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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胜利法,就是自欺自骗以求自慰(一)_法律论文

    本论文在法律论文栏目,由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bbs.pinggu.org/jg/,更多论文... 论《阿Q正传》中阿Q的精神胜利法 [摘 要] 鲁迅 在《阿Q 正传》小说中塑造的 阿Q的形象,把这个人物的精神胜利法称之为阿Q精神。具体表现为他妄自尊大,自轻自贱,欺弱怕强,麻木健忘等等。鲁迅先生正是通过对阿Q精神胜利法的淋漓尽致的描绘,表明这种普遍在于"国人魂灵"中的精神病症 怎样麻木。阿Q非常穷,穷得只剩一条裤,甚至连姓名都没有。但是,他的可悲却主要还不在物质生活条件的被剥夺,而在于他精神生活的被扭曲。他被压在未庄生活的最底层,什么人都能欺负他,可他却并不在乎,常常好像还很得意。这是的关键,是他有一种独特的精神胜利法,分明挨了打,他却想:这是儿子打老子。 [关键词] 精神胜利法、自我保护、欺弱怕强 阿Q是辛亥革命时期的农民典型。他是赤贫的雇农,社会地位低下,受压迫受剥削,被侮辱被损害,生活十分悲惨,阿Q的性格十分丰富、复杂。他有农民的优点:“真能做”,割麦便割麦,舂米便舂米,撑船便撑船。他身上又有农民的弱点:主观、保守、狭隘、愚蠢。他还受封建思想的种种影响,严于“男女之大防”及排斥异端等等。 阿Q的主要性格特征是精神胜利法。所谓精神胜利法,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处于失败者的地位,但不正视现实,用盲目的自尊自大、自轻自贱、畏强凌弱、健忘、忌讳缺点、以丑为荣等种种手法来自欺自慰,自我陶醉于虚伪的精神胜利之中。精神胜利法是一种麻醉剂,它使得阿Q不能正视自己的现实处境,不能清醒地认识自己的悲惨命运,虽然受尽欺凌,却并无真正的不平。但尽管如此,阿Q作为一个劳动人民,还是表现出自发的革命要求。当辛亥革命爆发的消息传来时,他就想“投降革命党”,希望从此能够改变自己的命运。不过他的“革命观”是与落后农民的私欲和许多糊涂观念联系着的,他并没有真正地觉醒。 阿Q的精神胜利法,概括了极其深广的社会历史内容,是普遍存在于中华民族各阶层的一种国民性的弱点。所以,阿Q又是一个“现代的我们国人的魂灵”。同时,由于人类各民族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类似的病态心理,因此,阿Q的精神胜利法也是对人类的一种普遍的精神弱点的形象概括。另一方面,通过阿Q这一典型新形象与革命的关系,也深刻地总结了辛亥革命失败的历史教训,通过阿Q的悲惨结局,鲁迅深刻地揭示了辛亥革命的不彻底性,总结了辛亥革命没有发动和依靠农民而终于失败的历史教训,提出了农民问题在中国民族革命中的重要性。 一 、《阿Q正传》中阿Q的精神胜利法的形式 阿Q精神形式 所谓阿Q精神,究竟是怎样呢?它的主要特点,一句话说来,就是精神胜利法,就是自欺自骗以求自慰。精神胜利法是阿Q精神的基本的东西,也是特有的东西。自然阿Q性格还是如一般实际存在的人物一样相当复杂的;然而阿Q之所以成为典型,则是精神胜利法通过种种条件的突出而具体的表现。他的自尊自负与自轻自贱固然是精神胜利法的主要的表现条件,他的排斥异端与“投降”革命也是精神胜利法的一个相关因素,至于怒目而视的怒目主义和“在肚子里暗暗咒骂”的腹非政策,更是精神胜利法的最主要的现象了。 “自尊癖” 阿Q精神的第一个特点是“自尊癖”。阿Q本是极卑微的人,他没有家,住在土谷祠里,没有固定的职业,只给人家做短工,人们忙碌的时候才记起他,一空闲,便把他忘记了。然而,阿Q却很自尊,“所有未庄的居民,全不在他眼睛里”,甚至赵太爷儿子进了学,他在精神上也不表示尊崇,以为“我的儿子将比他阔得多”。阿Q甚至瞧不起城里人,认为城里人把“长凳”叫成“条凳”、煎大头鱼时加葱丝,都是“可笑”的。 “欺弱怕强” 阿Q精神的第二个特点是“欺弱怕强”。阿Q最喜欢与人吵嘴打架,但必估量对手,口呐的他便骂,气力小的他便打。他寻衅跟王胡子打架,打输了,他便说君子动口不动手;他估量小D瘦小打不过他,骂小D是“畜生”,小D让着他,他却不依不饶,进而动手抓小D的辫子;对毫无抵抗力的小尼姑动手动脚,扭住她的面颊,说“和尚动得,我动不得?”大肆轻薄。可是,当他在路上遇到“假洋鬼子”时,他脱口说了句“秃儿”,不料被“假洋鬼子”听见了,“假洋鬼子”举起了“哭丧棒”,他便赶紧缩起脖子,等着挨揍,连吃了几棍子,一点不敢反抗。 “性幻想狂” 阿Q精神的第三个特点是“性幻想狂”。他认为,“凡尼姑,一定与和尚私通;一个女人在外面走,一定想引诱男人;一男一女在那里讲话,一定要有勾当了”。所以,当赵太爷的女仆吴妈在厨房与他谈几句闲天时,他便忽然抢上去对吴妈说:“我和你困觉,我和你困觉。” “泼皮耍赖” 阿Q精神的第四个特点是“泼皮耍赖”。他跑到尼姑庵偷萝卜,被老尼姑发现了,他还强词夺理,说:“这(萝卜)是你的?你能叫得他答应你么?” “善于投机” 阿Q精神的第五个特点是“善于投机”。阿Q本来是对革命一向“深恶而痛绝之”的,但当他看到“未庄的一群鸟男女(在革命到来之际)的慌张的神情”时,便想:“革命也好罢,革这伙妈妈的命,太可恶!太可恨!便是我,也要投降革命党了。”阿Q革命的目的,不过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我要什么就是什么,我喜欢谁就是谁”。于是他想到了元宝、洋钱、洋纱衫、秀才娘子的宁式床、钱家的桌椅;想到了复仇,把和自己打过架的小D、王胡子连同侮辱过自己的赵太爷、秀才和假洋鬼子统统杀掉;他想起了赵司晨的妹子、邹七嫂的女儿、假洋鬼子的老婆、秀才娘子和吴妈,拿不定主意究竟要谁。所以,当他的“革命”要求一为假洋鬼子所拒斥,便想到衙门里去告他谋反的罪名,好让他满门抄斩。 “精神胜利法” 阿Q精神的第六个特点是“自欺欺人”,即“精神胜利法”。阿Q与人家打架吃了亏,心里就想:“我总算被儿子打了,现在世界真不像样,儿子居然打起老子来了。”于是他心满意足,俨然得了胜利似的。当他被关进牢房时,他便“以为人生天地之间,大约本来有时要抓进抓出”;当他被拉去杀头时,他便“觉得人生天地之间,大约本来也未免要杀头的”。所以,阿Q“永远是得意的”。

