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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逾期违约制度的浅析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本文主要针对违约责任与其他责任(如逾期违约)的区别、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详情等内容进行论述,并对逾期违约的本质、违约方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进行了分析,旨在通过对上述内容的讨论,帮助建立合同关系的双方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并使因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另一方可以充分认识和估计到自己承担的违约损害并采取正确的索赔方式挽回损失。 [关键词]合同 逾期违约 构成条件 一、违约责任概述 合同本质上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法律则通过认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赋予合同以法律效力,从而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合同的全面适当履行涉及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任伺一方违反其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必将造成对方的合同利益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此时,违约方应当就其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实质上足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是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合同相当于当事人双方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法律确认合同具有拘束力,在一方不履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不过是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而已。违约责任是保证合同得以全面适当履行、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受到的损失、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的有效方式,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体现。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逾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论我国宪法的修正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了解”宪法修改”的涵义,阐述我国宪法修改的原因,掌握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概要。了解宪法修改的基本情况。着重分析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关于私营经济的规定及其原因。明确我国宪法修改的意义。 [关键词]修宪 修正案 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我们称之为宪法修改。 我国现行宪法为1982年12月4日颁布实施的宪法,迄今已进行过四次不同程度的修改。1988年、1993年、1993年、2004年分别通过了1-2条、3-11条、12-17条、18-31条修正案,共计31条。 伴随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的顺利闭幕及我国在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之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的制定,修改现行宪法的呼声正日益高涨。现行宪法的某些方面的规定与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甚至制约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各个方面的良性发展。如果不加以适时适当地修改,就无法体现宪法所追求的最高法律价值更难以指导其他法律调整各项社会次序,规范各项法律关系。虽然形势有“避”宪法修改的趋势,但修改的原因及哪些法律属于宪法范畴需要加以修改,如何修改宪法却不仅仅是一个实践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需要进行理性的思考。 我认为宪法修改的原因应有以下几点: 一、是为使宪法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 论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与基础是环境资料的可持续供应,是人类在环境资源可持续基础上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的关系研究是环境法研究的重大问题。尽管在这方面已经有了许多的研究成果,但现有研究多为“可持续发展+环境法”的研究模式,并未真正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与方法融入环境法理论、制度与机制。本文试从可持续发展的哲学思考出发,通过分析可持续发展对环境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意义,讨论环境法的理论更新问题。 原告:深圳市蛇口区环境监测站(简称监测站) 被告:香港凯达企业有限公司(简称凯达公司) 被告凯达公司于1981年9月,与深圳特区招商局签订协议,在蛇口工业区独资建厂生产各种塑料玩具,投资1600万美元,职工1200人,产品畅销国际市场。1982年2月,该公司开始正式生产后,浇模车间产生恶臭和有毒气体,未经处理,即向大气排放,呛人喉鼻,使人呼吸困难;同时,机器发出的噪声,震耳欲聋,使人烦躁。对此,附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纷纷向监测站反映,要求政府严肃处理。 <原告监测站根据群众的强烈要求,从1983年5月初开始,多次督促被告对污染进行治理,并先后聘请广州有关科研单位的专家、教授和技术人员到凯达公司多次进行勘测,提供治理方案,协助治理污染,但被告均未采纳。1983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限期治理的通知。对此,被告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于同年12月27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对上述噪声和废气进行彻底治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支付聘请环保科技人员前来勘测时的有关费用。

  • 新时期未成年人犯罪特点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是我们现在社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也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不再是以前的简单的抢劫、盗窃,而是逐步升级为具有暴力、团伙性质的犯罪,有的未成年人罪犯对警方的反侦察能力逐步在提高,种种的现象说明现在未成年人的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因素。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特点 未成人犯罪已经成为现在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手段及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而现在的未成年人犯罪逐步升级为暴力、黑社会等具有一定危害性的犯罪,有的未成年人在犯罪后,对警方的反侦察能力、反审讯能力也有提高,这些都是我们必须值得注意并引以为戒的,未成年人的发展关系着国家未来,只有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的犯罪,才能更好的建设我们的国家。 一、盗窃、抢劫作案突出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攀比”之风日益见长,这些不良风气也逐渐渗透到了校园,有的家长为了让孩子能够有了良好的环境,不惜花重金为孩子改善环境,满足孩子的愿望,致使有的孩子对金钱看的很重,如果一天没有零花钱就不知道如何生活。攀比、炫耀等因素,致使部分未成年人不知道父母的钱来之不易,为了在别人面前显示自己的“富有”,在父母没有给孩子零花钱时,有的未成年人选择了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来满足自己的“欲望”。 例如从新乡市牧野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房(化名)有期徒刑2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李房初中毕业后待业在家。2008年5月的一天,他和一个朋友在街上闲逛,由于两人都没有钱,二人便想到了抢钱的主意。当晚9时许,二人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对一名放学回家的男孩进行抢劫。由于该男孩身上没有带钱,两人抢劫未遂。晚10时许,二人伙同另外两名同伙,又拦住了一名放学回家的男孩,从其身上抢走了12元钱。案发后,李房等人均落入法网。 二、犯罪暴力化程度加剧 现在未成年人的暴力程度加大,一方面是受到周围

  • 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互关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要性及实施两者相结合的具体途径,阐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彼此促进、相辅相成,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只有两者相结合,才能建设富强、民主和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主题词]: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相辅相成 紧密结合 2001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主编:《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第200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概念及关系 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彼此促进,相辅相成,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 1、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基础。首先,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纵观人类法制史,历来的统治者在立法时,总是把一个社会中最基本、

