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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论文范文

中国电力行业跨国经营面临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来源:人大经济论坛论文库 作者:文卓 时间:2015-05-06

  

  

中国电力行业跨国经营面临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

  摘 要 我国电力资源的分布和开发利用程度存在分布不均的情况。西南地区丰富的水能发电资源难以得到有效利用。虽然可以采用长距离电网输送来使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但是技术成本、设备投入及线路维护的成本都比较高。如要使居民生产生活用电的价格不大幅度地波动,发电企业、电力行业就要产生亏损。而采用邻国俄罗斯的为缓解这一难题,向邻国出售边远地区的多余电力资源,使电力行业的跨国业务得到增长,这一做法可行。但是电力行业在跨国经营中存在未知的法律风险,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导致企业出现巨额亏损。本文从电力行业跨国经营面临的法律风险为切入点,提出宏观构想,为解决电力行业跨国经营面临的法律风险提供解决对策。 

  关键词 跨国经营 电力资源 电力行业 

  一、电力行业跨国经营的客观原因 
  (一)可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从全球电力行业发展的大环境来看,各国都会存在电力资源分布不均的客观情况。如我国南方地区水资源丰富,西南横断山脉由于水流的落差较大,水流较为湍急,蕴含着大量的水电资源。但是由于该地区地理环境的限制,人口密集度低、缺少大型生产企业等原因,该地区的电力需求非常有限。 
  而与我国相邻的东南亚国家,虽然这些国家主要依赖于水力发电,但开发水电的技术实力都较差,电力需求又逐年上升。因为这些国家存在很大的需求量,所以我国电力行业如果到东南亚邻国进行投资开发或通过电网跨国售电,将自身无法利用的这部分电力资源充分利用,可以为我国电力行业换取相当客观的经济利益。 
  (二)促进区域合作 
  目前我国的电力企业已与东南亚国家建立起合作伙伴关系,并且同东盟多个国家进行了深层次的经济合作与沟通。例如2012年11月28日,中越合作的首个水电投资项目――小中河水电站首台机组并网发电。“小中河水电站”作为中越两国合作的第一个水电类的投资项目,同时是南方电网公司在大湄公河次区域的电源项目经济投资合作的首块试验田,是区域合作的一面旗帜。作为国家与国家间政治和经济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能源方面的合作在加强各个国家间的联系与区域间的经济一体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中国电力企业跨国经营现状 
  (一)南方电网与东南亚国家的跨国经营合作 
  2004年9月,我国云南河口至越南老街110千伏联网工程作为第一个对越送电项目正式送电;2005年4月,广西首条跨国输电线路与越南联网;2006年9月,新桥至老街220千伏双回线路正式投产,供电范围在越南逐渐扩大, 220千伏国际联网得到真正地实现;2012年12月,云南电网公司同老挝国家电力公司就230千伏老挝北部的电网建设项目合同进行协议的签订;2012年12月,云南电网公司、瑞丽江一级水电有限公司和中色镍业(缅甸)达贡山镍矿三方签订了达贡山镍矿用电项目的补充供电与辅助服务合同。 
  电力行业的跨国投资经营不仅仅是打开了对外经济和贸易通道,而且使广大世人看到了中国和东盟各个国家互利互惠、共创美好未来,具有建设性和创造性意义的一面,与此同时,在友好的合作交流过程中使中国在东盟各个国家的社会与民众的心目中获得广泛的尊重与赞誉。 
  (二)国家电网的跨国经营合作 
  2007年12月,国家电网公司与菲律宾的当地合作伙伴一起组成投标联合体,成功地中标了菲律宾国家输电网25年的特许经营权,从而成为持股40%的最大股东,该项目于2009年1月正式运营。 
  2014年5月,在国家主席习近平和俄罗斯总统普京的见证下,国网公司董事长刘振亚同俄罗斯电网公司的总经理布达尔金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就智能电网相关技术研究与应用、特高压交直流电网、输配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和建设亚欧电力桥可行性等等方面展开长期的互利合作与技术交流。 
  从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如菲律宾等国,到成熟发达国家俄罗斯等国,国网公司的国际业务模式实现了转变,是一个拥有良好的增长前景、稳定的监管环境、可控的业务风险的长期基础设施资产的投资组合。 
  三、电力行业跨国经营的法律困境 
  (一)立法的不足 
  尽管我国电力企业的跨国经营业务逐渐增多,模式日趋成熟。但我国的关于跨国经营的立法滞后,使我国电力企业在跨国经营与合作中存在法律风险,对我国电力企业的跨国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具体体现如下: 
  1.立法相对滞后,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截至目前,我国并没有用来规范电企行业跨国经营的海外投资行为一部正式的专门法律,不能找到任何相关法律依据对投资行为来进行保护。导致在初期存在着不少潜在问题,不能及时的解决与发现,这不利于电力企业的海外投资长远发展。 