  • 论书证与物证的联系及区别(一)_法律论文

    本论文在法律论文栏目,由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bbs.pinggu.org/jg/,更多论文... 论书证与物证的联系及区别 古今中外,无论什么国家,对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这一点,都在法律中有或多或繁的规定,以保证其司法机关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来查明事实、处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机关和当事人都在围绕证据解决纠纷。物证与书证就是证据最为重要、较为普遍的两种证据,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什么是物证呢?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物证定义为:以其外部性,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而《民事诉讼法》则将物证定义为:以其形状、质量、规格、受损坏的程度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书证是指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刑事诉讼法》则将书证定义为: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一、物证与书证的联系 (一)它们都是实物证据。根据证据形式的诉讼法表现形式、存在善、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人的意识对案情作出反映而形成的,凡证据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来反映,以语言形式表现的叫做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以各种物品的特征、存在的状态和变化以及各种物品之间的联系形成的。它是物理状态、自然现象表现出来的。实物证据是在勘验、搜查中发现和收取的并以扣押的方法加以妥善保管或封存。实物证据客观性较强,看得见,摸得着,不易受人的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物证与书证都是以实物形态表现出来的,因此,物证与书证都是实物证据。并且,其证明力都具有客观真实性比言词证据强的特点,倡,实物证据自己不能表达案情,即所谓“哑巴证据”,它易为人更换和篡改,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其证明力需要借助科学技术鉴定来加以判定。 (二)物证与书证在相同的表现形式,它们都是以物质形式来表现的。物证是以物品或物质痕迹为载体。如杀人罪犯所用的凶器和犯罪现场留下的脚印、血迹、强奸案件中的精斑、毛发等,书证往往以金、木、竹、石、布、革以及纸张等为载体,例如记载在的布匹、纸张上房契、书信、合同等等,它们的内容都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为系,即能不能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独立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凡是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证据,就叫做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反映,一个直接证据经过查证属实后,就可以对案件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直接证据证明过程简单,无须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但是,直接证据必须依赖其他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而书证的内容一般都具有意思清楚、明确、具体的特点,可以一看便知,完全可以凭借书证所反映的思想内容,顺利地弄清有关的案件事实真相,有利于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特别是某些法律文书作成后,又经公证或鉴定,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做出审查、核实的,往往无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就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这在懂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更为明显。例如犯罪人记录作案过程的日记,双方签定的合同等这些书证,其记载的内容就可以独立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的证据。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1)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本身都没有单独的证明作用,它必须依赖其他证据,并且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具有证明作用。(2)间接证据的关联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的证明意义,都是由据证明过程中相互结合所决定的,这就叫间接证据的关联性。运用间接证据查明案情,不仅要审查间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而且要审查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各个间接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客观联系。从它们之间的客观联系中确定其证明作用。(3)间接证据的证明过程较复杂,必须有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4)间接证据必须互相一致,不能是互相矛盾的,必须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因此物证是间接证据。物证是那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物质痕迹,由于它们以物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性并非一目了然,往往需要借助其他证据,来发现它们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物证对案件事实证明的间接性主要表现在物证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不明显和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这两个方面同。例如杀人现场留下的凶器,经查该凶器是张三的,但是不是张三所为的杀人?这凶器就只是一个间接证据,它只证明该凶器是张三的,但并不就意味着人是张三所杀,要证明是谁持该凶器杀人,就还有一个复杂的判断、推理的证明过程。 (三)两者的证明方法不同,物证以物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物质特征是物品所持有的属性,包括物品的外部特征和内部特征。物品的外部特征是指物品的物理结构(如质量、密度等)和化学成分。物品和物质痕迹证明案件事实,无不依靠上述物质特征。如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工具证明案件事实,往往以其外形、颜色以及所处的位置等物品的外部特征: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标的物往往以其数量、重量和质量证明案件事实。以物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是物证的一个重要特点。其他任何证据,均不是以其物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的言词证据,都是以人陈述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实物证据中,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和音像资料都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惟有物证是以物质先生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必须是以文字、图画、符号等记载或表达人们的一定思想的物品,而且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能够为人们认知和理解,可借以发现信息。这是使其成为书证的前提条件。书证表达人的思想内容的方式,最常见的是使用文字,但又不局限于文字,如使用符号、图画等方式来表达思想内容,也无不可。书证的物质材料,以纸张居多,但也有其他材料,如布帛、皮革、竹木载体的。 (四)在司法实践中,同一种物品还具备了物证与书证的两种特征。物品上的文字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时,它是书证,而当以该物品的外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时,它又是物证。例如贪污案件中,被告人涂改的报帐单据,以涂改前后数额差作为认定贪污数额的,该单据则属于书证;根据涂改的痕迹证明为被告人所做所为时,该单据又为物证。 二、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一)从三大诉讼法来看,它们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刑事诉讼法》把物证放在第一位,书证放在第二位,而《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却把书证放在第一位,把物证放在第二位。这样的编排不无道理的。在刑事诉讼中物证是“证据之王”,有了确实可靠的物证,不管双方当事人如何巧言善辩,也不管评价如何见风使舵,更不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是真是假,甚至翻供,都可以认定案件事实。因此,物证是制服翻供、翻证的有力武器。物证是检验言词证据是否真实的证据。案件中的各种言词证据,各说各有理,甚至以假乱真,虚实并存,真真假假,各执其言,千变万化,错综复杂。惟有物证的客观性较强,它可以检查真假,衡量虚实,去伪存真。物证是查明或证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在实施的过程中,必须会在客观外界留下各种痕迹和印象,甚至留下各种物品。这些物品、痕迹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而产生,它必须同案件事实产生一定的关联性,因而反过来它又对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起重要的作用。根据现场所扣押、提取的各种物品和痕迹,可以确定侦查方向,提供侦察线索,推断作案手段,判定作案性质,同其他证据相结合,可以查获罪犯,确定犯罪嫌疑人,甚至可以判决其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的问题。物证是制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利武器,也是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的有力手段。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都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时时刻刻都在反调查、反侦查、起诉和审判。但是,事实胜于雄辩,真理总会战胜邪恶。在铁的事实面前,客观真实的物证不仅能打消其侥幸心理,而且会从根本上制服犯罪分子,使其认罪服法、坦白交代。书证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和所表达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的。

