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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论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 _法律专业论文

    浅论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 _法律专业论文 浅论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 [摘 要]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种类,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均已得到确认,要求司法人员获得视听资料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群众证据意识的增强,私录的视听资料,在实践中已出现得越来越多,尤其是那些涉及经济且有相对人的犯罪,鉴于立法对于这类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以及证据效力未作出明确规定,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很不一致,在司法实务中的做法不统一。所以,这一问题在法理界一直存在着争议。由于我国“关于视听资料证据能力”的立法不完善,不能给人们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公民个人能力弱小,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是非常艰难的。加之,私录的视听资料并不是非法行为。由此可以得出,私录视听资料的不合法性并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是具有合法性的。 [关键词] 视听资料 窃听、窃照 证据能力 隐私 一、私录视听资料行为的概述 私录的视听资料指除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收集的之外,由其他公民个人自行录制的视听资料。[ 法律教育网:《论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http://www.chinalawedu.com ] 证据能力对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行为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对于那些受排除规则排除的不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资料,当事人就没有必要去收集。此外,证据能力也是诉讼中对证据证明力进行评价和判断的必要前提。 我国传统教科书中并没有证据能力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证据须具有合法性的特征。“证据的合法性包含两层含义:1、当法律对证据形式、证明方法有特殊要求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2、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须符合法定程序,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江伟:《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63页 参考文献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陈普生:《刑事证据法》,三民书局,1970年版 3、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刘金友主编:《证据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2年10月版 ]但也有学者认为,证据的合法性应当包含四个方面:除上述通说的含义之外,形成证据的主体和证据程序也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可以看出,合法性和证据能力的基本特征一致,均是对证据资料所做的法律上的判断。我国之所以没有采用证据能力的概念,大概是因为“证据能力所能研究者,并非证据能力本身之问题,乃证据能力之否定或限制之问题”,而合法性只是我国证据理论对于定案证据所必须具有的特征的一种理论概括,而作为特征,当然只能从正面做积极的表述。 在建构我国证据法则而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过中,我国证据学理论逐渐接受了证据能力的概念。相比较而言,证据能力比证据的合法性更能够解释那些在诉讼中具备了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的证据资料依然被法院排除的情形。例如英美证据法中的“具有边际相关性的证据”、“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禁反言规则”和“公共政策规则”等。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群众证据意识的增强,私录视听资料在审判实践中出现得越来越多,尤其是涉及经济犯罪的。鉴于立法对于这类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证据效力未作明确规定,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不一致,司法实务中的做法也不一致。 私录视听资料行为证据能力争论的主要内容 在刑事诉讼中是否能将私录视听资料列为合法证据,对此争议突出,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 论婚前财产公证 _法律专业论文

    论婚前财产公证 _法律专业论文 论婚前财产公证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公民个人的财产日渐增多,财产范围日渐扩大,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日益复杂。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但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财产,使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新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离婚后的婚前财产有了新的规定和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已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面对现代社会的婚姻特点及日益增加的财产讼争,婚前财产公证对目前我国婚姻群体的意义和影响,我们应如何冲破传统观念的桎梏去接受法律理性的保护,这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新鲜的话题。 [关键词] 婚前财产公证 夫妻财产制 感情 离婚 婚姻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这可视为狭义的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这可视为是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 一、对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 (一)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况 婚前财产公证在国外是一项成熟的婚姻法律制度,但在我国,由于受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思想观念的影响仅处于萌芽状态,发展缓慢,公民对婚前财产公证认识不高,同时,婚前财产公证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是相当敏感的话题。80年代初期,人们的收入不高,仅够养家糊口,根本无剩余财产支配和利用,婚前财产公证思想在人们脑中几乎空白。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人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个人财富日渐增多,自主意识普遍增强,开始对婚前财产公证有了认识,并慢慢接受。进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婚前财产的增多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得人们对自己的财产权利更为重视,同时随着我国离婚率的逐年上升,离婚案中涉及的夫妻财产分割成了最终聚集在法庭上的矛盾最尖锐点。因此,婚前财产公证被越来越多的人们理性的接受。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确立 过去,婚前财产公证对中国人来说难接受。新《婚姻法》出台,这部法律规定,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办理“夫妻财产公证”,夫妻或未婚夫妻双方要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夫妻财产协议书、财产的产权证明(如包括房产产权证、存单等),以及其他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等),至此,婚前财产公证才在法律中被确立。当然,法律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所以,财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夫妻或恋人的态度,纯属自愿,法律上没有强迫之意。 二、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婚前财产公证在办理中还需注意许多事项,首行要搞清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人群。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在办理的当事人之中以再婚者居多。在经历过感情波折的基础上,他们在选择伴侣时不仅要考虑到感情因素,也要顾虑到自身或其子女的利益,用公证的形式划分双

