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xt 发表于 2012-12-21 01:12
qi509兄,乃不愧为高人,马上就领悟了其中的“奥秘”——“通约”!
继续说:
1、原引:在传统的马克思经济学教科书里,某一商品的劳动生产率表述为:
劳动生产率(A商品)=使用价值量(A商品)/单位时间(自然时间);
劳动生产率(B商品)=使用价值量(B商品)/单位时间(自然时间);
劳动生产率(C商品)=使用价值量(C商品)/单位时间(自然时间)....以此类推。
这是正确的劳动生产率的表述方式,也是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李嘉图、约翰·穆勒等人以及西方经济学家们的表述方式。
讨论:这一定义值得商榷。从这个定义的量纲来看,劳动生产率的量纲是[商品量/时间]。既然是劳动生产率,在表达式的分母部分却是单纯的时间量而不是劳动的人力耗费量。如果仅是对单个的劳动力来说,这个表达式在数量上还是对的,但在量纲上缺了[人]这个基本单位。劳动的耗费是人工量,也就是马克思称之为劳动时间的人力时间量,人力时间量的计算公式是:人力时间量=劳动的人数*劳动的时间。其量纲是[人*时间]。它反映的是劳动的人力耗费量。
2、原引:马克思却将这一经济学规定打破了。马克思提出第二种的个别商品的劳动生产率的表述方式:
劳动生产率(A商品)=单位时间(自然时间)/使用价值量(A商品);
劳动生产率(B商品)=单位时间(自然时间)/使用价值量(B商品);
劳动生产率(C商品)=单位时间(自然时间)/使用价值量(C商品);....以此类推。
显然,由于“分母”是不同质的商品,它们之间根本就无法做到“通约”!马克思这一个别商品的劳动生产率的表述方式是错误的。或者说,这一个别商品的劳动生产率的表述方式是政治哲学上的表述,而不是经济学的表述。
讨论:这里所说的马克思提出的第二种个别商品的劳动生产率表达式应为个别商品的价值表达式。劳动生产率的表达式,只能是劳动的产出和劳动的耗费的比率。它的倒数马克思称之为“商品的价值”。
3、原引:第一种是:8小时/1件上衣=8小时/20英尺麻布; (马克思——单位时间为“分子”;产品量为“分母”)
马克思:既然,存在“二物相交换”的事实,则证明:相同生产时间内,劳动量相等,价值亦相等。证毕。
第二种是:1件上衣/8小时=20英尺麻布/8小时。 (经济学——产品量为“分子”;单位时间为“分母”)
经济学:既然,存在“二物相交换”的事实,则证明:相同生产时间内,购买力相等,彼此达成合意。证毕。
讨论:这是全部问题的实质所在。不论是经济学对劳动生产率的表述,还是马克思对商品价值的表述。他们都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说的同一件事情。劳动生产率是对劳动过程的描述,反映的是劳动的效率;商品价值是对劳动结果的描述,反映的是为获取劳动的产品所必须付出的劳动时间代价。二者互为倒数。至于二件不同的商品A和商品B相互之间的交换比例是否是按照它们所包含的劳动时间的比例进行,这是有别于生产过程的另一个过程——交换过程的事情。在我们现在讨论的论域内还根本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