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经管之家 [登录] [注册]

设为首页 | 经管之家首页 | 收藏本站

  • 城管执法的困境与出路 _法律专业论文

    城管执法的困境与出路 _法律专业论文 城管执法的困境与出路 [摘 要] 随着我国行政权力的极度扩张和官员片面追求政绩的思想的影响,城管执法陷入了困境。本文描述了城管执法的现状,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出路。 [关键词] 城管 商贩 困境 出路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人员涌入城市。到了城市中,年轻一代的他们普遍通过辛苦的打工来赚取生活费用,并来回奔波于各个城市;年老的或无一技之长的则通过摆摊设点的形式,来获取在城市立足的基本生活条件。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我们的社会都还没有做好接纳他们的准备。他们到了城市,便遭遇了城管执法。 一、城管执法的现状 城管,这个与上个世纪90年代末出现在中国的机构,一直饱受人们的争议。最初留给人们印象的就是有那么一群人,每人手里提着一根钢管,驱赶或捕杀野狗野猫。后来,城管配备了轻型卡车,开始管理商贩。这时的商贩,稍有不丛便,其物品便被城管掀翻在地。如商贩争抢物品,则被城管拳脚相加,直至商贩求饶也不肯罢手。然后将商贩的物品扔上车子,扬长而去。现在,城管不但有了自己的岗亭、执法巡逻车等装备,有些地方的城管还配备了盔甲、防割手套等精良装备,成为了“钢铁城管”。 在城管执法的过程中,不断有城管和商贩之间流血死亡的事件发生。 2011年7月26日,贵州安顺6名城管人员执法后一残疾水果小贩死亡。 2011年7月21日,广州市一商贩向城管打招呼被打晕。 2011年7月12日,陕西蒲城县的城管工作人员在巡逻途中与当地一名商贩发生冲突,导致一辆城管执法车被掀翻。 2011年6月14日,重庆丰都县一水果小贩在解放碑城管执法中摔成颅脑损伤。 2010年8月30日,山东菜贩侯钦志杀死一名南通城管。 2010年5月3日,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打死周晓明,打伤其妻儿。 2009年5月16日,沈阳夏俊峰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其后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 2009年4月8日下午,深圳福田园岭街道执法队在园岭中路查处占道经营行为,在离开现场后,其中一名协管员被尾随而至的不明人员捅死。 2008年1月7日,湖北天门一位公司总经理魏文华在公路旁发现城管人员与村民发生激烈冲突。他掏出手机录像时,被城管当场打死。 除了暴力执法外,城管执法还面临新的问题——消极执法。城管队员为避免和小商贩之间激发矛盾导致群体事件,采用将小商贩临时轰走的做法。这种做法使得小商贩采用游击战术。城管来了搬走,城管走了又恢复了原样。 二、城管执法陷入困境的原因 1、城管执法缺乏全国统一的机构和法律。