  • 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研究_法律论文

                       本论文在法律论文栏目,由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bbs.pinggu.org/jg/,更多论文... 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研究 财务人员在整个社会职业体系中,处在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的交汇点,在三者利益分配的过程中充当着执行者而非最终决定者但却被法律赋予相当重要的职责这样一种角色。在各种经济犯罪中,会计都会被推向风口浪尖,处在一个非常危险的境地。财务人员的这些职业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对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给予足够重视。 单位或单位领导发生经济犯罪,财务人员常会受到波及,这是我们经常见到的财务人员面临法律风险的情形,还有部分情形则是财务人员故意犯罪而使自己面临了法律制裁。 一、 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根源 从根源上讲,财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有三种:一是故意犯罪行为;二是单位或单位领导发生经济犯罪,财务人员受到波及或牵连,这种情况往往是财务人员迫于工作压力而形成的法律风险,也是最常见的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类型;三是财务人员无意行为所造成的法律风险。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风险,并且更多地关注财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这是因为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财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要远少于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数,并且刑事处罚对一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它甚至会断送一个人的职业生涯和前途,也亦是因为如此,我们来分析和解决财务人员所面临法律风险。 (一)以身试法自会带来风险 毋庸置疑,任何人以身试法、故意犯罪都会带来法律风险和法律制裁,并不只是财务人员如此。对于财务人员而言,故意犯罪多表现为贪污、挪用、侵占、提供虚假报告、偷漏国家税款等行为,如某出纳截留收入,某会计私刻印章将单位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某财务负责人在公司办公会提出以为职工谋福利为名私分国有资产并得以通过、实施等等。这些人自以为很聪明,设计了重重机关非法敛财,不相信以身试法会有什么后果,却正应了那句话“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以身试法所带来的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说不清什么时候就会爆发,这里面不容得有侥幸心理。 (二) “迫于压力”——多数风险的缘起 这种情况是财务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大多数情形,多数财务人员仅是为了能有一个工作而不得不屈从于单位领导的压力。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及投资的多元化,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和管理权,如果会计人员坚持原则,往往会受到单位负责人和来自其他方面的阻挠、刁难甚至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个人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可能丢了饭碗。用财务人员的话说就是“肚子安了,良心不安;良心安了,肚子不安”。而往往一旦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做了假账提供了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而被追究责任时,单位负责人又会以“账是会计做的,报表是会计出的,我不懂会计,我也不知道……”为由推脱责任。试想不是单位负责人给会计人员施压,会计人员如果没有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默许,他们能不恪守职业道德擅自做假账、出假报表、编虚假会计资料吗?如国内闻名的“银广厦”案、“蓝田股份”案等等,都是企业负责人直接指使和策划下造假的。 (三) 无意也会酿风险 外部没有人强迫,财务人员自身也并非故意要这样做,却惹来了麻烦,这本质上是由于财务人员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即无意行为造成的。目前我国会计人员中业务素质普遍较低、法制观念较弱,缺少作为职业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独立能力。有的会计人员长期不学习,业务不精通,对国家的经济政策、法令、制度更是知之甚少。在有些经济业务处理上由于知识面的限制,下错科目可能改变业务性质。 (四) 现实中的风险根源更为复杂 以上三种情况是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典型,然而现实中的情况要复杂的多,它常是三种情况的汇合,多数先是被迫,然后又掺杂进财务人员的主动和故意,在整个过程中还可能会有无意行为。财务人员的风险成因,其实是很复杂的。因而,作为财务人员要深刻地意识到自身因为职业原因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并对其产生的根源要有清醒的、总括的认识,这样才可能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它也是有效进行自我保护的基础。 二、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种类 我们这里所说的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财务人员因职业原因被迫或无意而产生犯罪的风险,这样界定下来的常见法律风险有: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务罪、偷税罪等。 三、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法律基本理念和知识。一个合格的财务人员要时刻不忘学习,提高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一方面,要及时了解并熟悉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法规、方针、政策,严格贯彻执行和遵守经济法、会计法、证券法、税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强化法律意识,提高自身修养。另一方面,还应掌握时事政策知识、财政税务知识、企业管理知识、电脑操作知识等相关知识。只有全面掌握各方面的法律知识,才能有的放矢,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在纷繁复杂的陷阱面前保护好自己。 (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好保护财务人员的安全网。 1、建立财务人员垂直管理的体制,在客观上减少财务人员犯罪的可能性和空间。建立财务人员垂直管理的体制是指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人事任免等权力统一归上级行使,上级公司(或总公司)直接对财务负责人的业务领导权、薪酬决定权、人事任免权、考核权负责。从制度和组织上保证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工作的最终决定权,才能在许多问题和压力面前放下包袱,挺直腰秆。 2、财务人员强制轮岗、强制休假和回避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最大优点是建立了内部牵制制度,通过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制度设计,使各项工作均有所控制和校验,大大减少了出现差错和舞弊的可能性。但是内部控制制度也是有局限性的,其主要的局限性就是来自于内部不相容岗位人员的串通,这种串通无疑会使内控制度失灵。强制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使原来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对违法犯罪有很大的威慑力,一方面,它能使问题能及时暴露,不至于发展成大问题才被发现,对单位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另一方面,它对不法人员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因为他知道一旦调离原岗位后,违法问题必将暴露无遗,一定会心存顾忌。 3、资金集中管理。将下级机构或子公司资金收归总公司统一集中管理不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从另外一角度讲也保护了财务人员。因为,几乎所有的职务犯罪都会涉及到资金,资金统一管理,使有些人想搞钱没了可能,从而减少了财务人员犯罪的可能。 4、提高财务任职门槛。从制度上制定财务人员特别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资历要求,加大外部人员的进入门槛。一方面可以保证从业人员素质,另一方面也使个别有不法想法的单位领导担心在指使财务负责人造假不成反可能逼走财务负责人情况的发生,财务负责人本身条件较好也有更大的底气去抵制不法行为,最后达到双赢的局面。 5、健全培训和交流制度。从个人角度来讲,在从事本职工作期间,要多学习,注意提高本领;从单位的制度保障来讲,就是保证财务人员能够定期得到一定的培训和交流,使财务人员在培训和相互交流中提高。 6、建立高效的内审机构。加强内部审计部门的力量,使其高效率的工作,将会大大降低单位负责人或财务人员违法违规违纪的风险。因为一方面它是一种震慑,使单位负责人或财务人员不敢轻举亡动,在客观上减少了触犯法律的风险;另一方面,强大的内审会将问题发现在萌芽或初犯状态,不至于使问题发展得很大才被发现。 7、工作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是财务会计工作规范的组成部分,也是财务计人员的基本素质之一。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财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内容主要包括: 〈1〉、敬岗爱业。热爱本职工作,这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只有建立了这个出发点,才会勤奋、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具体从事的会计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财务会计工作不只是单纯的记账、算账、报账工作,财务会计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到执法守规方面的问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到自己在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循章,依法把关守口,同时还要进行法规的宣传,提高法制观念。 〈3〉、依法办理。按照《会计法》要求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规定,财务会计人员必须依法办事,树立自己职业的形象和人格的尊严,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4〉、客观公正。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这是一种工作态度,也是财务人员追求的一种境界。做好财务工作,不仅要有过硬的技术本领,也同样需要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否则,就会把知识和技能用错了地方,甚至参与弄虚作假或者通同作弊。 须 〈5〉、搞好服务。财务会计工作的特点,决定了财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因此,财务人员应当积极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财务会计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有机会了解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有可能了解或者掌握重要商业机密,因此,必须严守秘密。泄密,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会计人员应当确立泄露商业秘密为大忌的观念,对于自己知悉的内部机密,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严格保守,不能随意向外界泄露商业秘密。 综上所述,社会是纷繁复杂的,风险是无限的。作为一个财务人员,只有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在树立会计诚信,弘扬社会正气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 纠正小小班幼儿室内体育活动退缩行为的策略(一)_法律论文

    本论文在法律论文栏目,由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bbs.pinggu.org/jg/,更多论文... 纠正小小班幼儿室内体育活动退缩行为的策略 [摘 要]在体育活动中,小小班孩子年龄比较小,许多体育基本动作的发展还没达到灵活协调的程度,加上他们普遍存在合作能力和创造能力弱的现象,因此在活动中产生的退缩行为。具体表现在对活动的兴趣点不明显、参与活动的坚持性短、个别孩子表现比较被动甚至有在旁观望别人游戏等。如何纠正孩子在室内体育活动中的退缩行为,让孩子在室内体育活动中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室内体育活动的作用是我们在这一教研活动中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 小小班 室内体育活动 退缩行为 儿童社会退缩行为泛指儿童一种跨时间和情境的独处行为。在体育活动中,小小班孩子年龄比较小,许多体育基本动作的发展还没达到灵活协调的程度,加上他们普遍存在合作能力和创造能力弱的现象,因此在活动中产生的退缩行为。具体表现在对活动的兴趣点不明显、参与活动的坚持性短、个别孩子表现比较被动甚至有在旁观望别人游戏等,而产生这些退宿行为的主要原因是:孩子掌握的技能浅显,活动目标过难;活动空间狭小,使孩子的活动受限;活动模式枯燥乏味;同伴间交往能力弱等等。在针对以上问题,如何纠正孩子在室内体育活动中的退缩行为,让孩子在室内体育活动中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室内体育活动的作用是我们在这一教研活动中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之一。经过一段时间的活动实践,探讨了关于纠正孩子室内体育活动退缩行为的策略。 选取适合小小班年龄特点的活动内容,让孩子勇于参与活动 我们发现,幼儿年龄越小,身体活动的能力就越是他一切行为的基础。幼儿能做什么,主要取决于他身体活动的能力。那些适合他们身体活动能力的内容,往往能够让他们自己独立地完成,让孩子感受到“我能行”,从而使他们行动积极、主动;相反,那些动作比较难掌握,让孩子感到力不从心的活动,使孩子在活动中就常常感受到“我不会”,从而就会让孩子缺乏自信,出现行动消极、被动和退缩的行为。 体育基本动作包括了:走、跑、跳、钻、爬、攀登、平行及各种轻器械活动等内容,根据小小班孩子的动作发展特点,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可以选取爬、走、跳及球类等活动内容。这些活动内容大多是小小班孩子们具备了一定的活动能力,在活动中让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本领”使他们在已有水平上进行不同程度的发展和提高。 充分利用室内已有的设施,创设一个吸引孩子活动的场地 室内体育活动一般都是在孩子们的活动室进行活动,而活动室又是他们最熟悉不过的地方。根据孩子易受新鲜事物影响的心理特征,活动前教师把活动室的摆设做一个变动,布置一个让孩子感到有趣、好玩、安全的活动场地,无疑是吸引孩子主动参与活动,消除退缩行为的重要手段。在布置场地方面要考虑以下几点: (一)尽可能扩大活动场地,让孩子有阔然开朗的感觉 有研究表明,空间密度会影响孩子的游戏行为,活动空间越大,越能激发孩子的体能活动。在一次爬的动作练习活动中,开始我们只是把活动室的椅子拿走,腾出活动室三分之二的地方让孩子活动,孩子只是比较规则地来回练习;当教师把活动室的桌子全靠边放,让整个活动室的空间一下子变大的时候,孩子的兴奋点出现了:爬行的速度明显加快;同伴间出现竞赛的意识;个别行为被动的孩子也主动参与到活动中来。由此可见,足够的活动空间不但能消除孩子的退缩行为,而且还保证了孩子的运动量。 (二)利用已有设施的作用,充分发挥“室内”的特点 在活动探讨中,我们出现过一些误区,就是忽略了就地取材,把一些适合户外户内的轻器械搬到室内来用,这样不但没有特显“室内”的特点,而且没能让活动“提鲜”让孩子“尝鲜”,让他们感受到跟以前的玩法不一样。在一次滚球活动中,开始让孩子俩俩相互滚球,活动5分钟左右,孩子们就感到枯燥乏味,于是我们就把室内的桌子排成一行,孩子分别在桌子的两边把球滚过桌子的下方,最后把椅子也派上场,用椅子代替了桌子,这样不但使活动变得有趣,增加孩子对活动的兴趣,还能在不知不觉中增加了活动的难度,提高孩子动作技能。 (三)利用有趣、清晰的路径标记吸引孩子主动游戏 年龄越小,孩子的活动越需要具体形象的直观指导。小小班的孩子在体育活动中常常因为不知道该怎样做而出现站在一旁看别人的退缩行为,因此借助各种清晰、有效的路径标识,让孩子知道我应怎样走(爬、跳……)这样孩子在活动中就会变被动为主动。在平行线间走是小小班孩子的活动内容,孩子常常会受到直观形象的误导踩着其中的一条线走,而踩线走动走很难协调,为此个别自信较弱的孩子宁愿不走了。如果教师在布置场地时,在平行线中间加上有趣的图形(脚掌、星星……)那孩子肯定会主动地踩着那些图案走起来,这样孩子的退缩行为就不攻自破。