  2.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我国,电力企业的监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一同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电力企业的立项、审批等方面的监管,电监会按照《电力监管条例》来履行相应职责。电力行业的跨国经营存在监管法规欠科学、不完善的问题。 
  3.缺少统一的市场规则。由于市场规则不统一,各国电力市场相对孤立。跨国电力交易的服务没有完全到位,这些使得跨国电力交易缺少统一的市场体系保护,不利于跨国电力交易。 
  (二)相关机制亟需完善 
  实际上,电力行业跨国经营活动纯粹属于商务活动,与国家、民族的利益关系不大。但是作为一种重要能源的电力资源,它关系着国家的国计与民生,所以电力行业跨国经营不能单纯被当做一种商务活动。能源交易会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国与国之间的博弈,对电力企业的跨国经营展开活动势必受到影响。鉴于其特殊性质,很多国家都限制准入,但也有些国家,因为自身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在法律上没有成体系的规范,可是相关的企业在实际过程中又要必须满足其规定的要求。这样的话,若是在准入阶段没有法律保护,在别国的前期投资得不到法律保护,那么我国电力行业跨国经营就会蒙受损失。   (三)政策性的文件的不规范性和不完整 
  在电力企业的跨国经营过程中牵涉到很多问题,在我国不存在能够进行统一管理与协调的机构,协调机制不统一,宏观调控的政策与制度不统一。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标准的不统一、无序和随意,不利于长效机制的形成。 
  (四)跨国投资保护制度有缺陷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调控海外的投资行为,但是海外投资的保险制度等相关方面几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做出专门的规定,全部是针对一些特定投资项目的相关法律进行调整,并且规范的是在中国遇到风险如何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而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时遇到政治风险并没有相关如何取得保护的规定,并且法律与法规都比较分散,不在同一个法律文件中。同时不具备可行性,即便其他国家违反了投资保护协定,在海外投资的电力企业根据该协定来挽回相应损失也很难实现。 
  四、建议 
  中国电力企业在海外投资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了,与世界各个国家都有过良好的合作经历,取得了许许多多优秀的工程建设荣誉。而我国关于保护电力行业海外投资的立法却不尽完善,与我国海外投资大国的地位极为不符。电力行业跨国经营活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活动过程。针对电力行业进行海外投资经营保护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选择有保护协定的国家进行投资 
  电力行业应当尽量在与中国缔结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投资。如果中国尚未与投资目的国缔结投保协定或所缔结协定的保护水平较低,可以通过适当的投资路径规划和投资者国籍筹划,获得第三国与投资目的国缔结的投保协定,或者《能源宪章条约》等多边或区域协定的保护。 
  (二)完善投资保护制度 
  依据我国的电力产业现状以及基本国情,加大海外投资保护制度的建设力度。借鉴发达国家海外投资的管理模式,从政策指导与优惠和制度导向等多个方面,以确保投资保护工作起到实效。与相关合作国家建立健全双边的投资与保护机制,从法规、制度多层面,确保我国电力企业对外投资最大限度地安全。 
  (三)制定相关产业的法律与法规 
  在国家的相应的产业政策之中,加入电力企业海外投资的有关产业、区位结构的内容,并使这一内容成为海外投资监管法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编写电力企业投资的相关指南、相关产业、区位结构的指导计划,通过相应的手段对电力行业海外投资进行保护与规范。


参考文献:
     [1]吴婷.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思.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3).   [2]郑红娜、杨欣.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河北企业.2010(1).   [3]杜志萍.浅谈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山西政报.2005(8).   [4]电力合作走进东盟 区域发展潜力无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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