  • 网络恶搞与网络法律 _法律专业论文

    网络恶搞与网络法律 _法律专业论文 网络恶搞与网络法律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问题呈现在我们的面前,人们的社会交流更加方便,与此同时,复杂多样的社会形态日益严重,新型的网络犯罪行为油然而生,互联网的特殊性,现存的法律还不能完全解决一此网络问题,所以,必须从法理学的角度对网络法律进行分析,探求网络法律理论研究趋势。 [关键词] 网络恶搞 网络犯罪 网络法律 21世纪,互联网技术正以迅捷的速度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中,但是,这种新的通讯技术,突飞猛进,尚未规范,也带来很多法律问题。各国网络的广泛使用,网络人口的比例越来越高,素质又参差不齐,网络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犯罪场所和犯罪对象。网络犯罪,向整个社会施加着压力。直接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倾向和自我认同能力,对人类社会的面貌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我们面对着虚拟性、全球性、即时性的全新网络空间,旧的法律已不能有效地解决其间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为此,网络法律开始应运而生。 一、阐述“网络恶搞”现实状态的种类 随着网络大环境的成长,“网络恶搞”现实形态复杂多样,如:网络侵权、网络攻击、手机电话陷阱、短信诈骗、网络赌博等问题接踵而至,平均在每一段时间内都会有新型的网络违法或犯罪的形式出现。 二、分析“网络恶搞”现实状态的表现形式分析 (一)、网络侵权 案例: 近日,我们学校里的刘老师去交上网宽带费,管理员说他家已欠费2000多元,他简值觉得莫名其妙,每年应交的宽带费是1390元,打的长途电话不多,又没超过手机上网流量,为什么会欠费这么多呢?这时,管理员说给他查一下,几天过后,果然真相大白,原来是有人使用“卡王”,是一种大功率无线网卡。这种设备大于民用无线网卡功率标准,将功率放大模块加入其中,能够有效接收2公里以内的无线上网信号,其内置密码破解软件,可以轻易破解家庭无线上网路由器密码,盗用他人上网账号,未经他人同意而拨号上网,而上网所发生的费用则由被盗用者承担。在被破解用户不知情的状态下进行盗用。这样,刘老师家的网费就明显增加了。 此案例中,因该“卡王”生产制造者在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情况下,成倍扩大了无线网卡通常使用功率,属于网络侵权行为。所以,该“卡王”生产制造者应接受法律的制裁。 (二)、网络攻击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网络上散布计算机病毒的人十分猖獗。有些病毒具有攻击性和破坏性,可能破坏他人的计算机设备、档案。 电子邮件已经成为计算机病毒最主要的传播方式。利用计算机病毒侵入他人网站、主页、电子信箱,入侵他人网站后以指令、程序或者其他工具开启经过加密的档案,均可找到处罚依据。但是,入侵者在入侵他人网站后并未开启经过加密的档案,或者开启的档案并未经过加密处理,这种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规定较少。另外还发生入侵后窃取他人档案或者偷阅、删除电子邮件;将入侵获得的档案内容,泄露给他人;入侵后将一些档案破坏,致使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甚至无法使用。 案例:

  •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初探 _法律专业论文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初探 _法律专业论文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初探 内容摘要 当今社会,原本“静态”的物权已日趋价值化和流动化,财产的流转与利用亦变得极其频繁和重要,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依托。公示公信作为当代物权变动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在现代物权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物权变动中公示公信制度的法律现状和问题之分析以及当代物权变动中公示公信制度立法模式之衡量, 指出如何完善我国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制度,以期有助于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很完善的今天,对于公示、公信原则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学理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物权变动 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 公信力 登记 目录 内容摘要1 前言1 一、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概念2 二、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的研究意义3 三、 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关系4 四、 物权公示的效力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4 五、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5 六、完善我国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的法律思考6 注释8 参考文献8 前言 人类的交换活动,总体上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即期交易为主到远期交易为主的历程。然而不管在哪个历程中,物权的变动都是双方交易的目的。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指物权发生、变更及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为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 物权法作为调整主体对客体的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人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取得或让与财产及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它构成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通过对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设定、取得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为交易的正常进行确立了最基本的行为规则,从而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而有序地发展。 对于物权来说,由于物权的义务主体为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权的本质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因此,物权的取得、丧失、变更等,力求透明,以利于交易的安全和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在市场交易中,当事人之间仅以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果未公示,就有可能只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由此可见,物权的设立必须公示,即物权必须具有“外在象征”,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同