  • 论述中国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非一致性的原因(一)_法律论文

    本论文在法律论文栏目,由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bbs.pinggu.org/jg/,更多论文... 论述中国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非一致性的原因 【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30年来,虽然我国经济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但就业问题却越来越突出,出现了经济高速增长与就业增长缓慢相偏离的问题,本文利用1978—2005年的有关数据对我国经济增长与就业弹性、就业增长率的关系做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我国就业弹性与经济增长是负相关的,就业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是弱正相关的。本文对此现象进行了原因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经济增长 就业增长 GDP 一、经济高速增长与低就业的矛盾现象 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是宏观经济政策的四大目标,而其中的经济增长与充分就业是宏观经济政策的两大主要目标。按照西方传统经济理论,就一国或地区的长期总量生产函数而言,在技术进步、资本积累和劳动力增加等因素的长期作用下,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一般呈现正相关的良性互动关系。但是在对我国的经济增长和就业增长进行分析时,却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非一致性的不和谐现象:一方面,我国经济是持续、快速增长;另一方面,虽然经济高速增长,但就业的增长率却呈现出下滑趋势。如1986—1990年,全国GDP年均增长约7.87%,同期就业人数平均增长2.4%;而1996—2000年,全国GDP年均增长约8.26%,同期就业人数平均增长率为1.15%;2000—2002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分别为595、681和77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分别为3.1%、3.6%和4.0%,而同期我国GDP的增长速度分别达到8%、7.3%和8%;在最近几年,2003—2007年GDP年增长率均在10%左右,而就业增长率年均在0.8%左右,每年新增就业岗位在800—900万人左右,GDP每增长1个百分点仅能带动80万个就业岗位。这反映出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与低就业的并存现象。原因何在?我尝试通过对我国的经济增长、就业增长与就业弹性之间的分析,以期回答经济增长能否创造出足够多的就业机会,经济增长和就业之间的关系呈现什么样的发展态势等问题。 (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 在1978年至2005年期间,我国的GDP年均增长率为9.64%,并在全球经济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经济的“黄金增长”时期已经维持了28年。即使在20世纪末的亚洲金融风暴和本世纪初的全球经济衰退中,我国经济仍然维持了增长势头,一时间被誉为“一枝独秀”。2005年我国仍然维持了快速增长的势头,GDP增长速度达10.2%。我国2006年、2007年的经济增长率分别达到10.7%、11.9%。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能持续高速增长,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由于投资的持续快速增长,固定资产投资连续数年增长20%以上。这种旺盛的投资需求表现为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政府财政投资的增加和私人投资的增加。二是通过技术转移与创新,引导资源从低附加值的产业向高附加值的产业转移,最终实现劳动生产率提高和经济结构的转型。三是采取发展教育等政策,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改善了经济增长的质量。四是对外开放格局的有利形势也是支持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二)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关于经济增长率与失业率之间的关系,经济学家奥肯以美国的经济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当经济增长率高于2.25%时,经济增长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失业率就会下降0.5个百分点;当经济增长率低于2.25%时,经济增长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失业率就会上升0.5个百分点。这说明失业率与GDP增长率之间呈反向变化,经济的高增长率伴随着低失业率,低增长率伴随着高失业率。这一经验性规律揭示了经济增长和失业率之间的内在关系。在分析经济增长率与就业增长率两者之间的关系时,常用的一种指标是就业弹性,它是就业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间的比值,是反映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之间关系的重要指标;当它为负值时,则与经济增长相伴的是就业下降。从理论上来说,当实际就业量能够灵敏地反映劳动力需求变化的时候,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两者基本上同步变化,就业弹性系数的变化比较平缓。 从1978-2006中,就业弹性值出现过两次峰值,且出现的年份正好是经济增长的低谷年,经济增长明显减慢,但就业增长率并没有相应的减少。在经济增长率较高的年份,就业弹性值比较小。在1992年以前就业增长率变化不大,经济增长变化与就业增长变化两者不同方向。就业的变化对经济增长的变化并不能做出灵敏的、相应的反映,基本上不受经济增长的影响,但就业弹性的大小主要受经济增长率的影响。1991年前后情况有所变化,就业增长率明显下降,1991年、1992年就业增长率分别为2.0%和1.8%,GDP增长率分别为9.2%和14.2%,宏观经济的明显转好并没有在就业增长率上得到体现,相反其增速持续下滑,明显地下了一个台阶。此后经济增长虽然逐年降低,但由于实现了宏观经济的“软着陆”,降低幅度并不是很明显,就业增长率仍然维持低速,两者作用的结果使得就业弹性系数变化平缓,而从1992年以来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的变化具有了一定的同向性。这与前一时期有了明显的不同,标志着两者之间的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意味着决定两者变化的因素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其共同影响因素的作用力加大了。 二、我国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非一致性的原因分析 西方传统经济理论认为,经济的增长会促进就业增加,二者呈现正相关的关系,但以上分析表明,我国经济出现了“高增长、低就业、高失业”的并存现象,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的关系明显背离了传统经济理论,表现为我国经济增长率与就业弹性之间呈现负相关关系。这表明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没有有效地促进就业增长,就业弹性在低水平上不断下降。那么,我国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之间为何会呈现这样的特点及趋势呢?我认为任何单一因素是不足以构成对这种现象的解释的,而应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本文将对其中最为主要的因素进行分析。 受地方政府和国企的投资软约束,使其必然热衷投资于资本密集型产业;最近几年来,我国的投资与消费比例失调,例如2001-2006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平均增长达22.2%,但按现价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13.3%的速度,投资率从2001年的36.5%提高到2006年的42.7%,增加了6.2个百分点,但消费率却从2001年的61.4%下降到2006年的50%,降低了11.4个百分点,其中居民消费率下降到历史最低点,仅为36.4%。这说明由于资本投入的持续高增长,导致生产能力扩大和供给能力增加。而资本形成率的提高和最终消费率的下降,使得最终消费能力相对于生产能力不断萎缩,不利于扩大就业与经济增长的协调发展。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与就业关系中,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高就业弹性阶段,在这期间我国是劳动密集型的经济特点,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就业弹性系数出现了急剧下降,表明劳动要素投入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呈下降趋势。