  • 浅谈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安全审查的必要性 _法律专业论文

    浅谈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安全审查的必要性 _法律专业论文 浅谈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安全审查的必要性 [摘 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并购成为对外直接投资的新趋势。在中国这样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上,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在不断膨胀,但是,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来分析我国现有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缺陷,可以看出我国尚未建立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而程序缺失是此制度无法有效运行的关键原因。本文中,笔者建议从以下程序方面构建中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启动程序、初审程序、调查与决定程序、监督程序、救济措施。 [关键词]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审查程序 外资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与外国投资者具有同等地位的公司、企业或者个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实质取得境内企业经营权的行为。①近年来,外资在我国境内并购中国企业的份额日益扩大,并购的行业范围越来越广,外资并购已经成为外国投资者对华投资的新趋势。 一、构建中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国家安全是指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利益的总和,指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人民生命、财产不被外来势力威胁和侵犯;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不被颠覆;经济发展、民族和睦、社会安定不受威胁;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国家机关不被渗透等。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国家安全由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和国防安全等息息相关、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而其中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外资并购对我国的国家经济安全存在着诸多的威胁和隐患。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也为了顺应世界潮流的发展,构建我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对我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现行规定的评析 (一)立法现状

  • 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 _法律专业论文

    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 _法律专业论文 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 【内容提要】: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对民事诉讼程序的运转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但是,由于观念、设计等方面的种种原因,我国现行的民诉法只用了7 个条文的简约的规定了“审判前的准备”活动,且存在条文粗糙、没有形成系统、实践可操作性差等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法院案件数量急剧增长、司法资源相对不足,因此如何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基本国情、且相对完善的审前准备程序,也就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关键词】: 审前程序 价值 不足 完善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价值 (一)、有利于保障诉讼公正 “审前准备程序设置是基于案件在当事人之间非经充分准备不进入法庭审理的构想,这点是各国审前程序共通性原则”。[1]通常认为审前程序的目标在于使当事人在庭审前对案件进行充分的准备 ,从而使庭审可以顺利和有效率地进行。第一 ,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实现平等对抗,因为通过审前准备程序阶段,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对方的请求主张和提供的证据,从而避免诉讼突袭。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因为审前程序的缺失,使诉讼突袭成为一方当事人胜诉的诉讼技巧 ,对方当事人往往面对无准备的证据手足无措。诉讼失去理性的面孔 ,更象是诉讼技巧展示的舞台,往往是律师强者获胜而正义却被淹没。而在审前程序功能完备的情况下 ,当事人通过相关的诉讼程序完成证据的确定活动 , 能够充分了解对方的请求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对对方当事人攻击和防御的方法有了充分了解 ,从而使庭审真正成为平等对抗。 首先 ,整理和确定争点。[2]事实上 ,无论一个具体民事案件是否真正经过了审前程序 ,由双方当事人交换各自对案件争点的认识 ,并通过一定步骤对争点进行整理的这一过程都是不可避免的。只有这样 ,才能使庭审中的争点与当事人真正争执的焦点同一。审前程序的功能之一就在于此。虽然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法官在争点整理活动中参与程度不同 ,但各国都设计了相应的程序来实现这一功能。另外,由于在审前准备阶段是当事人自己确定争点,收集和提供证据,法官基本上不介入,仅仅负责、管理、主持、监督准备程序的进行。这不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当事人保护自身利益,解决纷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且也有效了确保了法官的中立地位,从而体现公平、公正。能够防止法官先入为主,有利于防止腐败发生。而我国传统的审判方式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许多法官为查清案情而在庭审前对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法官取证经常成为决定诉讼结果的关键证据,有可能导致裁判不公。另一方面,审前准备程序的设立使准备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审判法官在庭审前不能接触当事人,大大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体现了程序公正的价值取向。