  • 对“钓鱼式”执法的反思 _法律专业论文

    对“钓鱼式”执法的反思 _法律专业论文 对“钓鱼式”执法的反思 [摘 要]“钓鱼式”执法顾名思义是带有一定的目的性执法的执法机关为了满足自身利益而进行非常规的获取事实和证据的手段,这将会给政府、执法机关、当事人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本文将列举实际的案例对执法程序法制化进行解析和探讨,从而引起监管机构的重视,能够更好地做到行政监督,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受到伤害。 [关键词] “钓鱼式”执法 执法程序 行政监督 钓鱼执法,在英美英美法系叫执法圈套,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但有相应的使用条件,在大陆法系也有严格的规定,禁止执法者为了获取证据来诱惑当事人。对于钓鱼执法来说,如何把握好它的度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否则就会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也是一种道德上的违背,引发人们的强烈反感。 对于此,我国的行政机关在考虑是否应用这一行为上做慎重的考虑。结合我国的法制现状,应该说弊大于利,是不应该应用钓鱼执法的。谈到这里,就不得不提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制化了,很明显,钓鱼执法是违背了我国的执法程序的,对于近几年受到人们密切关注的钓鱼执法,国家机关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良好解决,从而保证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制化,进而保障人们的权利。 一、“钓鱼式”执法的概念、渊源及影响 “钓鱼式执法(entrapment)”,又称“执法圈套”,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韩平:《“钓鱼式执法”的法学思考》,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22卷第2期第22页。]。另有学者认为,“钓鱼式”执法这一概念还没有在任何教材和著名论著中提出,从而把它定义为:行政机关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违法行为,特意设计某种引诱违法的情景,或者根据违法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使其违法行为暴露,取得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采取的执法手段[ 刘启路:《关于“钓鱼执法”的法理辨析》,行政与法,2010年第16期第49页。]。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式”执法与刑事执法中的“诱惑侦查”或“诱惑取证”相似,但是对于此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二是已取得部分证据;三是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即所设圈套本身不能作为证据,因此,相类似的,在行政执法中也要遵循这一点。 “钓鱼式”执法虽然在某些时候可以帮助我们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但其弊大于利。首先,“钓鱼式”执法程序违法,行政执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不能将国家的特有权力交与个人行使,并且采用没有保证的市场化方式,法律是严谨的,不能破坏它的特有属性,如果这样做将很可能出现为了执法而执法,并从中谋取私利的现象出现。并且,这种方式忽视了当事人的辩解的权利,对当事人不公平,缺少起码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其次,“钓鱼式”执法的动机不纯,容易为己谋私利,这种通过引诱的方式来获得证据,应该是在掌握了大部分可靠证据并且确定了嫌疑人的情况下才被允许,从而使证据更为健全,“钓鱼式”执法可以说是为了抓住违法犯罪分子,但在现实中,为了自己的私利的目的更为繁多,行政执法者对相对人进行勒索谋取钱财,使公民对法律和国家失望;再次,破坏了法治秩序,“钓鱼式”执法方式的频繁使用,使得社会公众对于执法者的信任越来越薄弱,给法律的庄严与威信带

  •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特点及对策 _法律专业论文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特点及对策 _法律专业论文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特点及对策 [摘要]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犯罪预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然而,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却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团伙化、暴力化、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事业。如果一个国家、民族对未成年人的事情关心不够,使未成年人犯罪长时期地不断增加,那么,这不仅使这些犯罪人本身受到了伤害,而且影响国家和民族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特征 成因 对策 措施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却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团伙化、暴力化、年龄低龄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康树华:《青少年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中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已满十八周岁的为成年人。故青少年犯罪既包括未成年人中的少年犯罪(已满十四周岁至未满十八周岁),也包括成年人中的青年犯罪(已满十八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但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主要是办理已满十四周岁至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刑事案件的法律和制度,其中包括立案、侦查、强制措施、检控、审理、判处刑罚、矫正与康复等[ 周振想:《青少年犯罪学》,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版。]。 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1、犯罪呈现低龄化[ 赵秉志、吴振兴:《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在浙江法院审结的16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涉及22人,其中14岁以下6人,14岁到18岁16人。当前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与以前相比提前了两至三岁,14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比例上升。由于生理年龄的提前,一些未成年人十三四岁便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十五六岁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峰期。 2、团伙性。多数未成年人不愿与父母交流或交流较少,而是愿意与自己年龄相仿、性格类似的未成年人在一起形成“小团体”,青少年违法犯罪也多以团伙形式出现,这些犯罪团伙大小不一,少则三、五人,多则十几人。特别是一些被家庭和学校抛弃和排斥的未成年人容易形成不良群体,进行犯罪活动。 3、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杀人、伤害、抢劫等暴力性犯罪越来越多,有些未成年人在作案时准备充分、手段老练、分工明确、组织周密,犯罪手段已类似于成年人罪犯。2007年—2010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中具有明显暴力特征的抢劫、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总人数为172人,占被起诉 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45.38%。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 正如菲利所说:“犯罪是特定生理和心理构成在特定自然和社会环境中作用的结果。”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尚不健全,是具有特殊生理、心理构成的一个群体。且当前社会正处于重大的变革时期,新体制取代旧体制又尚不十分健全,制度接续的断裂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冲击到了各个阶层、家庭以及个人,而生理、心理特殊的未成年人在没有保护的情况下,所受到的冲击往往难以正常地自我消解,从而给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因此,从生

