那么按照《哥达纲领》,收入必定会被分配给非劳动者。对于哥达纲领的这句话,马克思进行了批判。“属于一切社会成员?也属于不劳动的成员吗?那么社会中一切成员的“平等的权利”又在哪里呢?”在这里马克思显然是在讨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收入的问题。马克思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收入不属于一切社会成员,收入不属于不劳动的社会成员。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收入之所以不属于一切社会成员的原因,在于收入不应当属于不劳动的社会成员。马克思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收入应当属于劳动者,因而,非劳动者不能在收入上与劳动者一样拥有平等的权利。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很多资本家即使不参加劳动,他们也能获得很高的收入,这种关系存在的原因在于他们拥有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则能消除这样的现象,不劳动的社会成员不能得到生产资料,从而不劳动的社会成员不能得到收入,只有从事劳动的社会成员才能得到生产资料,从而才能得到收入。
如果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即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够通过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获得收入,那么他们能够通过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获得什么样的收入?首先每一个社会成员不可能通过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工资,因为工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通过向企业提供劳动力所获得的收入。因此全民所有制中,作为生产资料主体的社会成员只能获得利润这种收入。这就象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中,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能够获得利润一样。在全民所有制中利润不可能全部用作个人收入,必须将利润的一部分划出来用以积累。这样只有利润中剩下的一部分即红利可以分配给每一个社会成员。因此在全民所有制中,每一个社会成员作为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都应定期获得红利。
在全民所有制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获得红利,而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才能获得工资。社会成员依照他们是否是劳动者而取得区别的收入。在全民所有制中的劳动的劳动者获得两种收入:工资和红利。工资是作为劳动者的身份获得的收入,红利是作为社会成员身份所获得的收入收入。在全民所有制中,没有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的社会成员只获得一种收入:红利,这是他们作为社会成员所取得的收入。
虽然全民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范围极为广泛的所有制,但它依然同生产资料归属于单一主体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一样,是一种包含了剥削关系的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全体劳动者创造了包含工资和利润的所有收入,但是全体劳动者只获得了全部工资和一部分红利,其它的红利则属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
劳动者的社会成员。在这种剥削关系中,被剥削者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剥削者是不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的社会成员。被剥削的收入不是全部利润,而是分配给没有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劳动的社会成员的利润。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种消除了剥削的所有制,既然全民所有制是一种包含着剥削的所有制,那么全民所有制便自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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