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约定,我这里的价值是指以效用为内容的效用总值,不属于劳动价值论。于是问题可以换为:劳动是否是使效用总值增值的唯一要素。
给定一个情况:一个人拥有自己的土地、种子与自己的劳动能力。种子可以代表资本,资本的本质是可以带来未来收入的一种投入,种子符合这个内涵。谁都可以理解三者缺一不可得到来年的收获。
设收获的价值为Vt,土地为E,种子为S,种植劳动为L,则有
Vt=F(E,S,L)
在未种植之前,效用为Vo,也有:
Vo=F(E,S,L)
显然,其中E,S在如上给定条件下都是给定的量,只有L是相对可变的量。所以,Vt-Vo如果大于0,也就是效用有增值,完全是劳动量L变动的结果。所以,这个条件下,劳动是使效用价值增值的唯一因素。
当然,如果E和S也变动,也会使Vt变化,但是E的增量与S的增量能够与劳动无关么?当劳动不仅理解为体力种植劳动,也理解为技术劳动,开发劳动,甚至不排除侵占别人利益的侵占劳动时,E和S的增长都与劳动有关。所以可以说V的增值的根本的原因还是劳动。
劳动不是价值的内容,但劳动是价值增值的原因。这可以简化称为劳动增值论。
用劳动增值论替代劳动价值论,发现的是劳动的真正权威。
当社会发生了占有关系后,劳动的根本作用被掩盖了。占有本身使土地和资本成为了价值增值的因素。资本本身的价值增值能力来源于占有,要把运用资本的劳动获利与占有资本的获利分清楚,把企业家与纯粹食利者分清楚,虽然两者可能是同一人,但功能不同,获利来源不同。因劳动获利是合理的,因为劳动使价值增值,而纯因占有获利是不合理的,因为占有本身不能使价值增值。
但这不是要消灭占有,占有是劳动者享有其成果的必要条件,否则劳动无从发挥。公有制的弊端就是体验不到成果与自己劳动的关系,公有等于“无有”;但另一方面,占有必须与劳动结合,如果自己不劳动,却占有,占有就失去了合理的依据。私有权必须与私有者自己的劳动结合。这个观点可以称为以劳动权为基础的产权观。
不可“无有”,不可不劳动的私有。这个观点的合理性原因是一致的:劳动是价值增值的唯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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