  • 物业服务信息公开的法律保障 _法律专业论文

    物业服务信息公开的法律保障 _法律专业论文 物业服务信息公开的法律保障 [摘 要]小区共用部位收益情况是怎样?业主大会决议事项有哪些?物业服务收支情况又如何?目前,物业服务信息不对称、收费不公开、物业服务质价不相符等都是物业服务中的突出问题。所以,公开物业服务信息就显得尤为必要。但是,应该公开哪部分物业信息或者不公开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就需要一部完善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物业服务信息 公开 法律保障 一、物业服务信息的概念 物业服务作为房地产市场的消费环节,实际上是房地产开发的延续和完善,是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为完善市场机制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经营服务方式。物业服务既是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现代化城市管理不可缺少的一环,在国际上十分流行并获得了蓬勃的发展,被人们视作现代化城市的“朝阳”产业。关于物业服务的定义,一种说法是广义、狭义论。广义的物业管理是泛指一切有关房地产开发、租赁、销售及售后的服务;狭义的物业服务,其主要任务是楼宇的维修养护,以及管理好各楼层的机电设备和公共设施,还包括治安保卫、环境绿化、分送信报、传呼电话、打扫卫生等项目。另一种说法是根据英语的多种译法,概括为“不动产管理”或“房地产管理”。也有人直接用“物业经营”一词来替代“物业服务”,以示与传统的房地产管理或企业管理相区别。综上所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管理经营人受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委托,运用现代管理与服务技术,按照委托管理合同,对己投入使用的各类物业实施企业化、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为物业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高效、周到的服务,创造安全方便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提高物业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 物业服务的这一定义,有着丰富的内涵: (1)物业服务的服务对象是物业。这个物业是指在建或己投入使用的物业,即楼宇。 (2)物业服务的服务对象是人,即物业所有人(业主)和使用人。 (3)物业服务的属性是经营。物业服务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物业服务所提供的 是有偿的无形商品—劳务与服务。 (4)这种劳务、服务的投入能起到完善物业的使用效能,并使其具备保值、增值的作用。 (5)物业服务是采用现代科学服务手段对物业实施全方位、多功能的服务,融服务、服务、经营于一体。 (6)物业服务的基本要求是统一服务和协调,既包括相对独立的物业(楼宇等)或小区物业的统一服务和协调,也包括辖区范围内各个方面的统一服务和协调。 (7)优质的物业服务与社区服务相结合,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物质、精神方面的服务。