  • 医疗侵权护理事故纠纷的责任初探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 针对患者自我保护意识和对医院治疗护理的需求水准的提高,许多的医疗纠纷日益突出。医疗护理工作是医院工作中一个不可分隔的整体。本文阐述了举证倒置在护理工作中的重要性,分析了现存工作中患者的维权意识和医疗侵权护理事故纠纷.提出了在新形势下调整护理工作思维,把握重点,完善常规制度,强化品质服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强调了护理人员在注重效益和质量的同时,必须从维护患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以合法的护理行为为依据.规范护理人员的医疗行为,减少医疗纠纷.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为维护护理人员和医院自身的合法利益,患者的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健词 : 举证倒置 护理行为 医疗纠纷 在医院工作中,医疗护理工作是中一个不可分隔的整体。护理工作在其中占有很重要的一部分,如护理文书的记录,护理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等都是极其重要的举证依据。而所谓的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认为医疗举证或者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产生的争执。随着社会对医疗质量要求不断提高和医疗法律环境及法律规则的变化,医疗侵权护理事故的法律风险愈加突显出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举证倒置”政策的出台,必将医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医疗护理质量是医院工作的核心,作为护理病历内容,护士应注意护理记录的科学性和完整性.作为医疗行为护士应该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但在现实生活中,护士自我保护意识差,护理记录不及时,完整.做护理操作是偷工减料的现象普遍存在.在法制建设加快,患者及其家属维权意识提

  • 浅论我国古代法家“法治”思想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 回顾和探讨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对现代法治是很有借鉴意义的。笔者结合相关资料,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法家法治思想中的积极因素、消极因素以及既积极又消极的因素。 [关键词] 法家 古代法治 现代法治 我国古代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变法”和“以法治国”的学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商鞅、韩非、李斯等。“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他们主张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制定为“法”,以“法”作为治国和统一天下的主要方法,即所谓“以法治国[ (唐)房玄龄注:管子[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147.]” “垂法而治”[ (秦)商鞅:商君书[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8:163.]。法家的思想影响了我国古代整个封建社会,我国最早将“法律”二字连用是从法家开始的。自秦汉开始的封建统治者都在统治实践中一定程度上采纳了法家的主张,实行过一定程度的”法治”。然而,无论是从法治的主体、客体还是从其内涵、目的等方面来比较,法家的“法治”与我国现代法治都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一、法家法治思想中的积极因素 l、法家的“明法论”思想。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将法律公之于天下。“务明易”是指法令一定要明白易知,便于遵守。商鞅认为法令的对象是愚蠢的民众,如果太“微妙”,连聪明智慧的人都看不懂,怎么能让民众实行呢?因此他说:“圣人为法,必使明白易知。”[ (秦)商鞅:商君书[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8:423.] 韩非也提出了“三易”:“易见”即容易使人看见;“易知”即容易使人懂得;“易为”即容易使人执行和遵守。作到了“三易”,就能确立起君主的信用,发挥出政令的效用,使

  • 论婚姻无效制度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在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前提下,一些人对婚姻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现象大量存在,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仍然十分突出。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的时候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进而改变了以前违法婚姻解除后果等同于合法婚姻解除后果的状况,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从而维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关键词]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公益要件 私益要件 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条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与无效婚姻有关的各种法律规范,是保证结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付诸实施的必要手段,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大多将无效婚姻制度作为婚姻成立制度中的一部分加以明确规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采婚姻无效于婚姻撤消两种方式分别处理。 一、无效婚姻的概述与事由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无效婚姻制度是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确认其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他是保障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结婚的条件与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违法婚姻的重要措施。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 从正当防卫的立法演进看正当防卫_法律专业论文

    内容摘要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利益免受紧迫的不正当的侵害,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将从防卫意图、防卫限度、无限防卫权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 防卫意图;防卫限度;无限防卫权 正文: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利益免受紧迫的不正当的侵害,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一、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 (一)、旧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我国1979年刑法典第17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典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限度的条件并不明确,因而在刑法理论产生了“必需说”和“基本相适应说”等不同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产生了是否超过正当防卫的必需限度而难以对行为人的行为定性的困惑。19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没有具体的标准,甚至在一些语言描述方面有点模糊,以致难以准确把握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了部分公民行使了正当防卫权利而被错究的情况。 (二)、评价旧规定的弊端及产生的原因。我国1979年刑法第17条采用“二款”表述的立法模式只规定了有限防卫权,未免“过于抽象,不易操作,在理解上的随意性也较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 论刑讯逼供_法律专业论文

    [论文摘要] 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的方法以逼取口供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然而,时至今日,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审讯方式依然存在,并成为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颗毒瘤。本文试图对刑讯逼供的存在根源及危害性进行分析,以期提出一套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希望本文对遏制刑讯逼供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讯逼供 特征 危害 对策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与特征: 1、刑讯逼供的概念 所谓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的方法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公安学刊》1998年3月第48页。]。刑讯逼供是一种古老、野蛮、不人道的侦查手段,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文禁止刑讯逼供。但一直以来,仍有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在侦查办案中采用刑讯逼供,造成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影响。 2、刑讯逼供的特征 目前刑讯逼供案件主要表现在如下五个特征: (1)、是犯罪者身份发生变化。近年来刑讯逼供者身份上由原来主要是公安干警转变为包括公安干警、辅助侦查的治安联防队员、警校实习生以及借调人员等。 (2)、是刑讯逼供多发生于盗窃、抢劫、杀人等案件的侦讯过程中。这些案件往往由于犯罪人作案手段隐蔽,导致审讯人员试图以刑讯逼供的高压手段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获取案件证据线索。 (3)、是刑讯逼供的方法更具隐蔽性。刑讯逼供的方法已经由传统的暴力肉刑转化为多种形式的变相肉刑和精神折磨,主要表现为限制饮水和进食、长时间反铐、强制处于非正常体位状态、不让睡眠、搞车轮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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