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字数:3661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遗嘱继承的表现 [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的意思自治原则称为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不但在传统的合同法和民事活动中表现,在其他法律部门中也都表现。在继承法中的遗嘱继承明显突出。侧面表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关键词] 意思自治原则 继承法的限制 遗嘱的自由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的意思自治原则称为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根据法理知识及民法特点,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为: 1、对于对方和多方民事行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自愿协商。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设定合同内容,自由选择合同的方式,任意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别人不能非法干预。当事人可以合法地按照自己的意思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收益、处分、占有、使用自己的财产,缔结婚姻或终止婚姻,立遗嘱、接受财产继承,创造智力成果,自愿参加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甚至自愿抛弃自己的民事权利。例如抛弃所有权、债权,遗嘱人可以撤消、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3、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当然,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某种活动,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全文字数:3711 [摘要] 由于中国几千年来封建婚姻制度和封建思想陈规陋习的根深固蒂及改革开放后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介入,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定数量的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社会现象,也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同居关系。然而,非婚姻基础的恋情不具有稳固性,当激情消退后,孩子成了日后他们法庭上怒目相视的缘由。围绕这个话题,本文对这方面发表谈一些自己的粗浅看法。 [关键词] 权利 抚养 继承 道德规范 正文:案例:德阳一位姓张女士的丈夫王某在去上海出差的路上,出车祸死亡。王某是个生意人,除一笔赔偿金外,还留下了一笔可观的遗产,可就在张某处理丈夫后事时,有个女人带着孩子找上门来,声称孩子是小方和她的私生子,要求从王某的遗产里分割一份给孩子做抚养费。张某差点昏过去,一直以为自己是丈夫的最爱,没想到丈夫背着自己在外包“二奶”,而且还生了个孩子,如今,竟公然上门争遗产,张某怎么也想不通,这些财产都浸透了她和丈夫的心血,要分给“二奶”的孩子,她死也不肯。女人以私生子的名义告到法庭,法院判决“二奶”的孩子分得了应得的份额。 看完案例,不知道该为这个“腾空出世”的孩子觉得无奈还是为原配的妻子感到悲哀,此案中,非婚生子女为法律保护对象,得到了应该得到的那份赔偿,而从社会角度来看,这样的一个第三者介入婚姻的事实并不光明。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要杜绝这种现象已很难。中国为人口大国,改革开放后,经济开放了,文化开放了,思想开放了,性也开放了。而盲目的性开放造成的社会不良风气给我们的下一代带来的影响,是值得大家思考的一个严峻话
全文字数:4828 谈谈我国名誉权法律保护中的几个问题 [摘要]: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自从《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过去很多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损害名誉权案件日益增多,并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这类案件,尤其是涉及新闻出版单位的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影响面也大,因而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由于《民法通则》对名誉权的规定还比较原则,以前就名誉权在法律上很少有研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尚缺乏经验,许多问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认真加以探讨。为此,笔者就名誉权法津保护中的几个问题谈些粗浅的认识。 [关键词]:名誉权 隐私权 舆论监督 一、有关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关系问题: 目前,人们大都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通常认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也就损害了公民的名誉权。因此,隐私权属于名誉权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也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传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①。”对此,笔者持有不同看法,成然,隐私权与名誉权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也有一些相似之处,如擅自公开他人隐私,在一定的场合或程度上也会损害他人的名誉权,二是同属人格权的范畴。在立法没有做出新的观点之前,处理损害公民隐私权的案件比照侵害名誉权的处理原则,也是可取的和有效的。但是,公民的隐私权与名誉毕竟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1、二者的含义不同。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不宜公开或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个人秘密的不同侵犯性的权利,而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于根据自
全文字数:3671 论民事调解 [摘 要]当代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政权的调解制度,它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其中适用范围最广、与权益人联系最密切的调解方式主要有以下二种:①非诉人民调解,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它和民事诉讼制度、仲裁制度一样,是我国民事程序法律制度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②诉讼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就民事权益的争议,平等地进行协商并且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交易的正常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事调解制度 原则 措施 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论民事调解的概述 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分为诉讼调解和诉讼外的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民事调解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民事调解是指我国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社会团体处理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时的调解活动;狭义的民事调解,是专指民间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即我国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社会团体调解民事纠纷的活动。在我国,当代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政权的调解制度,它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其中适用范围最广、与权益人联系最密切的调解方式主要有以下二种:①非诉人民调解,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它和民事诉讼制度、仲裁制度一样,是我国民事程序法律制度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②诉讼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就民事权益的争议,平等地进行协商并且达成协议,解决纠
全文字数:2553 论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摘要]随着近年农民工在城市的大量就业,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时间屡有发生,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本文从法律角度探讨农民工在打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侵犯自身劳动权益的问题,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农民工 劳动权益 保护 一、农民工和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定义 1、农民工的定义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而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它兼有农民与工人二者的双重身份。其特征有三:一是持有农村户口、但在城市、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二是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以在城镇务工所得为主要谋生手段及生活来源;三是工作生活居所不稳定具有流动性,其生活工作居住总是随着务工场所的变化而改变。 2、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定义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它具体包括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权益。 