  • 对加强乡镇基层法制建设的思考 _法律专业论文

    对加强乡镇基层法制建设的思考 _法律专业论文 对加强乡镇基层法制建设的思考 [摘 要]加强基层法制建设,公正执法,及时解决各种乡村纠纷,创造良好的乡镇基层法制环境,积极依法行政,加强乡村法制宣传,使群众学法懂法用法,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保障乡村社会稳定,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基础。 [关键词] 乡镇 法制建设 完善 我国乡镇基层法制建设是整个社会法制建设的最底层,加强乡镇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守法,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础;乡镇工作是与人民群众接触最近的工作,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运用所学法律专业知识,加强对人民群众法律法规的宣传,使人民群众学法懂法用法,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根本保证,是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基础。现结合八道哨乡工作对乡镇基层法制建设作以下方面进行论述: 一、加强乡镇基层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近年来,八道哨乡在中央的惠民、利民政策下,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渐实现“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等顺民意、惠民生工程,但由于在乡镇基层情况复杂、利益关联等原因,各种涉及法律问题纠纷不断的增多,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惹来民众怨声。因此,如何提升乡镇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完善乡村法治建设,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好中央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减少各种纠纷引起的内部矛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党的十七大和把“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正义理念。”确定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大任务。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更加注重依法治国,逐步实现基层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施法律,增强人民群众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是真正的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 1、加强乡镇基层法制工作建设,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重要保障 在基层法治实践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伴随着改革发展历史进程,乡镇基层政府按照中央依法治国的要求,严格公正执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中国的对外开放,社会经济发展加紧融到全球经济中,在基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规范乡镇执法行为,深化乡镇司法体制改革,优化乡镇司法职权配置,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健全公民权利救助机制,切实增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化解社会矛盾,加强社会管理、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群众利益、促进改革发展,进一步保障了执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加强基层法制建设是维护乡村社会稳定,促进乡村经济发展的关键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的制度化、法律化。只有加强基层法制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得到强有力的保障,才能确实维护基层稳定、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在基层,稳定既要以思想认识的统一为基础,更要靠健全的法制。加强基层法制建设,使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权益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农村经济社会才得以健康发展。 3、加强基层法制建设是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重要基本保证

  • 菲利犯罪学思想评述 _法律专业论文

    菲利犯罪学思想评述 _法律专业论文 菲利犯罪学思想评述 【摘要】思里科·菲利是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犯罪社会学派的创始人。他的主要功绩在于提出了著名的“个人、自然、社会”三元犯罪原因论,侧重从社会方面寻找犯罪原因,并提出应以刑罚的替代措施弥补刑罚之不足,从而达到预防与消除犯罪的目的。因此,他的犯罪学思想对我国犯罪学研究具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菲利 犯罪原因 替代措施 重要影响 菲利是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的犯罪学思想对犯罪学的发展所作的贡献不言而喻。下面笔者仅就菲利的犯罪学思想从以下几方面作一简单的评述,以期加深人们对其犯罪学思想的认识,并对我国今后的犯罪学研究带来些许借鉴意义。 一、菲利的犯罪原因论 作为“犯罪学之父”龙勃罗梭的得意学生,菲利最初也赞同其师的观点,用人类学因素来解释犯罪。但是,这种“天生犯罪人论”产生不久,就受到严厉批判。菲利的犯罪原因理论正是建立在他对刑事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理论批判的基础之上,他指出:“无论那种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生理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好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① (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94.]完成了他从犯罪人类学派到犯罪社会学派的转变。在犯罪的三元论基础之上,菲利进一步提出“犯罪饱和法则”,以解释社会犯罪现象。 1、用实证派刑事科学反对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学说 菲利认为,实证派犯罪学与古典派犯罪学在很大程度上有继承关系,但是,菲利彻底否定古典派犯罪学的理论基础——自由意志学说。“古典学派的特点在于其以因果性行为概念为基础,采取个别行为意志责任的观点,这种责任以意志自由为前提,并在伦理责任概念基础上构成法律责任概念。”[②(日)木村龟二、刑法学词典[川.顾肖荣等译.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15. ③(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46.]菲利“用现代实证研究方法武装起来的近代心理学否认了自由意志的存在,并证明人的任何行为均系人格与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④(意)菲利.犯罪社会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5.]菲利对自由意志的否定,是从将犯罪学所经历的道路与精神病学所经历的历史进行类比开始的。精神病学研究结论表明:“一个人患上精神病,并不是他自己愿意那样,而是遗传以及生活环境影响的结果,是在环境压力下形成精神病的基础,而后变成精神病人。”[⑤(日)木村龟二.刑法学入门【M].东京:有斐阁,1957.247.]实证派主张,犯罪人犯罪并非出于自愿,一个人要成为罪犯,就必须使自己永久地或暂时地置身于一种个人的、自然的和道德的状态之下,并生活在从内部和外部促使他走向犯罪的那种因果链条的环境之中。据此,菲利认为:“自由意志只是一种幻想而已,人实际上不存在这种意志自由。自由意志的幻想来自我们的内在意识,它的产生完全是由于我们不认识在作出决定时反映在我们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部和外部的条件。随着科学的发展,这种原因逐渐地被揭示意志自由的幻想必会随之而消失。”[] 2、犯罪原因三要素相互作用论