  • 浅析正当防卫之构成要件 _法律专业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之构成要件 _法律专业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之构成要件 [摘 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所确定的排除危害性的行为之一,是刑法赋予公民个人同违法犯罪进行斗争的权利。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分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是保全权利人利益的一种法律手段,是对不法侵害的一种救济,是对国家刑罚权的一种补充,是形式上的侵害和实质上的正当性的统一。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防卫目的、防卫起因、防卫 时间、防卫对象、防卫强度、防卫过当。 一、正当防卫的意义 正当防卫的意义在于,第一、鼓励和支持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怕违法犯罪分子的淫威,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的行为,以保卫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制。第二、实行正当防卫,还可以使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畏惧法律、惧怕好人,从而可以起到制止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二、正当防卫在新旧刑法中的对比 旧刑法第17 条第2 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至于如何理解必要限度,刑法理论中曾有基本相适应说、需要说、必需说、适当说几种观点,其中适当说是刑法理论中的通说。这种观点认为,“必要限度”的确定,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标准,同时考虑所防卫的利益的性质和可能遭受损害的程度,要同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性质、程度大体相适应。因此,应当结合危害的性质、手段、紧迫程度,以及防卫者自卫能力的大小及与侵害者人数的数量对比等,全面分析,综合判断。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的,不允许采用激烈的防卫手段,能造成较小损害结果即可达到防卫目的的,就不应给不法侵害人造成较重的损害结果。 新《刑法》第20条第1款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地表述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即“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

  • 论青少年犯罪问题 _法律专业论文

    论青少年犯罪问题 _法律专业论文 论青少年犯罪问题 [内容摘要]近几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现状已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健康发展与稳定。青少年群体在当今现代化背景下日益形成独立的文化存在形态。社会变迁引起青少年群体的结构化社会地位变动使青少年的过渡呈现长期性、复杂性和断裂性特征,顺利完成过渡有赖于外部社会网络提供的社会支持。社会支持有效供给不足是衍生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原因之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的飞速发展当今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等新特点。并且向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发展。对其违法犯罪的原因,本文将从青少年所处的三个主要环境(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会环境)及其个人因素进行深入分析来寻找问题的根源,进而提出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对策与建议,同样从以上三大环境入手,通过改善家庭、学校、社会的不良因素,为青少年创造出健康、向上并适合其生理、心理特点的德育环境,以及通过完善法制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构筑多道社会防线,减少青少年犯罪或重新犯罪。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犯罪特点 社会环境 预防对策 [导言]青少年犯罪[张明楷 《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版]是指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而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因其犯罪主体的年龄较小,加上当今社会多为独生子女家庭,因而不仅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周期较长,所牵涉的社会层面也较为广泛。除了犯罪造成的危害性之外,青少年作为下一代的国家建设主力军,他们的身心健康深远的影响着国家明天的发展。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个信号,它在告诉我们社会内部的的某些方面出现紊乱,它只是内部出现病症的一些外部表现。因此,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今社会所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世界各国的有关人士及部门对此均极为重视,有人甚至将未成年人的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为世界三大社会公害。

