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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 表见代理是代理法乃至民商法中的重要制度,是公平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制度,这是代理制度趋于成熟的标志,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进而保障交易安全。它产生源于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和代理制度的广泛运用,其主要宗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鼓励贸易。本文拟从表见代理的性质、种类及表现、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等方面加以阐述。 [关键词]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代理权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代理人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真正授权,由于具有某些现象、假象,使他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其有代理权,与之订立合同。 一、表见代理概述 表见代理是介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两者之间的第三种特殊情形,表见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就应受到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的拘束。 (一)表见代理不同于有权代理。

  •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行为垄断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任何一个国家,只要存在市场经济,就会存在不正当的竞争和垄断行为,这些扰乱社会经济正常稳健发展的行为,对一般消费者乃至社会公众利益均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为了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我国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制定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反垄断法,充分发挥已有的国际合作方式严厉打击这些不正当行为活动,采取综合措施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打击市场垄断。给国内外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和有序的竞争环境,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经济贸易法制的完善,而且也有利于我国实施对外开放政策,使我国的经济进一步融入全球化,从而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 [关键词]行为垄断危害性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对策 反垄断立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社会的发展,反不正当竞争行为龙断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着,在我国,既要反经济性竞争垄断,又要反行政性行为垄断,相比较而言,经济性竞争垄断的危害更为严重。因此,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行为垄断是我国反垄断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一、行为垄断在我国市场竞争中的存在及其危害性 所谓“垄断”是指特定的主体(或行为人)为了获取超额垄断利润而实施的限制或排斥市场自由竞争的行为。[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第一版。]垄断是市场经常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产生的、与竞争相对立的经济现象,是发源于市场竞争,又反过来否定、限制、阻止市场竞争的一种经济产物,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反垄断法是反对垄断,保护市场竞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国

  • 刑法视域中的网络诽谤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在我国,诽谤行为可能构成违反民法,诽谤行为人被追究民事责任;也可能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诽谤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文从刑法视角出发,对网络诽谤行为及相关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其中包括网络诽谤行为的定义,及其客观因素、主观要件、举证责任和情节认定等。 [关键词]网络 诽谤 构成要件 一、网络诽谤行为概述 一般所称诽谤,仅指一般诽谤行为,即针对自然人和一般法人的名誉进行诋毁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网络诽谤,是指以网络为传播途径进行的诽谤活动。在我国,诽谤行为可能构成违反民法,诽谤行为人被追究民事责任;也可能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诽谤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诽谤行为既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网络诽谤目前已成为广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是把诽谤作为一种刑事犯罪来处理的;同时,我国的民法中也有关于诽谤和侵犯名誉权的规定,可见,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网络诽谤加以规制的目标应是十分明确的。但是由于此类诽谤行为发生在具有无国界性和非中心性的虚拟的网络空间,其行为由于介入了互联网因素在实施方式上也有

  • 浅谈人身权在我国的民法保护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行,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人身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历来受到法律的多方面的保护。本文分析了人身权以及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的概念,指出和分析了我国当前人身权保护立法的现状,并提出了完善人身权立法的建议及补充。 [关键词]人身权 民法保护 缺陷 完善 人身权是现代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随着社会的进步逐渐为各国所重视。如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在总则中不仅就公民的姓名权作了规定,而且还就人格权的保护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其28条明确宣称:“人格关系受到不法侵害时,可请排除侵害,诉请损害赔偿或给付一定数额的抚慰金,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始得允许。”[《瑞士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殷生根译]这些规定从法律上肯定人格权,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初步形成了一套保护人身权的民事法律制度。人身权民事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历程中,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正式确定了我国人身权的立法体制和具体内容,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中人身权法律制度已基本确立,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它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人身权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立法,也是人民法院正确处理人身权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一、人身权法律保护概述

  • 浅谈如何打造高素质航道行政执法队伍_法律专业论文

    2003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在省委九届四次全会上指出,广东要实现2010年GDP翻一番、2020年再翻一番的目标,必须加快构造铁路、高速公路、航运、管道运输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2004年“五一”黄金周之际,张德江书记、黄华华省长与专程前来广东考察的交通部部长张春贤一起,承船沿西江顺流而下考察航道,共商广东航运发展大计,并计划由广东省和交通部共同投资25亿元,用5到8年时间打通西江主干航线、打造珠三角航道网,为促进广东区域协调发展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创造更好的条件。我省航道事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时期。在这机遇与挑战并存,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同在的情况下,如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航道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航道行政管理职能,树立良好航政监管形象,促进我省航道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加强我省行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打造我省高素质行道行政执法队伍,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以人为本,推进航道事业建设的具体体现和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加强行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是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不断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行道行政执法队伍,肩负着贯彻国家航道法律法规、履行航道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任务,其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为人民群