二、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现状 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伤和赔偿等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多年来都比叫普遍和严重,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和城市常住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业、城市得到了发展,而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受损的状况没有多大变化。 我国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全文字数:3673 浅析劳动合同的效力 [摘 要]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劳动合同的核心问题,体现着劳动合同的本质属性。我国《劳动法》关于无效劳动合同,仅仅设计了两个条款,并极为原则和抽象,以致在实践中,大量的劳动合同究竟是否有效,常常混淆不清。本文着重从劳动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劳动合同的可撤销、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及签订劳动合同中应注意哪些事项等几个方面浅析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以供广大读者参考。 [关键词]劳动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有效 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可撤销 效力的认定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它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等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协议,劳动者加入某一用人单位,承担某一工作和任务,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协议,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成员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 www.gov.cn 国家信息中心法规信息处] 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劳动合同是否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对己经成立的劳动合同的一种法律评判。《劳动法》规定订立后的劳动合同只有两种结果,一是有效劳动合同;二是无效劳动合同[ 潘忠东、杨爱东:《劳动合同的效力研究》,天府新论,2005年:187-188]。这种规定过于简单,没有给予合同当事人撤销权相关选择的可能性。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制度具有基础性、广泛性及严密性的特点,而劳动合同制度指向特定的领域,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特点,所以,借鉴合同法合同效力制度有利于劳动合同效力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全文字数:3286 论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农民工问题是当前政府和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之一,本文着重阐述了当前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并就此提出了一些对策。我认为,只有通过政府部门和农民工的共同努力,才能使农民工更好地与城市市民一道为城市的繁荣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农民工 面临问题 对策 农民工进城就业,对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城市劳动力需求,统筹城乡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民工面临的问题 1、工作及生活条件差,有的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工作中接触有毒物品而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兰州市卫生监督所相关人员介绍,由于生活环境恶劣,食用不干净食物,农民工食物中毒事件不断,约占近两年中毒事件的三成多。6月14日,在兰州市雁滩科教城刘家滩一工地上,由于吃了有毒的炒豆角,40多名农民工先后出现呕吐、恶心、腹泻等症状。经抢救,幸好没有人出现生命危险[ 甘肃经济日报]。 2、劳动报酬低,被克扣和拖欠工资问题严重. 昭通市统计局曾作过一项调查,农民工由于文化程度低、就业技能弱,收入普遍较低,其中制造业350元—800元/月(包括技工);商贸餐饮300元—500元/月;家政250元/月(保姆管吃住);建筑业500元—800元/月;装卸勤杂400元—500元/月[ 昭通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全文字数:3765 浅析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摘要] 农民工是我们社会里受普遍关注的一类弱势群体,他们干着最苦最脏最累的活,却拿着与其劳动极不成比例的报酬,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本文介绍了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几种主要表现,分析了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措施。 [关键词] 农民工 劳动权益 劳动法 保障 在我国法治化建设步伐日益平稳而加快的进程中,公民权利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与关注。农民工是指常年和大部分时间在城市企业务工。但户籍仍在农村的一部分群体。以及人们常常所说的打工农民。他们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目前。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人。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人左右。然而,就在广大农民工为其所在城市的经济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劳动权益更是遭到严重侵害。他们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地带,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弱势群体。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根据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但在现实中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却是普遍地遭受侵害。主要表现为: 1、就业权利的不平等。绝大多数农民工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苦、危”工作。而且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到竞争的行列中来,许多城市,特别是大城市还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角度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村外来人口在某些岗位就业的政策。
全文字数:4380 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内容摘要]:根据新刑法典规定和理论界的通说,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但是遗忘物与遗失物是否有区别、侵占罪的对象是否包括无形的财产、不动产、非法物,目前学术界、司法界对于这些问题有很大争议,明确这些问题,对于罪与非罪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关于侵占罪犯罪对象的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待能够有助于侵占罪的完善。 [关键词]:侵占罪 犯罪对象 遗忘物 遗失物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所谓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具体目标,它的基本要素通常认为有两种:具体物和人。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所指向的是物,即代为保管物、埋藏物和遗忘物。对于这些物的分类目前学术界、司法界存在许多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全文字数:3128 浅析我国青少年犯罪 [摘 要] 我国青少年犯罪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是社会之不能承重之痛,本文从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入手,对我国青少年犯罪原因进行了简单的分析,认为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受社会、家庭、学校、个人等多方面综合影响,最后提出通过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等预防措施,希望能够为遏制青少年犯罪、防止青少年误入歧途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字] 青少年 犯罪 现状 预防 一、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概述 青少年犯罪就是指年满14岁未18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法律、应该受到刑罚的一种一行为。[ 蔡修根:《青少年犯罪年龄界定》,重庆法制报 2001年7月21日]在我国,目前青少年犯罪比例在不断上升,成为了社会一大热点话题。他们的犯罪不断的扰乱的社会安定,让人们不得不重新认识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现状和特点如下: (一)犯罪型式多样化、作案手段残忍 据专业人员介绍,青少年犯罪从最初的简单化到现在的多样化。他们从一开始的小偷小摸,到现在的杀人,抢劫,打架斗殴,吸毒败毒等等,只要是成人犯罪中有的,他们都基本上齐全了,这些青少年,他们在犯罪过程中不仅逐渐多样化,手段越来越残忍,后果越来越严重。在全国各地,我们青少年犯罪都呈现着相同的严俊局面。据调查显示,山东省少年管教所内侵犯财产罪占同期犯罪的75.53%;武汉市青少年犯罪当中抢劫犯罪占50%以上;西安市近3年的青少年犯罪中,抢劫案件占到55%,盗窃案件占28.5%,其他案件占16.5%;泸州市在众多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盗窃、抢劫等侵财性案件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50.7%,位居首位。[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心理问题初探》2007年3月] (二)逐渐趋向低龄化、方式成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