  • 初探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其利益的保障_法律论文

    本论文在法律论文栏目,由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bbs.pinggu.org/jg/,更多论文... 初探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其利益的保障 内容摘要:实际施工人是相对于施工人的概念,也是指违法承包到工程,并完成工程的施工人。它虽具有违法性,却在中国的建筑市场客观存在,它的利益也常被合法的主体侵犯而难以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确立了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享有的权利。笔者从工作实践中分析了对实际施工人的认识及其法律责任,并论述了合法权益的保障及实现。 关键词:实际施工人 施工人 利益的保障 一、实际施工人的概念 实际施工人这个名称在《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未没有。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中才使用这个概念。 在解释中,实际施工人是与总承包人、分包人并列的概念。应理解为:施工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建设施工合同,并由其履行施工合同完成部分或全部建筑工程,向发包方交付部分或全部工程。“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并列的,在概念的内涵上不应当与总承包人、分包人概念重复,而是指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① 从概念上可知,它与施工人是有区别的:①施工人是指有效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实际施工人是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②施工人的法律责任可依法、依合同;实际施工人的法律责任是参照合同和法律规定。 实际施工人是指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它与“施工人”的内涵是不同。 实际施工人的提出,解决了以前法律上对它责任的追究上、适用法律上混乱。如2005年,笔者调查了岳阳市某区一起堤防工程施工纠纷案,一单位接到工程后把5公里的大堤加固工程分包给B建筑公司,B建筑公司派C作项目经理,C又以二中队名义把工程转包给D,D完工后,有部分工程款未拿回。当时没有实际施工人这个概念,只有施工人这个概念,该案只得从《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表见代理角度来突破该案,由该单位来承担D的工程款。如解释早出台,该案的法律关系便很简单。 二、实际施工人在现实中的认定 1、法律规定的违法分包、转包人、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违法分包、转包获得建设工程的承包人 施工分包是施工总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分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的形式要件为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些是合法分包的规定。违法分包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是指下列行为: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发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2、现实生活中,实际施工人为获得施工人的合法地位,同时承包人为了规避法律获得短期收益,常常双方配合签订表面无任何违法的项目部管理合同、双方合作投资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来实现 项目部是施工人获得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后为完成建设工程而组织承包人内部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履行承包合同的临时性机构。项目部管理合同属工程内部目标承包合同,项目部的财务全部单例。合同有一项关键的条文是向工程的承包人上缴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所剩的全部归属于项目部负责人。 现实中的大部分的实际施工人均是处于承包人的项目部经理这个位置。项目部的组建上全部由项目部经理说了算,并不处于承包人的控制中。这些项目经理在工程投标、议标、评标阶段均是以承包人的名义与发包方谈判,而费用全部是自己负责。中标后,项目经理以承包人代理人或在承包合同中指定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的名义签订合同。然后承包人再与项目部经理个人签订项目部管理合同约定双方的上缴比例、项目部的管理账目、财务等。如建设工程顺利,项目经理不会成为实际施工人。如工程款的支付、工程质量等出现问题,承包人收了管理费又不肯以自己的名义来委托项目部经理诉讼,则项目经理在此解释生效之前,是不能以自己个人名义起诉或者参加诉讼的。 现实中,认定项目经理就是实际施工人主要从项目经理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区别来区分: (1)、项目经理需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考试才能获得项目经理资格证,资格证中又分等级。现实中无该证或借证的项目经理均是实际施工人。工程中有挂名的项目经理,但在施工中,项目经理又委托他人管理,这个受委托的人是实际的施工人。 (2)、项目经理为了少缴管理费,以其他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项目并由自己任项目经理,此时该项目经理便是实际施工人。项目经理是以其所在的建筑公司的名义报考,考取后,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资格证均载明他是其所在建筑公司的几级项目经理。因此,在未履行相关手续时,便以另外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 (3)、项目经理的更换。这类多体现在垫资或带资工程中,承包企业的资金不足,便找有钱的来投资并施工,前任项目经理的资金不足,无法施工,便把项目转让,由后任继续带资来施工。而承包企业仅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项目经理全是实际施工人。这类项目管理合同一般都有一份施工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投资合同作附件或暗合同。 笔者还列举一案例,在某一个公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便有四任项目部经理,他们都是个人,现在的纠纷是第二任项目部经理,他不仅被承包企业任命为项目部经理,还与承包企业之间有一份投资合作经营协议,表面上看双方是投资人,但项目部的全部事项均由经理负责,这实质便是一个转包合同。只是变换为投资协议。 合作合同、投资合同中除承包人之外的个人、单位全是实际施工人。总承包人从发包方承包到投资、垫资均很大的工程时,为了减轻自己的资金压力与投资风险,把工程分解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带资或垫资完成,总承包人再根据发包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由项目部在收回自己的垫资或工程款后,余额部分再给实际施工人,这样总承包人能确保自己工程款的金额到位,而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却迟迟不到位或落空。 另一类合作合同、投资合同中,承包人以自己承包的项目工程作为一种出资,另一方出资,把项目工程完工,承包人从中分得双方协商确定的一定比例(一般为总工程价款的5%-30%)的固定利润,承包人不参与工程的管理,出资人是实际施工人。 劳务分包合同与违法分包、转包合同经常混淆,常被分包、转包合同的双方使用来回避分包、转包合同的违法性、无效性。劳务分包合同的确认关键体现在“劳务”两字上。看分包合同的工作主要是否是靠人的劳动能完成吗?分包的主体是否具有劳务分包的主体资格;分包人是否要求承包人另带建筑材料或资金;分包人与承包人结算的款项是劳务费还是工程款。笔者现在有一个案例,合同是《劳务分包合同》,但内容却是土方的挖方、填方、压方等工作,这些工程从内容来看只能靠大型机械才能完成,不是能靠人的劳动去完成的。合同内容体现的是分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结算的是工程款,从内容看是一份分包合同,而招牌却是劳务分包合同。实践施工人有时是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 三、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实际施工人在完成了建设工程后,按司法解释,它有一个责任:它与总承包人、分包人一起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此篇论文不论述)。它的权力是有权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追缴其应得的工程款。这是司法解释对实际施工人利益保障的作的特殊规定。为何要对实际施工人的利益采取此种保障措施?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因为建筑业吸收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但由于建设工程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造成许多农民工辛苦一年往往还拿不到工资。为了有力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既然现在的司法解释有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利益规定,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笔者们应在实践中努力维护实际施工人正当利益,根据笔者在办案中的体会,提出以下三点: 1、实际施工人为追回被拖欠的工程款应注意设置合法的法律连接点,选择对实际施工人有利的法院诉讼 中国的法院与行政一样是条块分割的,各地法院实行的是属地管理,管辖的选择在实际施工人本地的法院起诉追回工程款是对其最有利的选择,要实现这种选择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如实际施工人与合同履行地一致时,法院的选择没有意义,但不一致时,只能从被告住所地这个联结点来选择法院。实际施工人可以是第三、第四……等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在多个实际施工人中找联结点,来选择对实际施工人有利的法院,法院的选择某种程度上讲决定了工程款能否追回。因此,法院的选择在诉讼中占了很重要的地位。 如:A 把其承包的一项土建工程非法分包给B,B又把其中的基础挖掘工作分包给C,C又邀集D、E两人来做该项基础工程,后D、E两人完工后,工程款仅付了部分,还剩40%的工程款未付,这样依《解释》,D、E可起诉C、B、A。但如:C、B、A该工程所在地与D、E不是一个地区,这样,D、E为了尽快追回工程款,便可设置一个法律连接点,即可设置一个F的非分包或转包人,此人与D、E的住所地一致,由D、E在本地起诉F、C、B、A等人。这样,该案的管辖权便可在D、E所在地的法院审理。 2、实际施工人在通过诉讼途径追回工程款时,把法院确定后第二步是摸清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的财产状况,在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转包、违法分包、发包人的财产,这样才能保障以后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胜诉后能及时拿回来。一般只要冻结了分包、转包、发包人的财产便能通过调解追回工程款。 3、实际施工人如何避免自己追回的工程款被法院追缴,司法解释赋予法院追缴非法所得的权力 实际施工人要想自己凭劳动赚回的利润不被法院追缴,要自己具有三证中的一证:(1)是施工员证;(2)土木建筑工程师(专业的应有水利、环境桥梁等工程师)证或助理工程师证;(3)项目经理证。在审判的实践中,只有实际施工人具有三证之一,法院便认为实际施工人个人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达到了《建筑法》中对个人所应具有施工人资格的要求,则实际施工人所获得的利润可认定为合法。 实际施工人作为建筑工程合同的一方,它虽然存在着不合法性,但它在现实的建筑市场上客观存在,便不能回避。实际施工人的存在,它的利益理应得到保障,现在司法解释正视现实中的实际施工人的存在,并对它们利益提供司法保障是为了化解矛盾,正视矛盾,这是一种进步,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