  • 浅谈怎样防范医患纠纷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建立和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和医疗行为的审视程度越来越高。医务人员在工作中面临的责任和风险也随之增多,面对新的形势、新的规则,医务人员必须在重视医学知识和技能训练的同时,要强化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医患间的行为规范和关系协调,是保证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医患纠纷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 医患纠纷 概念 原因 防范措施 随着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增强,医学知识的普及,人们对自己的就医权和知情权越来越重视,对医务人员服务的要求也愈来愈高,加上人们对医疗工作高风险性认识不足。近年来医患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引起医患纠纷主要有几方面因素:由于医生与患者角色的不同及两者对医疗服务标准的理解和要求的差异;由于患者社会地位的不同,及不同社会地位的患者对社会医疗服务的不同要求;由于医务人员素质的差异和服务意识的差异等原因,临床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产生医务人员及患者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医患纠纷的增加不仅恶化了当前的医患关系,而且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工作秩序,不利于医院的管理和医院形象的树立[1]。 一、医患纠纷的概念 医患纠纷是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纠纷。医患纠纷包括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纠纷。 其中,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医疗过错、侵权与赔偿纠纷。

  • 试论上诉不加刑原则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此规定明确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此原则来源于资产阶段革命以后,此原则在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中都有规定。我们应正确认识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促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有着重大意义,它是执行上诉制度不可缺少的条件,是被告人行使上诉权的重要保障,也是国际通例。 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和应用。 [关键词] 上诉;不加刑; 原则; 意义;实践运用;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的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认。本文尝试着从概念、内容、适用范围、意义等方面对该原则进行论述,同时,对如何完善该原则提出了探索性观点。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及其内容 上诉不加刑原则,通常被称为刑事诉讼中第二审程序的特殊原则,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原则。上诉不加刑作为一项原则或者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针对封建主专横的诉讼制度提出来的,是对封建专制的司法制度的否定。毫无疑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产生,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由来及其在主要国家的具体规定

  • 论重特大杀人案主犯精神鉴定的必要性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我国近几年出现了很多对重特大杀人案件主犯是否需要进行精神鉴定的争议,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话题,有人认为只要是杀人了,就必须判处死刑,不管他精神状况是否良好;也有人认为如果是精神不正常而导致的犯罪行为,应该减轻和免除处罚。通过阅读心理学书籍和查阅典型案例,我得到了一些知识,也产生了自己的观点,下面,我会通过科学论证的方法阐述我的观点。 [关键词] 杀人 案件 主犯 精神鉴定 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我国在法医学鉴定方面也取得了很多成绩,然而近几年,一些重特大杀人案件的罪犯是否需要精神鉴定逐渐成为跟方面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专家讨论和研究的热点,这些对曾经对社会产生巨大危害的犯罪分子,是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主观犯罪?他们是不是有必要进行精神方面的鉴定?如果真的鉴定为这些“杀人恶魔”有精神障碍,是否需要免除这些人的刑事处罚?等等,都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 在我看来,对一些重特大杀人案件的主犯进行精神鉴定是很有必要的。为了证明我的观点,我查阅了一些早期的书籍以及近期的社会现象和司法鉴定的依据。下面,我会通过案例的形式阐述我的论点. 一、法医精神病鉴定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最基本利益,我国规定了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定义和判断标准。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 对民众监督在行政法制监督中的作用的探索与完善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加上行政行为是管理活动,直接涉及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群众对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各方面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和违法乱纪情节有切肤之痛,因而民众监督应当是在行政法制监督中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然而由于“李文娟事件”的不断发生在民众中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和与民众监督相配套的制度不健全,使民众监督在行政法制监督中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学界对此议论纷纷,笔者对此也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民众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 改革 一、前言 个人和组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是管理对象,是行政相对人,而在行政法制监督中则是监督主体,有权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实施监督,这种国家有权监督系统以外的个人、组织的监督即为民众监督。 在我国,民众监督虽然不像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那样能够对监督对象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或监督行为,但是它能够向有权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起诉或通过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舆论工具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揭露、暴光,为有权国家机关的监督提供信息,使之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和监督行为,实现行政法制监督的目的。因而民众监督的动力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基础,如果民众监督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那么其他行政法制监督也很难充分发挥作用。

  • 浅析我国加入WTO后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金融是服务贸易中十分重要的部门,由于它在国民经济中占据核心地位,因而金融全球化成为最具影响力和最受重视的国际现象。中国于2001年12月加入了WTO,成为其正式成员。根据中国加入WTO前所作的承诺,中国将逐步开放金融市场,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将发生重大的变革。本文首先阐述了加入WTO 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然后分析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了我国金融监管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金融监管 WTO 一、加入 WTO 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 加人WTO为中国金融业提供了广泛的发展空间和历史机遇,并将对金融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 1、提高了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我国金融业,必然给我国金融业带来竞争压力,推动我国金融业提高综合竞争素质和效率,加速我国金融业改革和服务的现代化进程,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金融创新能力。 2、促进了我国的金融业与国际惯例接轨。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金融业必须遵循国际“游戏规则”,要按照国际金融业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惯例来运作,特别是要根据《巴塞尔协议》的原则、标准和方法进行经营管理。从而促使中央银行推进全方位和规范化的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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