  •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_法律专业论文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_法律专业论文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摘 要]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人民调解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对于及时、高效、妥善地解决民事纠纷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必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这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展示了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法律文化。它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从此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这部法律无疑有着明显的亮点,但我们同时也发现,该法中还存在一些规定不清楚,理解起来可能会发生分歧的地方,本人认为这可能是下一步立法或司法解释需要解决的地方。 [关键词] 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法 民间纠纷 群众自治 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这个植根于中国大地、为中国民众尤其是基层民众广为熟稔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因其独特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解决的中国特色而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或“东方一枝花”。 一、当前我国人民调解工作概况 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 80多万个,人民调解员400多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2008年,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500多万件,调解成功率达 96.9%。经人民调解又诉至法院的纠纷仅占调解纠纷总数的1%,被法院裁定维持调解协议的比例高达90.6%。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共同构成的“大调解”体系,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调解工作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很有中国民族文化传统和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民间调解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在反抗封建地主统治、翻身求解放的土地革命时创立,经过抗日战争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几十年来,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深受广大人民欢迎。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为党和国家所重视,早在1949年,我们党就在继承民间调解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将古代自发的民间调解变为有组织、有领导、有章法的人民调解制度,并将之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半个多世纪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人民调解工作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优良传统,

  • 高薪养廉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 _法律专业论文

    高薪养廉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 _法律专业论文 高薪养廉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 [摘 要]如何防治腐败自古以来就是关系到国家前途命运的大问题,尤其是近年来,腐败问题越来越得到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心和重视。而高薪养廉作为一项防止腐败蔓延的措施日益被提上日程,甚至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和香港)已经将这一政策在国内推行,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因此,就高薪养廉在我们国家是否具有适用性这个问题,各方面争论十分激烈。在我看来,综合我国的国情、物质基础、文化背景、公务员制度等各方面原因,高薪养廉政策在现阶段的中国不具备完全的可行性。 [关键词] 高薪养廉 防治腐败 公务员制度 监督机制 一、我国公务员廉洁状况的现状分析 1、我国公务员的工资待遇 根据《公务员法》第74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职称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同样,根据《公务员法》第76条的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公示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而关于公务员的保险,《公务员法》第77条是这样规定的:“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从工资福利还是社会保障方面,相对于其他行业的工作人员我国的公务员都具有很大的优势。 2、我国公务员廉洁状况的现状分析 公务员的廉洁状况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虽然仅年来国家加大了对腐败的惩治力度,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公务员队伍中仍然存在有大量的问题官员。并且在新形势下,公务员的腐败现象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 (1)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到隐蔽性极强的隐形腐败 所谓隐性腐败是指区别于传统的赤裸裸的权钱交易的物质性的贿赂,而逐渐转向隐蔽性较强的性贿赂、信息贿赂、业绩贿赂、感情贿赂、替代行为贿赂、期权贿赂等多种形式的隐性的、非物质性的腐败行为。与传统的物质性贿赂最大的不同就是,这种贿赂往往包着“感情”的外衣,打着礼尚往来的幌子,但究其本质还是换汤不换药,仍然属于腐败行为。

AB
CD
ABCDEFGHIJKLMNOPQISTUVWX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