  • 卡通对幼儿心理发展及行为方式的影响之研究(一)_法律论文

    本论文在法律论文栏目,由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bbs.pinggu.org/jg/,更多论文... 卡通对幼儿心理发展及行为方式的影响之研究 【摘要】:卡通是幼儿成长过程中的亲密伙伴。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卡通事业发展迅速。卡通的种类也越来越繁杂,如何杜绝垃圾卡通,让幼儿在卡通的王国健康快乐的成长起来,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详细地剖析了卡通的作用及特性,分析了卡通对幼儿心理发展、行为方式的影响,并对在幼儿对卡通的选择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卡通 幼儿 心理发展 行为方式 影响 【正文】: 一、关于卡通 1、卡通的定义 卡通,是英语“cartoon”的汉语音译,与动画,漫画具有相同的意思。它是一种艺术的表现形式,也是一种文化。 2、卡通的发展 卡通最早起源于欧洲。在中国的发展历史也已超过了一个世纪。随着人类历史文明的发展与进步,卡通也打出了一条自己的道路,发展扩大至卡通片、卡通书籍、卡通玩具等。卡通市场也日趋成熟,在社会中的影响力日趋增强。到二十一世纪,卡通更是受到幼儿、青少年的喜爱。成为他们生活的乐趣,并伴随着他们的成长。 3、卡通的特性 幼儿对卡通的了解、对卡通形象的喜爱,绝大部分来源于观看卡通作品。卡通以其独特的魅力全方位的渗入幼儿的生活,赢得了孩子们的普遍青睐,他的制胜秘诀是什么呢?这就要归功于卡通的特性: 卡通作品的颜色鲜明,配音效果强烈,人物造型夸张、直观生动,情节饱满生动符合幼儿的思维与审美发展规律。卡通作品有强烈的倾向性,奖善惩恶、以弱胜强、正义战胜邪恶,与幼儿的价值观相契合。 二、卡通对幼儿心理发展及行为方式的影响 随着社会快速的发展,加上高科技的运用,卡通的制作水平越来越高,越来越精致。越来越吸引幼儿的眼球,而幼儿对卡通片的兴也趣越来越浓厚,都成了卡通迷。所有关于卡通的东西都能引起他们的兴趣。如贴纸、面具、报刊等。尤其对自己喜爱的卡通形象,更是爱不释手。许多老师、家长都产生了质疑:“卡通对幼儿的成长有帮助吗?”答案是肯定的,它的确在幼儿的成长中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1)卡通对幼儿心理发展及行为方式的积极作用 1、卡通可以开发幼儿的想象力。 他们能激发幼儿的幻想,帮助幼儿离开现实状况,忘记一些不愉快的经验,并且提供他们一些有展望的内容。 卡通之所以能引起幼儿的酷爱大概是因为它具有孩子那中不可思议、奇思妙想的内容。卡通中的那些不存在现实中的任务及内容,为幼儿提供了无限广阔的想象空间。 2、卡通可以培养幼儿的幽默感。 风趣幽默、充满情趣的卡通,非常适合幼儿追求快乐的天性。具有幽默感是成功人生、快乐人生的有利条件。对幼儿的性格、个性的形成具有积极的意义。幽默、滑稽是幼儿卡通的要素之一,幼儿在卡通中耳濡目染,培养快乐的情操。 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卡通给幼儿带来的负面影响。 3、优秀的卡通可以发展幼儿的社会性 幼儿卡通中的积极内容可以发展、培养幼儿的社会性。使幼儿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如:尊老爱幼,关心他人,团结互助等等。 (2)卡通对幼儿心理发展及行为方式的消极作用 1、剥夺了幼儿真实的生活经验。 幼儿的思维情感发展是需要真实的生活经验的。尤其在早期,直观感受特别重要。尽管卡通片中的内容丰富、形象逼真,但毕竟是虚构的,是生活的简化和编写,给人的体验没有真实感,不丰富也不深刻。若幼儿仅凭图像来认识世界,感知世界,用缺乏真是体验儿建立起来的思维和感觉都是不健全的。 2、易使幼儿形成固定的思维模式,思维结构。 幼儿通过广泛的吸收各种生理、心理和文化的经验作为原料,并从中抽出最一般的人类思维框架和逻辑结构,从而达到思维建构。因此,这一时期原材料的积累尤为重要。幼儿善于模仿,分不清对错,更不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幼儿看了太多打斗内容的卡通片就会崇尚武力。暴力的内容也会强化幼儿的攻击性行为。 现在幼儿园里可能都存在这一现象:奥特曼风靡。教师谈“奥”色变,幼儿谈“奥”乐翻天。幼儿对奥特曼的追捧几乎到了痴迷的地步。喜欢模仿奥特曼的动作,变的好斗,经常对同伴拳脚相加,具有攻击性。除了看奥特曼的节目,玩具也非奥特曼不选,就是衣服、鞋子都要有奥特曼的标志。而对于日益壮大的“奥特曼迷”更让家长感到忧心忡忡。对此笔者就这一现象展开了针对性的调查,了解家长及老师对于这一现状的看法,并给与一些意见和建议。 三、现状分析 (一)卡通对幼儿的影响现状 1、研究方法 问卷法:此次调查对象为XX幼儿园中班所在幼儿的家长。发放时间为毕业实习期间,发放问卷160份,回收问卷156份,其中有效问卷144份。 2、结果与分析

  • 论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一)_法律论文

    本论文在法律论文栏目,由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bbs.pinggu.org/jg/,更多论文... 论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 男女双方结婚建立夫妻关系,婚后的生活在经济生活中亦要面临财产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共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和保障,但在市场经济社会,财产交易频繁,夫妻一方难免与第三人为财产法上的行为,则该夫妻与第三人的财产关系也须另有特别规定,以维护交易安全。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法定财产制中有关夫妻分居后及离婚时债务的承担、继承或赠与财产被抛弃、知识产权收益的分配等方面尚不尽完善,本文试对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及其在现实中存在的上述不足及完善等方面,谈谈自己的见解。 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呢?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17、19条规定及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含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它包括从夫妻关系的确立到夫妻关系的消灭。夫妻关系的确立始于取得结婚证起(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也予以承认),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基于婚姻关系的消灭;其二,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从共同共有原理出发,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同样,夫妻对共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等义务应平等的履行,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利,或不履行共同财产的义务,都应承担法律责任。通过以上的论述,不难看出,立法者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出发,以公平、平等的法律原则来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但是现实社会是变化万千的,一些规定仍然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举其要者,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分居后债务的承担 夫妻双方婚后生活因种种原因关系不和会有分居期这种现象,在法律上夫妻分居已事实上解除了夫妻共同生活的义务,分居表明夫妻间感情在疏远或变化,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双方在经济上、财产上的联系逐渐减少,收入归各自所有,而对各自财产的处理,他方也极少参与。关于夫妻分居后新生债务的性质,本人认为从夫妻分居后的债务特点来看,根据民法学上关于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债务的承担者一般为债务的主体,而分居后在债务的主体上、行为上具有单一性的特征,如果此时仍然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负担,既显失公平,也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相违背;由此可以推定出分居后夫妻债务负担的原则,即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例外情形,这样做,对处理夫妻之间财产分割既方便、公平且可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先分居后离婚时在财产的处理方面往往发生争议。其间恶意隐匿财产、非法转移财产及伪造债务的情形不时发生,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我国没有建立夫妻别居制度实为一种疏漏。 2、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与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不能由夫妻共有,而在婚姻法中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就是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带来的实际收益,应该归夫妻共同所有。它在现实社会中有两类:一类是已经获得的经济利益,或者可以获得可预见的经济利益,如服务标记、商标、专利等;另一类是在形成中的并未实现的经济利益。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对于前者当然按共同财产对待而无可厚非;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知识产权的取得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具有一定的风险,即可能价值连城,也可能一文不值,对此是按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作为一方的精神财富不予分割?有的价值较大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创造者为占为己有而不予转让,而夫妻其他的财产又极为有限,这样又该怎样平衡,如何来维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新《婚姻法》对此缺乏详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一方适当经济照顾”。该规定只部分的解决了无形财产的分割问题,对于虽未取得经济利益,但是未来价值较大甚至巨大的商业价值,本人认为应明确此种情形应强制(夫妻另有约定除外)通过估价鉴定,由得到知识产权的一方给他方相应的价值补偿,较为公平合理。 3、关于继承或赠与的财产被抛弃的问题