  •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防治对策E _法律专业论文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防治对策E _法律专业论文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防治对策 [摘要]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并出现了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多样化等特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已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为“三大公害”,它不仅给社会造成很大危害,而且直接影响到一代人的成长。未成年犯罪受家庭熏陶、学校教育、社会环境、司法因素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一种社会“综合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依靠全社会力量,多管齐下,多策并举,进行综合治理。既要“防患于未然”,重视罪前预防,又不能忽视罪后的改造工作。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犯罪特点 犯罪原因 预防和矫治对策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趋严重,对社会造成极大打击,危害也日趋严重。这就是转型期间社会经济发展长期的深层矛盾造成的将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青少年是国家未来的希望,国家要进步要发展,就必须解决好青少年犯罪的问题,深究根源,对症下药,寻找切实可行的对策,构建预防、帮扶、教育为一体的体系,为各地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必要的基础。《宪法学》指出:青少年占我国人口总数的60%以上,关心和培养青少年是关系的党和国家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重大问题[参见吴家麟主编,关欣副主编:《宪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1991年10月版,第244页。]。《婚姻法学》指出党和无限关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培养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提供了一切必要的条件[参见巫昌祯著:《婚姻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1990年10月版,第68页。]。 一、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未成年人犯罪,又称“少年犯罪”,是相对成年人犯罪而言的。未成年人犯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未成年人犯罪概念不仅包括未成年主体所实施的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还包括某些触犯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狭义的未成年人犯罪概念是指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所谓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多达2.2亿,约占全国总人口数的17%,未成年人已渐渐成为我国刑事案件的主体人群,违法犯罪总数在逐年大幅攀升,并呈现出了新的特点、新的走向。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1、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 由于种种因素,现在一些未成年人在十一、二岁就开始有劣迹,十三、四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犯罪活动,至十五、六、七岁便形成了犯罪的小高峰。据统计,2008年抓获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37人,2009年为19人,2010年为62人,而16-17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更是居高不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相对提前,趋向低龄化。 2、犯罪团伙化 未成年人团伙作案呈上升趋势,且由原来人数较少的团伙,发展为作案人数5人以上的较大团伙。从一人“孤军”作案,发展为有组织、有分工、互相配合的集体作案。通过案前的周密部署,多次、多人、不固定踩点,精心准备作案工具,并由年龄稍大一些、智能较高的未成年人作全盘部署,相互之间的配合也越来越紧密。 3、侵财性犯罪占首位 在未成年人所犯罪行中,属于侵财性犯罪的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一直高居所犯罪行

  • 浅析正当防卫的实用范围 _法律专业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的实用范围 _法律专业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 [摘 要]正当防卫的认定关键是准确地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包括目的、起因、时间、对象、强度。防卫过当一般情况下是过失犯罪,也可能是间接故意,但不可能是直接故意犯罪,对于防卫过当的处罚应减轻或免除处罚,至于何种处罚,以具体案情作出合乎实际的恰当处理,从而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 [关键字] 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防卫过当 防卫对象 防卫时间 一、对正当防卫的理解 正当防卫是正当行为中的一种,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的制止方法。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分析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第一,防卫目的正义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第二,防卫的针对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施,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暴力行为,也包括非暴力行为,同时,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现实性、紧迫性,但并不要求已达到犯罪的程度,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第三,防卫的适时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即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不能实行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案例一: 2007年7月10日,我们纳雍县董地乡政府接到群众举报,石关方向有车辆非法运输煤炭。该乡分管安全的副乡长卢林均接报后,带领安监站工作人员及派出所民警赶到石关,发现有一辆装满煤炭的农用运输车停在维南路上,车主不知去向。于是,卢林均安排安监站的林香华将车开回董地乡政府接受处理。在回乡政府途中,车辆在冷冲村岩洞口发生故障,安监站的工作人员找人看守该车辆后,回到乡政府。7月11日,该车驾驶员饶某到董地乡派出所打领条将车取走。事后,从11日到14日,饶某的姑爹李平却说车是他的,多次带人到卢林均和林香华住处要车。7月15日18时50分左右,李平带领五、六个人再次来到董地