  • 从行政立法角度看社区的法律地位_法律论文

    本论文在法律论文栏目,由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bbs.pinggu.org/jg/,更多论文... 从行政立法角度看社区的法律地位 1986年国家民政部就配合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倡导在城市基层开展以民政对象为服务主体的“社区服务”,首次将“社区”这一概念引入了城市管理。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又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并在以后的政策文件中,完善了社区组织等提法,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的法律地位。社区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自治组织,正逐渐取代街道居民委员会,成为城市改革的平台,城市管理“总的抓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社区概念的语义分析 社区是社会学中一个基本概念,“社区”一词最先是由德国社会学家腾尼斯在《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提出来的,社区主要是指那些存在于前工业社会的、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共同体。①“社区”这一概念最早进入我国是在20世纪30年代。其含义是社会上以某种特征划分的居住区。② 根据滕尼斯的概括和解释。社区一般由五个基本要素构成:一是地域因素,即一定的地理范围;二是人口因素,即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基础,组织起来进行共同生活的人群;三是区位因素,就是说社区生活必须要有一定的空间;四是结构因素,即社区内的社会结构,或者说各种社会群体和组织相互之间的关系;五是社会心理因素,指社区的居民对自己生活的社区,在心理上、情感上的一种认同感、归属感,也就是对周围人和事的感情。 许多专家和学者对社区的概念做出了不同的解释。笔者认为,社区就是居住在城市同一区域、彼此联系、互利互助的共同体,也可以被称为城市社区。 二、社区的法律定位 一直以来,我国社区被定位在低于街道办事处,高于居委会的层次上。居委会作为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基层性、独立性、自治性的特征,它独立于政府的行政体系之外,上级政府及派出机关与其是指导和帮助的关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非政权型的自治,而是一种社会自治。就目前社区的法律地位而言:“街居行政体系”构成了社区建设的主体,这无疑给社区的概念注入了行政色彩,似乎社区成为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然而,社区作为一种自发形成的社会文化共同体,社区是否具有某种行政职能?社工处于怎样的法律地位?政府(及派出机关)应在社区建设中扮演怎样的角色?这些都成为社区法制建设面临的棘手问题,而问题的症结在于社区法律地位的不明确性。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社区的法律地位: (一)社区是社会自治组织 19世纪行政国的出现,政府的行政权不断扩张,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最小国家理论”③对现代行政理念产生了影响,现代政府治理的模式是“小政府,大社会”,要使社会发展起来,具有自治和自理能力,政府不宜扩大管理范围,许多社会事务可以交给社会完成。 社区作为社会自治组织,有其法律上的依据。1986年国家民政部就配合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倡导在城市基层开展以民政对象为服务主体的“社区服务”,首次将“社区”这一概念引入城市管理。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又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这为社区的独立与自治地位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者,从社区发展功能上看,它有取代居民委员会的可能,并将比居民委员会发挥更大的作用。目前,有许多人主张宜在社区普遍建立业主委员会。2002年8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街道九道湾社区的2000多居民通过直接、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了新一届社区居委会成员和社区代表。由社区成员直选社区当家人,这在全国还是第一次,它堪与1980年村民委员会选举相媲美④。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居民住宅私有化程度的普及,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在不远的将来,城市固定居民中的绝大多数人将具有“业主”身份;从职能看,社区从事社区卫生、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社区文化等多项服务内容,较之居民委员会的低层面服务它具有多元性。从发展趋势看,社区必将取代居民委员会。 (二)社区的中介法律地位 如果说社区具有社会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就可以从公民社会的视角探讨社区的中介地位。20世纪90年代,公民社会理论成为当代世界一股重要的社会政治思潮。戈登·怀特指出公认的公民社会的主要思想是:它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⑤。公民社会作为家庭与国家间的桥梁和纽带,发挥着中介作用,社区作为与家庭直接发生联系的社会共同体,不仅在家庭与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之间起到中介作用,而且作用会比具体的社会中介组织发挥得更好。究其原因,在于社会中介组织的一部分是由政府设立的,这不可避免地使双方具有不同程度的利益关系,独立性较差;相比较来看,社区可以弥补中介组织地位上的天然缺陷。 (三)社区的行政主体地位 如今我国行政法理论上,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行政主体资格。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言,其授权范围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根据相应组织法的授权行使多种行政职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居委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社区在实际生活中亦发挥了居委会的作用,行使了居委会的部分职能,却难于缺少法律保障,正所谓“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完善的立法是进一步发挥社区功能的有效保证。 另外,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以外,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社区行使某项或某几项行政职能,便于更好地实施管理,使社区发挥缓冲功能。 三、社区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社区建设的客观要求 据报道,上海市、青岛市、成都市等城市的社区建设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譬如上海市黄浦区自2000年起实行调解审核制,在街道一级设立人民调解中心,它是一个民间组织,主要是处理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调解不好的民事纠纷,并对这些纠纷做出仲裁,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这是一个准法律文书,只要协议书的内容不违犯宪法和法律,它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而很多纠纷在法庭之外就得到了和解,“人民调解中心”的设立,一方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另一方面减少了公民的诉讼成本并增强人们对调解中心的信赖,可谓一举两得。 全面推动社区建设,巩固执政党的地位和基层政权,是社区建设的目标。同时,社区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稳压器”的作用。有人说,社区建设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配套工程;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民心工程;是深化城市经济和执政体制改革的改革工程,精辟的总结了加强社区建设的意义所在。然而,尽快完善社区立法,明确社区的法律地位、具体的权利和责任,必将极大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在社会范围内掀起一股加强社区建设的高潮。 (二)政府实现公共利益目标的合理选择 为了有效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实现政府与公民的合作,政府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方式,从传统的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然而,利用社区资源实现公共利益目标,成为西方行政改革政府与公民合作的重要内容。社区治理的模式则强调自下而上的参与,使公共政策的制定更能符合民众最直接的需求。⑥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曾主张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实现公共管理目标,现今,社区主义已经成为欧美国家一股拓展管理领域的思潮。社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成为政府实现管理目标,公民接受政府行政活动,减少冲突和对抗的“隔离带”。 (三)有助于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 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司法活动”。⑦我国诉讼法领域始终存在一种误区,认为只有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也就是说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方可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然而,现有原告资格理念存在严重不足,这种界定忽视了公共利益的存在。江伟教授曾说:“当事人一经提起诉讼,其原告资格即因起诉行为而得以确定,至于是否属于正当原告则在所不问。”特别是随着更多的实体权利得到实在法的确认,正当当事人概念日益扩大。公益诉讼概念的提起即是扩大当事人涵义的客观反映。 现代社会尊重个人权利,但个人权利的实现往往通过其所在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现,所有团体的行为最终可以归结为组成团体的个人的行为。⑧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不只是一个人受到损害,而是同一社区的所有其他人也受到损害,如空气污染,不仅一人,而是所有居住在一起的人们都无法呼吸到新鲜空气,因而社区作为具有独立地位的社会组织,成为居民的代言人,参与到类似的诉讼中,具有无可争辩的正当性。社区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行为的先定力,使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处于不对等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极易受到行政权的侵犯,社区作为具有中介性的社会组织代表具体的相对人进行诉讼,可以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与具有强制力作后盾的行政机关相抗衡,同时也起到了社会监督的作用。 四、社区立法展望 当前,社区建设的难题在于其性质和地位的不确定性,以致在实践中引发一系列的问题,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而一部《城市社区法》的出台必将使问题迎刃而解。从目前情况看,由于城市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制定统一社区法的条件尚不成熟,政府(有权制定地方规章的行政立法主体)可以因地制宜,制定地方规章,明确社区的法律地位、社区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社区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社区的职能和权利、政府的行政委托事项等,待条件具备,亦可由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参考资料: ①《关于社区立法》,郭中军。 ②《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116页。 ③《二十世纪西方法治学思潮研究》,张文显,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第272页。最小国家理论:是诺锡克(美国当代哲学家、伦理学家)法哲学思想的组成部分,他作为保守的自由主义者,倡导“守夜式”国家,肯定国家存在的必要性,但反对种种扩大国家职能的理由,反对任何比最小国家职能更多的国家。这里只是借这一理论,说明对于社区的管理,政府应适当放权。 ④中国的第一个村委会是1980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大队果作村农民民主选举的村民委员会。 ⑤《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何增科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3页。 ⑥《政府改革与第三部门发展》,吴锦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363页。 ⑦《公益诉讼理念研究》,颜运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9页。 ⑧ 转引自[美]中特丽克·米歇尔,林泽译,《自我设计的新天地》,中国工人出版社,1990年版;《公益诉讼理念研究》,颜运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184页。

  • 开放式的游戏区域环境让幼儿自主成为可能(一)_法律论文

    本论文在法律论文栏目,由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bbs.pinggu.org/jg/,更多论文... 我的游戏,我做主——开放式的游戏区域环境让幼儿自主成为可能 【摘要】:陈鹤琴先生说过“游戏是儿童的心理特征,游戏是儿童的工作,游戏是儿童的生命。”自主游戏开展多年来,孩子们一直都深深的爱着他,甚至夸张的每天就眼巴巴的等着游戏口令的开始,静心想想,仔细听听孩子们的说明::“我可以想玩什么就什么”“好玩的游戏好多,一天都玩不完”“每天都可以玩不一样的”“想和谁玩就和谁玩”······孩子的这种发自肺腑的喜爱成了游戏生命的源泉。同时孩子们的质朴的语言里透露出了强烈的对于游戏自主的需要与钟爱,幼儿园里的游戏自主与否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幼儿对于游戏的兴趣,以及游戏的能力。如何能够最大限度的将自主游戏真真正正的归还给孩子?成为幼儿教育工作者必须研究透彻的首要课题。 【关键词】:开放式;游戏物质环境;游戏心理环境;自主 自主游戏开展多年来,孩子们一直都深深的爱着他,甚至夸张的每天就眼巴巴的等着游戏口令的开始,静心想想,仔细听听孩子们的说明::“我可以想玩什么就什么”“好玩的游戏好多,一天都玩不完”“每天都可以玩不一样的”“想和谁玩就和谁玩”······孩子的这种发自肺腑的喜爱成了游戏生命的源泉。同时孩子们的质朴的语言里透露出了强烈的对于游戏自主的需要与钟爱,幼儿园里的游戏自主与否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幼儿对于游戏的兴趣,以及游戏的能力。如何能够最大限度的将自主游戏真真正正的归还给孩子?成为幼儿教育工作者必须研究透彻的首要课题。 一、首先关于幼儿的自主性游戏 (一)自主性的涵义 自主有两个尺度:一是相对于客现状况、生活环境等外部强迫和外部控制的独立、自由、自决和自主支配活动的权利与可能;二是相对于客观现实的能够合理利用自己的选择权利,有明确目标、坚韧不拔和有进取心。 (二)自主性游戏 幼儿对游戏活动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和能力,包含幼儿对游戏活动的决定权和参与权。教师应在了解幼儿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引导幼儿共同参与游戏环境的创设,为幼儿提供丰富的游戏环境及均等的游戏机会,让幼儿按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游戏,以自己的方式进行游戏,在与材料和伙伴的相互作用中,共同分享游戏带来的快乐和学习彼此的经验,促进幼儿主动性、独立性、创造性的发展。 (三)自主性游戏的特征 1.游戏计划的生成性 在强调自主性的游戏中,幼儿有自己支配和选择游戏的权利,游戏计划不再是教师事先凭想象制订的,而是根据幼儿在游戏中的表现,根据幼儿的需要及存在的问题来制订下一次的游戏计划,在幼儿的游戏活动中不断生成新的计划,可以使游戏的开展更加能满足幼儿的愿望和需要。这样,避免了游戏指导的盲目性和导演性。 2.游戏环境的多样性 由于游戏的主人是幼儿,要玩什么游戏是幼儿自己的权利,每个幼儿的需要是不同的,因此,在游戏环境的创设上就需体现开放性和多样性,才能满足不同幼儿的各种需要,使幼儿能够逐渐学会控制外部环境。 3.教师角色的多重性 教师以多重身份指导游戏,有利于对游戏的有效指导。当幼儿需要游戏材料时,教师是游戏材料的提供者;当幼儿需要帮助时,教师是游戏的支持者和援助者;当幼儿需要教师一同游戏时,教师是幼儿游戏的伙伴和参与者;当幼儿不需要教师介入时,教师是游戏的观察者;当幼儿在分享游戏经验时,教师是倾听者和发问者。因此,教师在游戏中的角色是多重的,改变了过去教师在指导游戏中对指导的片面理解。 4.游戏机会的均等性 要使幼儿对游戏活动具有自己支配和控制的权利和可能,就必须给幼儿提供相应的机会。均等的游戏机会,能保证每个幼儿在此时此地去自由选择自己想玩的游戏。这便抑制了由于教师的指定和安排而人为造成“玩不到想玩的游戏”或“老师让我玩的”等现象的发生,给幼儿自主性的发展提供了可能。 从自主性游戏的定义、特征我们不难看出,一切游戏都是以孩子为主体的,教师在游戏中只是支持者、引导者。 二、开放式的游戏区域环境让幼儿的自主成为可能。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影响孩子游戏的便是游戏区域的环境,这里包括班级的物质环境和心理环境,在健康、民主、宽松的心里环境之下,游戏的物质环境包括:游戏材料、游戏空间、游戏时间、游戏的玩法等等。 (一)开放式的游戏物质环境包括:游戏空间、时间及游戏材料对幼儿来说是开放的。 1.游戏材料的开放是幼儿自主游戏的前提 首先,得为幼儿提供足够的游戏材料。玩具,材料是游戏的物质支柱,是幼儿游戏的工具,幼儿是通过使用玩具、材料在游戏中学习的。不同的玩具、材料有不同的功能和特点,但都要以幼儿的操作为基础,具有可操作性。其次,提供的游戏材料要不断变化,以便构建的游戏环境具有可变性、新颖性,不断的吸引幼儿,引起幼儿游戏的兴趣。 其次,很多时候教师们想到得更多地是孩子们在操作中对于材料的损坏、浪费,因此常常将很多自认为“重要”的游戏材料束之高阁,孩子们对于材料的渴望在老师的一次给一点的过程中被渐渐的磨灭了,因此在游戏的一开始就将丰富的、与游戏有关联的材料全部放在孩子们能够自由取放的位置。例如:美工区的工具栏中可以投放充足的美工机械,剪刀、胶水、打孔机、轧花机、彩色纸片、及时贴、毛线、颜料、笔、抹布等等,所有美工创作所需要的、能够收集到的材料,以至于孩子们在创作中随时就可以取拿自己需要的一切材料,当然孩子的良好卫生习惯、操作习惯要一同培养起来,这样孩子们的操作及有了极大的创造空间,也能保证区域内的井然有序。 最后,区域间的游戏材料的互相借用能够促使整个班级的游戏区域,变成了一定范围内的共享,也拓宽了幼儿的思维方式,避免局限在自己的小空间里进行思考创作。例:在“餐厅”中,经营的服务员发现需要对于餐厅的环境要进行美化,于是带了钱去自然角购买了几盆美丽的盆景,装饰在客人的餐桌上,立刻来了很多客人。这种游戏的相互交往,相互之间的材料的共享,显然丰富了孩子们的生活经验,丰富了孩子们的游戏内容。 2.游戏空间的开放使幼儿游戏变得更加自主 场景一:班上有五个“娃娃家”,两个分别在活动室拐角的城堡里,另三个在阳台上,五个“娃娃家”的玩具、材料都一样,但教师发现孩子每次最先选择的总是城堡中的“娃娃家”,然后才去选择阳台上的。 场景二:活动室里有三个“娃娃家”。第一家放了一张床及一排封闭的柜子;第二家有独立的、仿真的粉红色娃娃家灶台,可以同时供两个孩子游戏;第三家设在一座塑料仿真小屋里,里面有灶台和灶具,窗外放了一张桌子、几张凳子。在整个游戏过程中,第一、二家几乎无人问津,而第三家则热闹非凡,孩子们玩得不亦乐乎。 孩子们的游戏行为告诉了我们什么?什么样的环境是孩子喜欢的?怎样创设环境才能让孩子愿意玩? 其实,孩子并不太在乎玩具的颜色及仿真性,他们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内心有对“个人空间”“私密空间”的追求,喜欢选择相对封闭的游戏场所进行游戏(如场景一中独立的城堡娃娃家)。因为“封闭”的空间对孩子来说意味着安全、自由、个性化,在这样的游戏空间中孩子相对放松。而在教师目光注视下的“公共空间”中(如场景二的第一、二家),孩子则相对比较受拘束,不能完全放松地活动,但是孩子作为一个社会人,同样需要在“公共空间”里学会和人交往,学会在规则的前提下张扬自己的个性。 作为教师,可以通过游戏场地的安排,帮助并促进孩子对“中心我”与“边缘我”、“个体我”与“社会我”的融合。例如:在场景二的第三家中,教师非常巧妙地通过场地的安排,在塑料房子的外面放了小小的桌子和椅子,既满足了孩子对“个人空间”的需求,又为孩子提供了与同伴交往的机会。孩子在游戏的过程中既可以在房子里摆弄餐具,烧饭、做菜,又可以随时和外界进行交往,所以这个“娃娃家”特别热闹。而那个有着独立的仿真灶台的娃娃家里却没人玩,孩子们并不喜欢这种完全敞开的场地布局,只是喜欢到那里拿玩具材料。因此,在场地的利用、游戏区角的设置上应考虑如何让孩子在游戏中有归属感,在空间的“开放”与“封闭”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张力。 3.游戏时间的开放,将自主彻底的还给孩子 自己选择“什么时候玩,玩多久”。游戏最符合幼儿的年龄特征,最为幼儿喜爱,最能调动幼儿的积极性。所以孩子们常常玩了还想玩,总也玩不够。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在游戏中根据孩子们的要求适当的延长孩子们的游戏时间,并且可以商量出在一天的其他时间也开放游戏,例如餐后可以根据孩子们的要求开放阅读区;离园前根据幼儿商量的结果开放部分孩子们非常喜欢的游戏区域;午睡起床后可以开放他们喜欢的结构区等等,这些实践表明,只要你遵守了孩子们的兴趣、意愿,孩子们就逐渐得具备了自主游戏的能力,并且能够制定出自己游戏的规则,同时也能够养成有序的游戏习惯,同时这也从客观上加强了孩子的时间观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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