  • 青少年网络犯罪特点及对策 _法律专业论文

    青少年网络犯罪特点及对策 _法律专业论文 青少年网络犯罪特点及对策 [摘 要]因特网是现代社会信息交流的先进工具,已成为青少年学习知识、获取信息、交流思想、开发潜能、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然而,网络又一把双刃剑,它既有助于青少年开阔视野,接受前卫观念,关注世界前沿问题,又会传播一些颓废、黄色下流甚至反动的垃圾信息,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由此引发的青少年犯罪日益增多。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更成为困扰各级政法部门的热点问题。 [关键词]网络犯罪 网络文化 法律意识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青少年正成为计算机网络使用的主要人群之一,计算机网络犯罪成为青少年犯罪的又一个新现象。从近些年的网络犯罪案件的侦破与立案情况看,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利用网络实施盗窃、诈骗、抢劫等传统型的犯罪。网络的虚拟性为青少年实施犯罪时提供了伪装空间和便捷的途径。青少年利用网络勾搭成伙,集体作案,实施抢劫和强奸的案例时有发生。 2.利用网络侵犯公共信息安全。由于争强好胜,接受新技术新技能快,青少年常常以黑客身份擅自侵入公共信息系统或侵入国家政治经济及军事等要害部门,盗取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据新加坡《联合早报》网站2011年6月英国警方逮捕了一名19岁的少年,怀疑他与一系列的跨国黑客活动有关。少年来自一个“黑客集团”。该集团专门侵入一些国际商业公司与情报机构网站。 3.利用计算机网络制造传播网络病毒。青少年制造病毒和传播病毒的动机各有不同,有的是为了报复、有的是为了一时之兴、有的是为了打赌、有的是被人利用,但造成的危害却都很大。据报道,一名即将参加高考的北京少年其凭着对电脑的酷爱,不仅制作了盗号用的木马病毒,还将病毒生成器在网上出售,获利8000多元被判刑。 4. 利用网络从事网络色情犯罪。青少年一方面成了网络色情的最大受害群体之一。但另一方面,一些青少年还单独或伙同他人制、传播、出售淫秽物品,由受害者转而变为网络犯罪的行为主体。在2006年太原审理的“情色六月天”这起典型的网络传播淫秽信息案的9名嫌犯中,除1人50岁外,其他8人均为20岁的年轻人,其中贺某仅19岁。而注册的60余万会员主要也是青少年。无独有偶。2005年年初,安徽省公安机关破获了“九九情色论坛”案,30万注册会员多数是青少年。网站居然模仿校园体系构建组织体系,网络管理维护人员也冠以“班主任、教导主任、校长”等名称。 二、网络引发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青少年利用网络犯罪有增长的趋势。 由于青少年的自律意识较差,使他们感到网络带来的无比自由和宽松。在网络的隐密性、虚拟化特征的引诱下,许多青少年网民肆无忌惮地通过网络这只“看不见的手”,疯狂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网络违法犯罪事件已出现快速攀升的势头,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这种趋势有进一步加快的可能性。据法院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以来,未成年人犯抢劫、抢夺、盗窃等涉财犯罪以及性犯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侵犯人身犯罪中,因受网络内容或网友的影响,或因满足上网需要而实施的犯罪,约占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46%左右,80%的被告人犯罪系主观上临时起意。而这些青少年被告人无一例外地沉迷于网吧和网络之中。 2、低龄化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主要趋势。 目前上网用户主要集中在青少年,其中有超过半数的为大、中(包括中专)学生。由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得到极大普及,青少年“触网”的比例很高,给这些青少年用户

  • 对超期羁押问题的思考 _法律专业论文

    对超期羁押问题的思考 _法律专业论文 论对超期羁押问题的思考 【内容摘要】超期羁押是一种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严重侵犯被羁押人的人身权利,与我国宪法保护人权的规定相违背的。本文主要针对我国超期羁押现状,表现形式、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思考,从而提出一些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 超期羁押 现状 原因 建议 一、超期羁押概念的阐释及其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表现形式 超期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在侦察,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而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其具体表现在: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及时报请批准逮捕;对已批准逮捕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没有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侦查终结;对有在押犯的案件,公诉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将案件审查完毕;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审结的情况。超期羁押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表现形式,刑事诉讼中的诉讼阶段可大致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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